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8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理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2年度偵字第44448號),被告於偵訊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
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呂理億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補充並更正如下外,餘
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⑴證據部分補充: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查獲涉嫌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自願受採
尿同意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2年9月22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⑵關於刑之加重,查被告前於①民國10
9年間因妨害自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83
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復於②110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桃交簡字
第15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①②罪刑經本院以1
12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國
112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前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惟經本院審酌
被告該累犯與本案所犯持有第三級毒品逾量之罪質不同,犯
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均有異,尚難認其本件犯行有惡
性重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是依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釋意旨裁量後,不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⑶審酌被告明
知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為毒品,極易成癮且戕害自己及他人身
心健康甚鉅,竟未經許可而無故持有本件毒品、衡以被告年
紀輕輕竟持有本件毒品之種類及包數甚多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為第
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
收銷燬之查獲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
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僅能由
查獲機關以行政處分之「沒入銷燬」程序處理,而非由法院
諭知「沒收銷燬」。行為人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第三級
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
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沒收違禁物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查被告持有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經送驗結果,
所含之第三級毒品數量合計已逾純質淨重5公克,此有本判
決附表「鑑驗報告」欄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考,業如前述,
其所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所明文規定處罰之
犯罪行為,故而上開如本判決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持有
之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又因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
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概認
屬毒品之部分,一併予以沒收。至採樣化驗部分,既已驗畢
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至其餘扣案
之被告之手機2支,顯與本案無關,不得於本件宣告沒收。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
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審查庭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繕本)。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 數量 檢出成分 鑑驗報告 1 毒品咖啡包(編號5) 99包(驗前總毛重558.88公克、驗前總淨重432.16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17.28公克) ⑵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2 毒品咖啡包(編號2) 46包(驗前總毛重258.28公克、驗前總淨重202.16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3%,驗前總純質淨重6.06公克) ⑵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3 毒品咖啡包(編號3) 7包(驗前總毛重33.39公克、驗前總淨重24.64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2%,驗前總純質淨重0.49公克) ⑵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4 毒品咖啡包(編號2、6) 2包(驗前總毛重5.23公克、驗前總淨重2.51公克)。 ⑴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約4%,驗前總純質淨重0.10公克) ⑵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成分 5 白色細結晶(編號1) 1袋(淨重0.1510公克)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餘重0.1505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44448號
被 告 呂理億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理億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
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並於民
國112年5月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明知愷
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均係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未
經許可不得持有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竟基於非法持有第三
級毒品逾量之犯意,於民國112年5、6月間某日,在桃園市○
○區○○路00號「凱悅KTV桃園店」內,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黑魚」之男子購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並自斯時起
即無故持有之。嗣為警於112年9月6日11時20分許許,持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桃園市○○區○○路000巷00
號呂理億住處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
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呂理億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以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搜索票影本、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
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內政
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交
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各1份附卷供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堪可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嫌。被告同時持有如附表所
示之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等第三級毒品,其毒品之品項雖有區別,然於法律評價之意
義皆屬第三級毒品,其同時持有不同品項之同級毒品,所造
成之法益風險仍屬同一,屬同罪名,要無一行為而觸犯「數
罪名」之情形,即無想像競合之適用,自僅構成單純持有第
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一罪。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
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
1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
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
及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是否加重其刑。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38條
第1項明定。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
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
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定。然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
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級毒品,尚
不構成犯罪行為,而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而言。從而,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
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
燬之範圍,則被告所持有之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
,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是以,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
甲基卡西酮,均屬違禁物,除因鑑驗用罄者外,均請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
因與殘留其上之毒品無法析離,故應一併視為毒品,請與所
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
四、至報告意旨認本案被告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惟查,被告於警
詢及偵查中均否認有販賣扣案毒品之意,且本件除查得扣案
毒品外,並未查獲被告曾經販賣毒品予何人,或有何人指證
欲向或曾向被告購買毒品之具體事證,復未有其他客觀事證
可認被告確有販賣扣案毒品之意圖,自難僅以被告持有扣案
毒品,即遽認其存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圖,惟此部分倘成
立犯罪,因與前揭提起公訴之部分基本事實同一,為起訴效
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 盧奕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恩
所犯法條(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出處 1 毒品咖啡包99包(均為黃/黑/白色包裝) (1)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 度:4% 總純質淨重:17.28公克 (2) 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 度:不明 純質淨重:微量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2 毒品咖啡包46包(均為橘/黃/黑/白色包裝) (1)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 度:3% 總純質淨重:6.06公克 (2) 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 度:不明 純質淨重:微量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3 毒品咖啡包7包(均為橘/黑/白色包裝) (1)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 度:2% 總純質淨重:0.49公克 (2) 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 度:不明 純質淨重:微量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4 毒品咖啡包2包(均為白/深褐/黑色包裝) (1) 檢出成分:4-甲基甲基卡西酮 純 度:4% 總純質淨重:0.10公克 (2) 檢出成分: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 純 度:不明 純質淨重:微量 內政部警政署112年10月17日刑理字第1126038914號鑑定書 5 白色細結晶1袋 檢出成分:愷他命 純質淨重:0.1510公克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
TYDM-113-審簡-846-202410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