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佳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佳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玖月;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玖萬元,罰金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佳璇因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
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4年2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
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
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
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
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
定有明文。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
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
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
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又罰金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
得逾1年;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3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
之額數,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
7款、第42條第3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
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
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
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
例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
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
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葉佳璇因犯詐欺、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
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
可憑,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
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為不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
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4年2月28日刑法第50條第
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見本院卷第1
3頁)。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2所示各罪,經本
院以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確定。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
得重於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
臺幣5萬元及附表編號1所示有期徒刑2月,附表編號13所示
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編號14所示有期徒刑
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之總和。又本院已給予受刑人陳
述意見之機會(見本院卷第111至123頁),並審酌受刑人所
犯如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
法益,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
所生之效果等情狀,暨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
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
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其應執行刑及罰金如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陳 淑 芳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秋 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受刑人葉佳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14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編 號 4 5 6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3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7月20日 112年6月27日至 112年6月28日 112年6月27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編 號 7 8 9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3月 併科新臺幣9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8日 112年7月19日至 112年7月20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6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7日 112年6月2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55110、56600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113年9月1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54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113年10月1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編 號 13 14 罪 名 洗錢防制法 洗錢防制法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1000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新臺幣60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2日 112年6月8日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4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6302號、第46303號、第48783號、第52646號;併辦字號:112年度偵字第49481號、113年度偵字第4216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 判 決 日 期 113年9月25日 113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2010號 113年度金上訴字第751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3年10月24日 114年1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得社勞 不得易科、得社勞
TCHM-114-聲-330-202503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