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838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丙○○等人間聲請調解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未據
繳納調解聲請費用。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
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請求分割遺產訴
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即依起訴時全部遺產總價額,按原告所佔應繼分
比例定之。查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許崇南及被繼承人許永
川之法定繼承人,原告對於許崇南及許永川之應繼分均為6分之2
,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分割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價額如附表一價
額欄所載,共計新臺幣(下同)348萬4,870元,此部分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116萬1,623元(計算式:3,484,870元×2/6=1,161,62
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聲明第2項請求分割附表二所示之遺產
,價額如附表二價額欄所載,共計755萬3,099元,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251萬7,700元(計算式:7,553,099元×2/6=2,517,
7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67萬9,
323元(計算式:1,161,623元+2,517,700元=3,679,323元)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調
解聲請費用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美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姚佳華
附表一:被繼承人許崇南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0地號(面積:76.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2,719,484元 依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房地現值金額 2 房屋 高雄市○鎮區○○段○○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道○街00號;權利範圍:全部) 73,700元 3 房屋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等3筆土地上建物 42,900元 4 存款 中華郵政公司高雄宏平郵局 (帳號:00000000000000) 164,558元 依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財產總額 5 存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0) 484,228元 共計:3,484,870元
附表二:被繼承人許永川之遺產
編號 種類 遺產項目 價額 (新臺幣) 備註 1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731.5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182,880元 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之公告土地現值及面積計算,元以下四捨五入 2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95.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16) 61,906元 3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2,078.5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8) 519,648元 4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779.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956,955元 5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95.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05,314元 6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543.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 424,438元 7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3632.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1,997,738元 8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1577.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 1,734,887元 9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610.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335,907元 10 土地 澎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 (面積:424.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 233,426元 共計:7,553,099元
KSYV-113-家補-838-202412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