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非調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調解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
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給付扶養費事件為家事非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
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
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
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3條第5項第12款、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19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
調解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者
,免徵聲請費;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
;100萬元以上,未滿500萬元者,徵收2,000元,為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所明定。再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
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0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係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事件,
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經查:
(一)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其成年之日(
即130年5月22日)止,按月給付扶養費9,705元,係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
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應按期給付聲請人之扶養費用為計算
標準,而聲請人為000年0月00日生,自113年11月1日該月
計算至聲請人18歲成年之日,該期間共計為16年6月(即1
98月),是本件標的金額為1,921,590元(計算式:9,705
元×198月=1,921,590元),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調解聲請
費用2,000元。
(二)依前所述,聲請人應繳納上開調解聲請費用,爰依家事事
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
間命聲請人補繳調解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
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CYDV-113-家非調-228-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