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祥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速偵字第1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祥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貳面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犯罪所生危害,以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以資懲儆。扣案偽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牌2面,
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刑
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八庭 法 官 徐子涵
上列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 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
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速偵字第1273號
被 告 王祥 男 4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居新北市○○區○○○路0號14樓之2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祥因其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逾期未驗車
,致其車牌遭註銷,竟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
國113年2月間某日,在蝦皮購物平台,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之賣家,以新臺幣5,000元購買偽造之「BKN-6775」車牌2面
後,隨即將該偽造之車牌懸掛於已遭註銷車牌之上開自用小
客車上,並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
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嗣於113年9月17日22時45
分許,王祥委請其表弟許子謙駕駛該小客車搭載其下班返家
,行經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為警查獲,並查扣上開偽
造車牌2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祥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
與證人許子謙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新莊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舉
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1份、
現場照片及扣案物照片共4張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自白與
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
書罪嫌。扣案之「BKN-6775」車牌2面,係供犯罪所用且屬
被告所有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林鈺瀅
PCDM-113-簡-5146-2024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