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37號
再 抗告 人 李宥勳
法定代理人 黃鈺雅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京儒等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對本
院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徵再抗告費
新臺幣1,500元,未據再抗告人繳納。又再抗告人提起再抗告,
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
段、第466條之1、第495條之1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
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KSHV-113-抗-337-2025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