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92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勝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蕭勝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勝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月15日送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3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條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
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202號等),及法務部矯正署114年3月1
3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46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
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 官 潘 長 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 郁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PCDM-114-聲-927-202503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