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1918號
原 告 林秋桂
被 告 王琮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給付逾新臺幣1,050,000元本息部分之訴駁回
。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請求回復之損害,
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
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最高
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09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
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
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
(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抗大字第953號裁定意旨參
照)。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經審判長定
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3年度金簡字第1420號洗錢防制法
等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
刑事庭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1420號)移送前來,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逾新臺幣(下同)1,050,000元本息部分,應補繳裁
判費40,105元,未據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裁
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
22日存送達,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此有送達證書、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
表、本院答詢表在卷足憑(卷二第39-45頁),揆諸前開規定
及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逾1,050,000元本息部分原告請
求被告給付逾1,860元本息部分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TNEV-113-南簡-1918-202501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