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王志宏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㈡補正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TCDV-114-司票-2524-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