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投簡字第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連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026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
通常訴訟程序(原案號:113年度易字第736號),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下︰
主 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
時坦承犯行之自白外,餘均引用如附件起訴書之記載。
貳、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
二、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本案所為,造成聞見之告
訴人B女感受不適、厭惡,實不可取;然考量被告始終坦承
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陳之家庭生活經
濟狀況、檢察官及被告對刑度之意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參、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肆、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洪文心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育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三萬元以下罰金。
NTDM-114-投簡-53-20250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