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1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汝田
法定代理人 林宜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長賢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未據原告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計算式:2,500,000元+2,500,0
00元=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TPDV-113-補-2717-202411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