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妨害風化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日期
2025-02-03
案號
NTDM-114-投簡附民-8-20250203-1
字號
投簡附民
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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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投簡附民字第8號 原 告 BK000-H113045(地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BK000-H113045A(地址詳卷) 被 告 林連松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114年度投簡字第53號),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育良 法 官 蔡霈蓁 法 官 廖允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