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馨慧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1717
、49942、516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馨慧被訴詐欺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火川於民國109年間起,陸續邀集被
告游寶生、王馨慧、王金軍等人共組詐欺集團,而後王馨慧
得悉其胞姐即告訴人王素珠領有退休俸及兒女孝養金,竟共
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
聯絡,於112年3月間起,由王馨慧先以成立基金會籌募資金
為由,向告訴人引見陳火川,而後由陳火川向告訴人誆稱:
蔡英文總統設立海洋基金會,共有108個國家參與,總統有
安排一間辦公室及一間倉庫專門置放現金,操作過程中需要
收稅,待基金會撥款後保證可獲利新臺幣(下同)120億元
云云,並交付發票人為陳火川、面額為5,000萬元之本票(
下稱本案本票)及載有「承諾書、本人陳火川向王素珠女士
借據:共13萬元。立書陳火川要給甲方王素珠壹佰貳拾億萬
元。依借據為憑證」之借據(下稱本案借據)各乙紙以取信
告訴人,致告訴人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期間,請託家人代
為提領如附表編號19、24所示名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
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郵局帳戶)內款項,
或由王金軍陪同告訴人至臺北市○○區○○路00號兆豐銀行衡陽
分行,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本案郵局帳戶如附表(編號19、
24除外)所示之款項後,告訴人單獨或由王金軍陪同前往臺
北市○○區○○路000號露易莎咖啡寶慶店,將款項交付予在該
處等候之陳火川或游寶生,或由陳火川赴告訴人位於新北市
板橋區(地址詳卷)居處取款,陳火川、游寶生則每次給予
王金軍數千元之報酬,其餘所詐得之款項則由陳火川、游寶
生朋分。嗣告訴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並配合警方與陳火川
、游寶生相約面交款項,乃於112年5月25日13時8分許、15
時許,為埋伏警員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及臺北市○
○區○○路000號前當場查獲陳火川、游寶生,並扣得供聯繫所
用之陳火川所持用之手機(廠牌:Inhon F35、門號:00000
00000號)1台及游寶生持用之手機(廠牌:Motorola e40、
門號:0000000000號)1台,另通知王馨慧、王金軍到案說
明,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陳火川、游寶生、王馨慧、王金
軍等4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
罪嫌等語。
二、按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即
刑法第29章竊盜罪章)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5
親等內血親或3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
論,刑法第324條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刑法第339條至
第342條之罪準用之,刑法第343條亦有明文規定。
三、查王馨慧與告訴人為親姊妹,屬2親等旁系血親,上開罪名
依刑法第343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規定,於5親等內血親
之間犯者,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於113年9月27日具狀
對王馨慧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113年10月1日
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揆諸上揭說明,就王馨慧部分,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判決(陳火川、游寶生、王金
軍等3人部分,另行審結)。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莊勝博提起公訴,檢察官張維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簡方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馨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時間 被害人提領及交付之款項金額(新臺幣) 1 112年3月3日 10,000元 2 112年3月29日 20,000元 3 112年3月29日 20,000元 4 112年3月29日 10,000元 5 112年3月31日 20,000元 6 112年3月31日 10,000元 7 112年4月1日 20,000元 8 112年4月3日 20,000元 9 112年4月3日 5,000元 10 112年4月5日 20,000元 11 112年4月5日 20,000元 12 112年4月5日 10,000元 13 112年4月6日 5,000元 14 112年4月6日 20,000元 15 112年4月6日 20,000元 16 112年4月6日 10,000元 17 112年4月7日 20,000元 18 112年4月7日 10,000元 19 112年4月7日 100,000元 20 112年4月8日 15,000元 21 112年4月9日 15,000元 22 112年4月9日 5,000元 23 112年4月9日 8,000元 24 112年4月10日 100,000元 25 112年4月15日 5,000元 26 112年5月9日 10,000元 27 112年5月9日 10,000元 28 112年5月12日 3,500元 總計 541,500元
PCDM-113-訴-684-20241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