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志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
偵緝字第7號、113年度毒偵緝字第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
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案如附表編
號3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志偉涉犯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
經送強制戒治後,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
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1包(淨重1.04公克,驗餘淨重1.02公克)、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185公克,驗餘淨重0.182公
克),屬違禁物,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而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係被告所有供施用上開毒品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
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
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1項、
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
宣告沒收;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
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
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
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被告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第123
號裁定送強制戒治後,嗣於民國114年2月6日因無繼續強制
戒治之必要停止戒治出所,並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於114年2月17日以114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此有上開裁定書、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
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淨重1.04公
克,驗餘淨重1.02公克),經鑑驗後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此
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
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4560鑑定書可查
(見桃園地檢署109毒偵4465卷第67頁、第151頁、苗栗地檢
署113撤緩毒偵緝7卷第39頁、苗栗地檢署114戒毒偵5卷第42
頁),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
毒品,屬違禁物。扣案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
(含包裝袋1個,淨重0.185公克,驗餘淨重0.182公克),
經鑑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毒品初步鑑驗報告
單、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
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可查(見桃園地檢
署111毒偵972卷第41頁、第103頁、苗栗地檢署113毒偵緝78
卷第39頁、第43頁、苗栗地檢署114戒毒偵5卷第39頁),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屬
違禁物。又用以包覆扣案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包裝袋1
個(附表編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
附表編號2),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
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諭知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
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就上
開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經核為正當,應予准許。
㈢按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
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
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亦據被
告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自承均為其所有,且為其吸食
毒品所用(見桃園地檢署111毒偵972卷第18頁、第81頁至第
82頁),而屬刑法第38條第2項所列之物,且被告乃因無繼
續強制戒治之必要停止戒治出所後,經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20條第2項之規定為不起訴處分,已如前述,堪認
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追訴其犯罪之情形。準
此,本院自得將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依刑法第40條
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單獨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此
部分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建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品名及數量 備註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暨無法與海洛因析離之包裝袋1個(淨重1.04公克,驗餘淨重1.02公克) 鑑定結果: 送驗粉末檢品1包經檢驗含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04公克(驗餘淨重1.02公克,空包裝重0.16公克),純度14.70%,純質淨重0.15公克。 (參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9年9月4日調科壹字第10923014560鑑定書,見桃園地檢署109毒偵4465卷第67頁、第151頁、苗栗地檢署113撤緩毒偵緝7卷第39頁、苗栗地檢署114戒毒偵5卷第42頁) 2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暨無法與甲基安非他命析離之包裝袋1個(淨重0.185公克,驗餘淨重0.182公克) 送驗證物資料 證物外觀:白色透明結晶 總毛重:0.47公克 總淨重:0.185公克 驗餘總毛重:0.467公克 分析證物重量 毛重:0.47公克 淨重:0.185公克 剩餘量:0.182公克 鑑定結果 定性檢驗結果: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參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扣押物品清單、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桃園地檢署111毒偵972卷第41頁、第103頁、苗栗地檢署113毒偵緝78卷第39頁、第43頁、苗栗地檢署114戒毒偵5卷第39頁) 3 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MLDM-114-單禁沒-24-202503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