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554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被 告 陳秋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
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
告應將坐落如附表所示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原證
二略圖所示之磚造及石棉瓦造棚房、水泥地、水塔、鐵皮棚
房等地上物除去騰空,並將土地返還予原告,此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8,344,980元;
第2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90,7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1
3年12月1日起至返還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7,723元,
其中290,721元,及自113年12月1日起至同年月11日止共計2
,832元【計算式:7,723元×11/30=2,832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之不當得利為起訴前所生,應併算其價額,至起訴後方
發生之不當得利請求,依上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638,533元【計算式:8,344,980元+2
90,721元+2,832元=8,638,5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5
36元。
二、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
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陳秋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占用土地 (苗栗縣頭份市蘆竹段) 被告占用面積 (㎡) 公告土地現值 (元/㎡) 價 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747地號土地 647 3,600元 2,329,200元 2 748地號土地 345.05 3,600元 1,242,180元 3 749地號土地 386 3,600元 1,389,600元 4 801地號土地 57 3,600元 205,200元 5 802地號土地 100 3,600元 360,000元 6 803地號土地 90 3,600元 324,000元 7 804地號土地 125 3,600元 450,000元 8 805地號土地 350 3,600元 1,260,000元 9 806地號土地 218 3,600元 784,800元 合 計 8,344,980元
MLDV-113-補-2554-20241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