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宗綸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
聲付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宗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宗綸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目前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1
年10月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
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6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
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案號:111年度原訴字第45、46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瑜君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TPDM-114-聲保-15-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