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補字第3248號
原 告 莊榮兆
蔡顯進
葉碩堂
林盈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法務部長蔡清祥、行政院長卓榮泰、中華民國賴
清德總統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江宗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TPEV-113-北補-3248-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