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0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王陳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9,530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陳豪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7日止累計19,530元正未給
付,其中18,072元為消費款;258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
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502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6361元 王陳豪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92%計算之利息 002 1711元 王陳豪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ILDV-113-司促-5021-20241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