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政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
發現有誤,爰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如本裁定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記載
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
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原裁定內容」欄所示之
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應予更正如附表「更
正後內容」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
附繕本)
書記官 李政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附表:
裁定欄位 原裁定內容 更正後內容 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TCDM-114-聲-181-20250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