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435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松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偵字第304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松旻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造車牌貳面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之法律,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考量被告犯罪之手段與目的,事後坦承犯行之犯罪
後態度,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劉庭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9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30472號
被 告 蔡松旻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松旻為免遭查獲駕駛其不知情之配偶游秀鈴名下車牌號碼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擔任詐欺集團收水車手(所涉詐欺等
案件,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8838號案件提起公
訴,現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963號案件
審理中,下稱前案),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犯意
,於民國113年6月間某日,先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以共計
新臺幣7,0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購入偽造
之核屬特種文書之林大正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
面(下稱本案偽造車牌2面,已扣案;真正「車牌號碼0000-
00號車牌」2面,現仍由林大正使用中),再將本案偽造車
牌2面懸掛於上開車輛,並駕駛懸掛本案偽造車牌2面之上開
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林大正之權益及公路監理機
關對於汽車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及警察機關對於車輛違規查緝
之正確性。嗣經蔡松旻於113年7月9日17時25分許,駕駛懸
掛本案偽造車牌2面之上開車輛,行經臺中市○○區○○路00號
前時,遭員警持本署檢察官核發之前案拘票拘提之,並發現
「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並非登記上開車輛,遂查扣本
案偽造車牌2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蔡松旻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大正於警詢及偵查中具結之指證相符,
並有上開車輛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號查詢車籍資料、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公路監理資訊連結作業車
號查詢車籍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扣押筆錄暨扣
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本署法警113年11月26日拍攝之
真正「車牌號碼0000-00號車牌」2面照片各1份在卷可稽,
且有本案偽造車牌2面扣案為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
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之一種(最高法院63
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
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被告自113
年6月間某日起迄至113年7月9日17時25分許為警查獲時止,
駕駛懸掛本案偽造車牌2面之上開車輛上路,均係基於行使
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行為決意為之,且侵害同一法益,各行
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
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施,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
行為予以評價為當,而屬接續犯,請論以一罪。扣案之本案
偽造車牌2面,為被告所有,且係被告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綦詳,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江 怡 萱
TNDM-113-簡-4358-202412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