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1210號
上 訴 人 陳竑賓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13年12月25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5740號,起
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7824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
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
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
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
件上訴人陳竑賓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
114年1月14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
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梁宏哲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德民
法 官 周盈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丹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TPSM-114-台上-1210-2025031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