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12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智清
輔 佐 人 林明德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3488
號、第38276號、第45023號、第543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智清犯竊盜罪,共伍罪,各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易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如易
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
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壹年。
未扣案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品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林智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1年11月15日17時6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全
聯福利中心永和中正門市(下稱全聯永和中正店),徒手竊
得戊○○所管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
二、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2月25
日17時許,在上開全聯永和中正店,徒手竊得戊○○所管領如
附表二所示之物品。
三、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3月10
日7時57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00號之小北百貨
(豐舜生活館有限公司)前,徒手竊得丙○○所管領如附表三
所示之物品。
四、另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12年3月21
日17時59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之全聯福利中心
中和中正門市(下稱全聯中和中正店),徒手竊得己○○所管
領如附表四所示之物品。
五、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毀損之犯意,於112
年6月27日11時1分許,在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家樂
福,徒手竊得丁○○所管領如附表五所示之物品,並徒手損壞
賣場內之手工麵線12包、蘋果活力果汁2瓶、極凍噴霧1罐及
口罩3盒等(價值新臺幣《下同》1,557元),足生損害於家樂
福。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智清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易字卷第329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戊○○、丙○○、己○
○、丁○○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相符(見偵45023卷第7至10頁
;偵38276卷第3至5頁;偵33488卷第5至6、32頁反面;偵54
329卷第6頁),並有監視器照片及照片(見偵45023卷第23至
28頁;偵38276卷第13至17頁;偵33488卷第11至15頁;偵54
329卷第10至13頁反面)、商品價目表(見偵33488卷第10頁
)、小北百貨之出貨單3張(見偵38276卷第9至11頁)在卷
可資佐證,足徵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至四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欄五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及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就犯罪事實欄五所
為,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竊盜罪
處斷。
㈡被告所犯上開五罪間,行為互殊,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
㈢刑之減輕事由:
⒈按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
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因前項之
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
低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1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⒉被告因罹患情感性精神病及輕度智能不足等疾病,經法院裁定
為受輔助宣告人等情,有被告之中度身心障礙證明(見偵33
488卷第9頁)、本院111年度輔宣字第122號民事裁定(見偵
33488卷第28至29頁反面)、財團法人私立台北仁濟院附設
新莊仁濟醫院精神鑑定報告書影本(見本院易字卷第229至2
34頁)在卷為佐。被告自87年9月起迄本案案發後,陸續因
精神症狀住院治療,且現因另案在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
下稱八里療養院)執行監護處分等事實,業經本院向臺北榮
民總醫院調閱被告病歷資料查核無訛,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
3年7月10日函及附件林智清之病歷資料、光碟存卷可參(見
本院易字病歷卷、存置袋)。
⒊經本院囑託衛生福利部八里療養院鑑定被告本案行為時之精
神狀態,該院參酌被告之幼年發展、教育、工作及疾病史、
家族及社會史、案情經過,並對被告為精神狀態檢查、理學
及腦波檢查、心理衡鑑後,鑑定結果略以:綜合前述自幼兒
發展階段起,林員面臨之多重病因及長期六大認知面向缺損
,林員之診斷應為多重病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其行為、情
緒、認知、思考受此診斷影響甚多。據林員於調查、開庭、
鑑定過程所述,林員知其行為為竊盜此一犯罪行為,亦知儘
管店員、警察竟未在側,其行為還是會被監視器攝錄,很快
會被逮捕,然林員受其認知缺損、情緒調節、行為選擇、思
考固著之障礙,仍一意認為自己沒有工作係法院造成自己有
前科所致,想要讓警方、司法單位面臨自己多次犯案、需要
一再審理的困窘,因而罔顧行為後果及對自己社會適應的影
響,連續犯下此次鑑定焦點案件--此為林員與輔助人員於不
同時序、地點之陳述中一致之處。由此推斷,林員儘管有部
分於其偷竊行為違法之辨識,但出於其認知-思考偏誤、情
緒-衝動行為控制問題,林員犯案時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應有減低,但未有足夠證據佐證林員全然不知其行為何故以
致其行為控制達完全不能之程度...。林員於犯案前應符合
多重病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之診斷,其涉案時因該診斷牽涉
之思考、情緒、行為、認知受損,致其涉案時辨識行為違法
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等情,有衛生福利部八
里療養院113年9月20日函及附件精神鑑定報告在卷可憑(見
本院易字卷第259至285頁)。
⒋本院審酌上開精神鑑定報告書係由具精神醫學專業之鑑定機
關以及依精神鑑定之流程,藉由與被告會談內容、本案及調
閱之病歷卷宗資料,佐以被告之個人與疾病史、家族社會史
,並對被告施以精神狀態、理學及腦波檢查、心理衡鑑後,
本於專業知識與臨床經驗,綜合研判被告於案發當時之精神
狀態所為之判斷,是該精神鑑定報告書關於鑑定機關之資格
、理論基礎、鑑定方法及論理過程,於形式及實質上均無瑕
疵,當值採信,堪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確有因多重病因引
起的認知障礙症,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有顯著降低之情形,爰依刑法第19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
刑。
㈣辯護人雖以被告及輔佐人之經濟情況不佳,請求法院依刑法
第59條酌減其刑及第61條免除其刑等語。惟按刑法第59條規
定,必須被告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或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
起一般同情,為即予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期猶嫌過重者,始有
其適用。同法第61條第2款則以犯第320條、第321條竊盜罪
,情節輕微,顯可憫恕,認為依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仍嫌過
重者,得免除其刑。被告為本案犯行雖係受多重病因引起的
認知障礙症影響,惟其多次為類似之竊盜或毀損行為,案經
法院判決或正繫屬法院審理中,均獲得法院從輕量處,甚或
獲得緩刑、免刑,此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然仍
未能中斷被告繼續犯罪,且被告雖分別與豐舜生活館有限公
司、全聯中和中正店達成調解,然逾期迄今未履行(詳後述
),並未實際賠償被害人,衡酌其犯罪情節,實難認有何情
輕法重、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情節輕微、顯可憫恕,
處以最低度刑猶嫌過重之情狀,或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
刑仍嫌過重者可言,自無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或依第
61條規定免除其刑之餘地,併此敘明。
㈤爰審酌被告因恣意竊取他人管領之販售商品,甚而毀損商品
,顯見其情緒、行為控制能力不佳,且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
,行為實應予非難,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
告犯後坦認犯行之態度,其行為所造成告訴人等之財損程度
,且被告雖分別與豐舜生活館有限公司、全聯中和中正店達
成調解同意賠償,然逾期迄今未履行,有調解筆錄及本院公
務電話紀錄表附卷可考,並衡酌被告為國小畢業之智識程度
,無須扶養之人,現在八里療養院執行監護處分,領有中度
身心障礙證明、為受輔助宣告人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刑及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監護處分
㈠有第19條第2項及第20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
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
,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前2項之期
間為5年以下。刑法第87條第2項、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我國刑法在刑罰之外,特設保安處分專章,其目標在
對於具有犯罪危險性者施以矯正、治療等適當處分,以防止
其再犯而危害社會安全。監護處分性質上具監禁與保護之雙
重意義,除使行為人與社會隔離,以確保公共安全,並同時
注意給予適當之治療,使其能回歸社會生活。是因辨識其行
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而減輕其刑者,法
院衡酌行為人之危險性,認為有危害公安之虞,為達到防衛
社會之目的,有對其採取隔離、保護與治療措施之必要,即
得一併宣告監護處分。
㈡經查,被告前有多次竊盜、毀損犯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
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被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為佐,足
見被告如未在具限制性、監督性之環境接受治療,再為犯罪
之可能甚高。參以前揭精神鑑定報告鑑定結果亦認:就林員
再犯、對公共安全之虞等分析,就其長期之慢性化疾病狀態
--多重病因引起的認知障礙症而言,林員從青少年階段長期
接受藥物治療、行為介入、團體治療、社區處遇等至今,其
問題行為、衝動控制、行為決斷等仍有重大問題,其病徵顯
頑抗難治。就其長期認知缺損之心智狀態,以及其28歲起至
今,其再犯案件數量多於10件等,參考日本學者Marika Oka
mura之罹精神疾病受刑人再犯研究,林員多次再犯及智能不
足之態樣屬顯著再犯因子;再參考澳洲自1983年起之出生人
口前瞻性長期追蹤研究,林員於此研究參考變項中的重要非
暴力犯罪再犯因子包含男性、情緒問題,重要暴力犯罪再犯
因子包含男性、情緒問題、性格問題、兒童階段開始之精神
問題等。此外,如以社會控制理論為基礎,審視林員之社會
連結,林員的生活幾無同儕友人,有家內暴力問題,缺少社
會參與、正向之休閒活動或信念,又其於幼年階段開始家庭
連結有變動,據此推敲林員當前仍有報復心之情狀下,於其
生活除林父之外,難即刻有阻卻再犯之其他保護因子。又就
其林員於開庭、鑑定過程對司法單位之負向表達、仇恨表述
等,實難論定其絕無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林員有
再犯及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有施以監護之必要等情,此有前
述精神鑑定報告在卷可參。
㈢衡以被告雖自113年2月27日起在八里療養院執行監護處分,
然其監護期間至114年2月26日即將屆滿,且僅有其父即輔佐
人甲○○能協助,家庭支援系統較為薄弱,無法發揮完整、有
效監控之功能,倘無其他支援系統介入,甚難確保被告出院
後仍能定期接受行為治療或精神復健治療以矯治其行為,顯
有再犯及危害他人及公共安全之虞,本院認仍有施以監護處
分之必要,並參酌前揭精神鑑定報告之意見、被告心智缺陷
程度、本案所侵害之法益、被告所表現行為之危險性及其未
來之期待性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87條第2項前段、第3項前
段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
當處所,施以監護1年,期於適當之醫療處所、機構,接受
適當治療,避免被告再因自身疾病而對其個人、家庭及社會
造成難以預期之危害,以資矯正。另被告於施以監護期間依
刑法第87條第4項規定,本應每年評估有無繼續執行之必要
,苟經相關醫療院所評估精神病症已有改善,無繼續執行之
必要,亦得由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
法第87條第3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聲請免除繼續執行監護處
分,併此陳明。
四、沒收
被告於本案犯行所竊得如附表一至五所示之物品,均為其犯
罪所得,既未扣案,且未實際發還被害人,被告雖於本院分
別與豐舜生活館有限公司、全聯中和中正店達成調解,同意
一次賠償豐舜生活館有限公司20,900元、分期賠償全聯中和
中正店7,603元,然均已屆給付期限,被告並未遵期履行,
迄今尚未為任何賠償,有調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附
卷可考,是本案查無過苛調節之情形,為避免其無端坐享犯
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均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
徵其價額。至檢察官執行沒收時,如被告已依前述調解條件
賠償而實際發還予被害人,自應由檢察官另行扣除,併此說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怡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
附表一:
「究巢動福紅殼蛋3盒、金鑽元氣e世卵6盒、大成機能紅蛋6盒(
價值總計新臺幣1,671元)」
附表二:
「康寶濃湯-自然原味火腿玉米20包、英辰香芋福糕(切片)4包、
港式蘿蔔糕(切片)1包、台畜甲霸大熱狗-原味8包(價值總計新
臺幣3,227元)」
附表三:
「2組Cat6超薄型網路線1M、7組歌林入耳式音樂耳機、8組歌林5
A傳輸充電線、5組歌林快速傳輸充電線、6組歌林三合一充電線
、9組歌林6A超級快充傳輸線、6組歌林PD閃充傳輸線、3組歌林P
D快速充電器、5組歌林USB電源供應器、6組實用AC轉USB充電器
、2組歌林3.1A USB*2+Type-C充電器、6組歌林2.4A+Type-C充電
器、2組NAKAY2.4G無線靜音滑鼠、5組童畫世界無線鼠、5組實用
2.4G無線光學滑鼠、3台利百代工程用計算機、4台歌林水洗鼻毛
刀、4組歌林浮動三刀頭刮鬍刀、4組歌林充電水洗鼻毛刀、15個
超電王3變2轉接插頭、10組實用3轉2插頭2入、3組實用3轉2插頭
1入、3組實用180°任意轉向插頭、4組實用2開2插分接器、10個
超電王旅行萬用轉接頭-英國、12組超電王台灣專用圓變扁專接
插頭、2個超電王旅行萬用轉接頭、5個超電王旅行萬用轉接頭2P
、3組NAKAY交流式遠距無線門鈴、2台NAKAY充電式五合一檯燈、
3組歌林入耳式耳機、3組Cat6超薄型網路線5M、2台SAMPO壁掛電
話、3組27W燈管6500K(2)、5組27W燈管6500(4)、4組BB27W燈管6
500K、3個寶島之光240V螺旋28W黃光、3台歌林食物料理秤、2組
歌林無線車用充電支架、3組歌林急速車用充電器PD、5組歌林多
功能3USB插座、10組實用節電1開2插分接器PR-S004、10組實用
節電1開2插分接器PR-S009、3組i-gotaUSB3.0高速傳輸線(硬碟)
(總計價值新臺幣20,900元)」
附表四:
「三花5片式剪裁平口褲L共3件、三花針織平口褲-5片式剪裁M共
一件、賓漢雙面磨毛蓄熱衣-丈青色XL共4件、三花5片式剪裁平
口褲XL共5件、鱷魚平織風格褲#7603 L共5件、三花針織平口褲-
5片式剪裁L共1件、賓漢雙面磨毛蓄熱衣-丈青色M共1件、高露潔
抗敏護齦2+1超值組共3件、舒酸定牙齦護理-抗敏軟毛牙刷共2件
、高露潔抗敏好口氣2+1超值組共3件、刷樂雙線超細滑牙線棒共
4件、高露潔抗敏專家牙膏-全面防護共1件、麗仕煥活香氛皂-煥
活冰爽共7件(總計價值新臺幣7,603元)」
附表五:
「短袖內衣3件、環保購物袋3個(價值總計新臺幣1,134元)」
PCDM-113-易-129-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