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簡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靖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293
5號、113年度偵緝字第333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彭靖怡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彭靖怡明知詐欺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不法行徑
,多利用人頭電話聯繫或申辦各類會員帳號以逃避查緝,倘
提供行動電話門號與不熟識之他人使用,極可能為詐欺集團
所利用,仍基於上開結果之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
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9月5日前不詳時間,將其
於111年8月24日在新北市○○區○○街0號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
司(下簡稱遠傳電信)蘆洲長榮門市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新北市○○區○○路00
0號遠傳電信蘆洲民族三店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
號之SIM卡,在不詳地點,以不詳之代價交付與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不詳之成年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嗣由該詐欺
集團所屬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
之犯意聯絡,分別以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向蝦皮購物
網站註冊會員帳號(下簡稱蝦皮帳號)「miito098」、行動
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蝦皮帳號「mnmn112」、行動電
話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蝦皮帳號「mnmm665」、行動電話
門號0000000000號註冊蝦皮帳號「mii016」使用,復由某詐
欺集團成員利用前述蝦皮帳號假意下標購買商品,因而產生
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虛擬帳號,再由詐欺集團機房成員於附
表所示之時間,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欺附表所示之人,致
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轉帳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附
表所示之帳戶內,嗣詐欺集團成員則取消訂單,使款項分別
退回至上開蝦皮帳戶之蝦皮錢包內而取得該等款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彭靖怡於偵查、本院訊問及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子謙、陳世州、魏冠昀分別於警詢中之陳述。
㈢蝦皮會員帳號資料及蝦皮訂單所對應之虛擬帳號等資料、通
聯調閱查詢單、轉帳交易明細。
三、論罪科刑:
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
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參照);是以,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查被告將申辦之上開門號SI
M卡交付與詐欺集團成員,而供本案詐欺集團利用上開門號
申設蝦皮帳戶以詐騙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被告顯係基於幫
助他人詐取財物之犯意,且所為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
以外之行為,僅該當詐欺取財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
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
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幫助他人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
施詐欺取財之犯行,係屬一行為同時觸犯數幫助詐欺取財之
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之幫助詐欺取財
罪處斷。
㈢被告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㈣爰審酌被告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供詐欺正犯詐騙他人財物,
危害社會正常交易安全,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使
犯罪之追查趨於複雜,所為實屬不該,應予非難,惟念其未
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且犯後坦認犯行,並與經本院傳喚
到庭之告訴人陳世洲經本院調解成立,現持續依調解之內容
履行當中,此有本院調解筆錄、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
表在卷可按,堪認確有悔意,犯後態度尚佳,兼衡於被告之
素行、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暨本案犯罪之動機
、目的及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固將其前述門號SIM卡資料交付他人,幫助他人
遂行詐欺取財等犯行,然被告自始即否認係有獲取任何之款
項,且卷內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證被告有因交付其帳戶
資料而取得任何不法利益,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自無庸依
刑法第38條之1等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塗又臻提起公訴,檢察官陳淑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陳彥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希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手法 被告提供之手機門號及詐欺集團註冊之蝦皮帳號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金融帳戶 1 陳子謙 111年9月3日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子謙,佯為「YOTTAU」網路客服稱款項設定有誤,令陳子謙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 0000000000/mnmn112 111年9月5日20時22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miito098 111年9月5日20時24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miito098 111年9月5日20時26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miito098 111年9月5日20時28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00/mnmm665 111年9月5日20時43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2 陳世州 111年9月5日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陳世州,佯為蝦皮客服稱款項設定有誤,令陳世州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 0000000000/mnmm665 111年9月5日20時36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20時38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 魏冠昀 111年9月5日 詐欺集團成員致電魏冠昀,佯為「alsoall」網路客服稱後臺操作有誤,令魏冠昀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ATM自動櫃員機 0000000000/mii016 111年9月5日20時12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年9月5日20時17分許 1萬9,996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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