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岡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何文質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何文質(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
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即臺北○○○○○○
○○○)於民國112年11月12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何文質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何文質於民國109年11月12日即經通
報為失蹤人口,其多年未戶口校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之紀錄,且未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
料,迄今失蹤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臺北○○○○○○○○
○函、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中山分局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臺北
市政府社會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函、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函等件為證,是
季文偉於109年11月12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
國民身分證之紀錄,從未參加全民健保,無入出境資料,迄
今生死不明,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
知,自得為死亡宣告。另失蹤人於109年11月12日經通報為
失蹤人口,計算至112年11月12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
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