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莊貽雯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陳玟君 住同上
相 對 人 孫興權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3
孫靜誼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
號
居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共同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上移調字第244號(本院112年度上字第282
號、原審法院及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256號
,民國112年8月31日判決)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於中華民國11
3年11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
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張家瑛
書 記 官 楊宗倫
調解委員 孫玉文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 莊貽雯
相對人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
調解成立內容:
一、兩造同意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字第73837號給付票
款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1年6月7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
中相對人孫靜誼所受分配之次序5併案執行費新台幣(下同)7
6,000元、次序18票款1,155,401元、次序19票款1,272,428
元,共計2,503,829元(業已提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
、案號:111年度存字第1177號),均予以剔除,上開提存金
額改分配由聲請人取得。
二、兩造同意前項分配表中,相對人孫興權所分配之3,006,875
元(業已提存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提存所、案號:111年度存
字第1176號),就次序20所受分配之金額1,499,350元,其中
256,171元改分配予聲請人(與前項金額2,503,829元合計後
,聲請人取得金額為2,760,000元);至於次序20剩餘之1,24
3,179元,與次序7併案執行費88,000元、次序21票款1,419,
525元,合計共2,750,704元,則分配予相對人孫興權取得。
三、兩造其餘之請求均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及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下:
聲請人代理人 莊貽雯
相對人代理人 歐陽誠鴻律師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書 記 官 楊宗倫
受命法官 張家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宗倫
TNHV-113-上移調-244-202411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