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不得聲明不服

共找到 250 筆結果(第 71-80 筆)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3號 債 權 人 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振精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請補聲請狀末債權人永續精密刀具有限公司之印文。(即公 司大小章) ㈡請確認曾麗芳究為債權人或僅為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 ㈢請確認「梁宇凡」究為債務人或僅為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4

TCDV-114-司促-7903-202503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3號 債 權 人 謝嶢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林禹丞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付款人為辰紳股份有限公司、林禹丞之支票。(因依 所附支票影本,付款人為聯邦商業銀行)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4

TCDV-114-司促-6963-20250324-2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24號 聲 請 人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中租雲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 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 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王志宏為相對人或僅為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之法 定代理人?。 ㈡補正相對人宏承建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 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4

TCDV-114-司票-2524-202503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99號 債 權 人 張清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王曜荃、何汶陵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姓名「王耀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請釋明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是否有誤?(依狀附借據何汶陵為 一般保證人,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 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 ㈣承上,請具狀說明本件對何汶陵部分係依借款關係請求或係 依票據關係請求;如係後者,請具狀更正請求之聲明事項( 列明係為連帶債務或不真正連帶債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4

TCDV-114-司促-7899-20250324-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902號 債 權 人 曾應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僑聯活塞環有限公司、馬昭陽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與附件所示支票總額不合?。 ㈡補正支票號碼QN0000000、QN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 ㈢確認附表所示2紙支票票據號碼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4

TCDV-114-司促-7902-20250324-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吳菁雯即吳芳山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股票正確股票號碼究為幾號?(台端聲請狀載與 股務公司出具之掛失證明記載不符)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芳山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被繼承人吳芳山之繼承系統表。 四、吳芳山之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 省略)。 五、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割協議書( 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 狀補列全體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六、請提出吳芳山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4

TCDV-114-司催-154-20250324-1

司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77號 聲 請 人 蔡俊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昱吟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聲請狀所載陳昱吟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因本票所載發票人之身分證統 一編號為「Z000000000」)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2025-03-21

TCDV-114-司票-2477-20250321-1

司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李廖玉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本票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及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影本(影本須加蓋 警局戳章)。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孟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1

TCDV-114-司催-153-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劉哲銘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洪健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確認聲請狀之請求標的及數量所載其中「(1)貳萬零參佰肆 拾捌元自民國114年2月30日起」,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因並無「2月30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1

TCDV-114-司促-7800-20250321-1

司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5號 債 權 人 張郡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志良即蔡怡宣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補正債務人蔡志良即蔡怡宣之繼承人繼承相關資料(因原債 務人蔡怡宣已死亡) ⑴債務人繼承系統表。 ⑵被繼承人蔡怡宣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⑶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⑷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相關資料。 ㈡確認本件完整之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各為何? ㈢確認請求金額是否有誤?請求金額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 元與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元不符,若有誤載,並 請具狀更正。 ㈣列被繼承人蔡怡宣為債務人是否有誤?因被繼承人已死亡。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2025-03-21

TCDV-114-司促-7815-2025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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