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敏進
選任辯護人 黃欣安律師
被 告 王義德
選任辯護人 張均溢律師
被 告 蕭治安
選任辯護人 林軍男律師
被 告 邱勁傑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
年度偵字第14996、26274、28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壹佰壹拾肆年貳月貳拾柒日上午拾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定期日宣示判決者,自得依上開規定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
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案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4年1月17日上
午10時宣示判決,惟因本案證據眾多,致使本案無法如期宣
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暨當事人往返奔波勞費
,且為節省寶貴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爰延展本案宣示
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依法通知訴訟關係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中興
法 官 陳培維
法 官 蔡至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妤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TCDM-113-訴-897-202501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