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8號
原 告 徐吉臨
被 告 紀敏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苗栗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面積約155.92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
體共有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3,024元(
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2,200元×155.92平方公尺=343,024元);
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1,070,266元,應併算價
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13,290元(計算式:343,024
元+1,070,266元=1,413,2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
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MLDV-114-補-238-202503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