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余佳玲
兼上1人
送達代收人 黃明富
被 告 王水蒼
王錦上
王神助
王瑞謙
王瑞濠
紀金財
王年泰
王世界
王世圍
王界明
王心慧
王素英
王炎
王素娟
王文鈺
王素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區
○○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155平方公尺,原
告2人應有部分分別為24分之11、24分之11,而原告2人起訴
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200元,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023,000元【計算式:155×7
200×(11/24+11/24)=1,023,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9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2人起訴時漏未提出起訴狀繕本16份,請將繕本逕寄其
他共有人,並提出已寄送之送達回執文件予法院。
三、請確認起訴狀記載被告姓名「王瑞豪」、「記金財」等2人
部分是否誤載?若有,請具狀更正。
四、請提出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第一類登記
謄本(須包括土地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等資料全部,權利
人及義務人姓名及年籍資料請勿遮掩),暨全體共有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各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