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蔣子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所為之112年度亡字第50號宣告蔣
文正(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
00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蔣文正之子,因蔣文正於民國78年
7月12日離境,多年未與家人聯繫,聲請人誤認蔣文正有失
蹤之情,遂依法聲請對蔣文正為死亡宣告,經本院於112年1
2月21日以112年度亡字第50號裁定宣告蔣文正於85年7月12
日死亡。今因發現蔣文正於91年7月9日尚有與機關之公文往
來,且陸續聽聞親戚與其聯絡,可知蔣文正於85年7月12日
後尚生存,為此,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裁定如
主文所示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
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蔣文正前經本院於112年12月21日以112年度亡字第50
號裁定宣告蔣文正於85年7月12日死亡,該裁定並於113年1
月9日確定,且聲請人主張其於上開裁定確定後,發現蔣文
正有尚生存及確定死亡之時不當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1
2年度亡字第50號裁定、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
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卷宗封面、蔣文正於91年7月9日領受補
償金收據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向國家人權博物館調取
館藏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
移交檔案光碟核閱無訛,堪認蔣文正於85年7月12日後尚生
存。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撤銷死亡宣告,核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一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