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32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桂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
年度訴字第1297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401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以上訴人即被告柯秀珍郭桂英(
下稱被告)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圖利媒介性交罪,判
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諭知有
期徒刑易科罰金、罰金易服勞役折算之標準均為新臺幣1千
元折算1日,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
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我並未介紹郭桂英給警察、也沒有向郭
桂英收取介紹費100元、也沒有收1,300元,我並不認識郭桂
英,我是被警察害的,服務警察,我要跟郭桂英對質,原審
事實認定錯誤,且量處有期徒刑2月,顯然過重。請求撤銷
原判決,為無罪之判決云云。
㈡證據之取捨與證據之證明力如何,均屬事實審法院得自由裁
量、判斷之職權,茍其此項裁量、判斷,並不悖乎通常一般
人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或論理法則,又於判決內論敘其何以
作此判斷之心證理由者,即不得任意指摘其為違法。茲原判
決已詳敘就卷內證據調查之結果,依據郭桂英之證述、現場
照片、員警密錄器錄音檔勘驗結果,而為綜合判斷、取捨,
其得心證的理由已說明甚詳,且所為論斷從形式上觀察,亦
難認有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有其他違背法令之情形
,自不容任意指為違法。被告此部分上訴所辯,並無可採。
㈢被告雖請求與郭桂英為對質詰問,爭執郭桂英於警詢證述之
內容。惟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係為補救採納傳聞法則,
實務上所可能發生蒐證困難之問題,於本條所列各款原始陳
述人於審判中無法到庭或雖到庭而無法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
絕陳述之情形下,承認該等審判外之陳述,於具備「絕對的
特別可信情況」與「使用證據之必要性」要件時,得為證據
之規定。其第3款所稱「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
傳喚不到」,必須是透過一切法定程序或通常可能之手段,
仍不能使居留國外之原始陳述人到庭者,始能認為係「滯留
國外」;至「所在不明」,則指非因國家機關之疏失,於透
過一定之法律程序或使用通常可能之方式為調查,仍不能判
明其所在之情形。又此之「絕對的特別可信情況」,係指陳
述時之外部客觀情況值得信用保證者而言,解釋上可參考外
國立法例上構成傳聞例外之規定,如出於當場印象之立即陳
述(自然之發言)、相信自己即將死亡(即臨終前)所為之
陳述及違反己身利益之陳述等例為之審酌判斷。再「使用證
據之必要性」,乃指就具體個案案情及相關證據予以判斷,
其主要待證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已無從再從同一供述者取
得與先前相同之陳述內容,縱以其他證據替代,亦無由達到
同一目的之情形。凡此概屬構成傳聞例外證據能力之要件,
係屬於對訴訟法事實之證明,以自由證明為已足。經查,郭
桂英於警詢中證詞,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惟
郭桂英因經本院就其戶籍地傳喚未到庭,再經實施拘提,亦
未拘獲,有本院之送達證書、本院拘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萬華分局113年11月7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42468號函暨
附件(見本院卷第55、85-93頁)在卷可稽。而郭桂英於司
法警察前之證述,親身經歷,接受警詢調查,均採一問一答
之方式,而其就提問所示疑義亦能任意解釋,未見有何曲附
題旨而應和,內容詳實、連貫順暢,不致發生記憶瑕疵之風
險,又無法依己意盡情回答之情形,堪認其於警詢時並未遭
受任何外力壓迫,所述應係出於其自由意志無疑,且被告並
未主張郭桂英之證述具有上開不具特信性之情形,於原審審
理中業已同意郭桂英之警詢做為證據(見訴字卷第40頁),
是以當時之客觀外在環境及條件,足以證明郭桂英之陳述內
容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復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
雖未經被告行使反對詰問,惟揆之前揭說明,前開警詢筆錄
仍應認有證據能力,原審據以為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並無
違誤。被告以:郭桂英沒有來開庭,就是沒有說事實、不敢
面對我云云,委無足採。至檢察官聲請勘驗郭桂英警詢之陳
述乙節,亦無必要,附此敘明。
㈣按刑法上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純因
具有司法警察權者之設計誘陷,以唆使其萌生犯意,待其形
式上符合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再予逮捕者而言。此種
「陷害教唆」,因行為人原無犯罪之意思,具有司法警察權
者復伺機逮捕,係以不正當手段入人於罪,尚難遽認被陷害
教唆者成立犯罪。至於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
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司法警察於獲悉後
為取得證據,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佯與之為對合行為,使其
暴露犯罪事證,待其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予以逮捕、
偵辦者而言。後者因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原即有犯罪之意思,
倘客觀上又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時,自得成立未遂犯,
與「陷害教唆」情形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
3253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本件係因警員執行便衣取締私娼
勤務,而查得被告主動欲與便衣員警進行性交易,應允員警
與郭桂英洽談,係被告自行提高郭桂英性交易之價格、以為
自身之報酬等情,業經原審認定明確,足認本件員警「佯為
嫖客」,其目的在執行「取締私娼」勤務「查緝私娼」、以
暴露「私娼」之所在,員警使被告前往與郭桂英洽談,亦在
透過內部人即被告,使郭桂英鬆懈而暴露其同為私娼之事證
,細查員警之密錄器譯文,員警對被告之行為係不斷詢問價
格、並進行殺價,而由被告任意主動提出性交易價格等情,
可知員警並無唆使被告為營利之行為,而係被告與郭桂英為
洽談性交易價格時,本於意圖營利以為媒介之故意,自行著
手實行提高價格,並非由員警唆使挑起其犯罪之故意,是員
警所為僅係偵查逮捕技巧之「釣魚」,並非陷害教唆。被告
辯稱:員警釣魚、陷害云云,顯為事後卸責之詞。
㈤從而,被告提起上訴,仍執前開情詞為爭執,並對於原審自
由裁量權限之適法行使,持己見為不同之評價,任意指摘原
判決不當,自難認有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鄭堤升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湯郁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桂英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24401號),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簡字第229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郭桂英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
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郭桂英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晚間6時43分許,在臺北市萬華
區艋舺公園內,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而媒介以營利
之犯意,明知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郭桂英與男客從事全套
性交易(即以其陰道與男性生殖器接合而為性交)之對價為
每次新臺幣(下同)1,200元,竟於佯裝男客之警員假意請
其協助邀約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郭桂英後,欣然應允,並
表示對價為1,300元,以求嗣後再向郭桂英抽取介紹費100元
,嗣郭桂英即進而媒介郭桂英與佯裝男客之警員至郭桂英之
住處即臺北市○○區○○街000號5樓D室進行全套性交易,並與
另一名佯裝欲與其進行全套性交易之警員前往其位於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2樓住處,嗣警員於郭桂英將進
行全套性交易時當場表明身分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偵查」,係指對於原已犯罪
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
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而言,此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
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
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
上非無證據能力。而所謂「陷害教唆」,則指行為人原不具
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
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
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因而萌生犯意,實行犯罪
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予以逮捕偵辦,此種誘人
犯罪之手段顯已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
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其因此
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100年度
台上字第4498號亦同此旨。
二、查,本件員警查獲過程,係員警曾弈杰及黃寶玄至艋舺公園
執行查緝勤務時,曾弈杰先假意與被告郭桂英約定以1,000
元進行全套性交易,並表示希望被告幫在旁之黃寶玄再找一
位小姐與黃寶玄進行性交易,被告起初雖表示請員警自己去
找小姐就好,但在員警稍加拜託後,即允諾協助,並在與員
警洽談後約定媒介當時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郭桂英與黃寶
玄進行全套性交易,此經本院當庭勘驗警員查獲過程之密錄
器錄音檔案確認屬實,有本院113年2月20日勘驗筆錄在卷可
稽(見本院訴字卷第54-60頁,內容如附件,被告即為附件
之F女)。觀諸上開查獲過程,可見被告在員警向其洽詢前
,即有圖利媒介性交易之犯罪故意,否則不會在員警稍加假
意拜託下即允諾為員警媒介與郭桂英進行全套性交易,可見
員警僅係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
偵辦,是員警所為偵辦方式自屬「釣魚」而非「陷害教唆」
而屬合法之偵查手段,被告辯稱員警偵查手段違法云云,尚
非可取。是依上說明,本件查獲被告因而於郭桂英住處查獲
之性交易用保險套及現場照片等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三、再者,本件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郭桂英於審判
外之警詢陳述,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未經被告爭執其證據
能力,復經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
取得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而認為前開審判外之陳述得為證據。
四、另就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其他非法取得而應予排除之情
形,自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揭時間在佯裝男客之警員假意請其協
助邀約同在艋舺公園內攬客之郭桂英後應允,並表示對價為
1,300元,嗣被告即進而媒介郭桂英與佯裝男客之警員至郭
桂英上開住處進行全套性交易,惟矢口否認有何圖利媒介性
交犯行,辯稱:我不認識郭桂英,我是聽別人講郭桂英做一
次全套性交易1,300元,警察問我時我也說郭桂英是一次1,3
00元,我沒有賺那100元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上揭時間在佯裝男客之警員假意請其協助邀約同在
艋舺公園內攬客之郭桂英後應允,並表示對價為1,300元
,嗣被告即進而媒介郭桂英與佯裝男客之警員至郭桂英上
開住處進行全套性交易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行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供承不諱(見本院訴字卷第38-39頁、第72-73頁
),與證人郭桂英於警詢時之陳述互核一致(見偵字卷第
41-45頁),並有現場查獲照片及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
(見偵字卷第73-79頁),並經本院當庭勘驗警員查獲過
程之密錄器錄音檔案確認屬實,業如前述,上情已堪認定
。
(二)次查,證人郭桂英業於警詢時陳述:我第一次邀約便衣員
警進行性交易時,我是向便衣員警表明以1,200元進行全
套性交易,後來被告又來媒介我跟便衣員警性交易,當時
她是向員警表示我性交易一次是1,300元,多出的100元是
給被告的介紹費。被告有時會介紹客人給我,我再給她介
紹費等語(見偵字卷第41-45頁),衡諸證人郭桂英與被
告並無恩怨嫌隙,其並無刻意為不實陳述構陷被告之動機
,應認其上開陳述為可信;況且,被告於警詢時就其何以
向員警表示郭桂英性交易之價錢為1,300元乙節,係供稱
:因當時郭桂英向我表示剛剛已有邀約便衣員警以1,300
元進行全套性交易,我才會向員警表示價錢為1,300元等
語(見偵字卷第16頁),然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又供稱:
員警問我那個女子做一次多少錢,我大概知道是1,300元
,我聽人家講的等語(見本院訴字卷第38頁),前後說詞
不僅不符,且明顯與客觀事證及情理不合,蓋從本院上開
勘驗內容可知,被告在前往媒介郭桂英與便衣員警性交易
前,即已向員警表示郭桂英性交易一次之價錢為1,300元
,可見被告對於郭桂英性交易之價錢極其明瞭,並非事前
不知或僅係從他人口中聽聞,倘非如證人郭桂英所稱,被
告過往即有媒介郭桂英與他人性交易並抽取介紹費之合作
關係,實無以致之,是以,雖因部分密錄器對話之對答音
量過小,以致本院無法聽聞郭桂英起初與員警搭話時,其
表示之性交易對價,但綜觀上情,本件被告確有媒介郭桂
英與便衣員警性交易以求獲取介紹費100元之事實仍堪認
定。
(三)另本案因郭桂英並未實際對便衣員警為全套性交易行為,
員警即已表明身分將其查獲,故郭桂英自未能取得性交易
之價金,被告自亦未能向其抽取介紹費100元,且本案亦
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有實際取得介紹費100元,是應認被
告於本案並未實際獲得不法所得,附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
二、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第231 條第1 項之引誘、容留、媒介性交易營利罪
,行為人只要以營利為目的,有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
褻行為之意圖,而著手引誘、容留或媒介行為,即構成犯
罪;至該男女與他人是否有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則非所
問,亦不以媒介行為人取得財物或利益,始足當之,最高
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862號判決亦同此旨。查本件被告既
已與喬裝員警議妥性交易內容,並媒介郭桂英與喬裝員警
為性交行為,欲以此方式營利,雖該媒介之性交最後並未
完成,且被告亦未因此取得報酬即為警查獲,惟揆諸前揭
說明,被告應已完成媒介性交行為以營利之犯行無訛。是
核被告郭桂英所為,係犯刑法第231 條第1 項前段之圖利
媒介性交罪。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視國家查禁媒介性
交易行為之法令而為本件犯行,於社會善良風俗造成不良
之影響,誠屬不該,惟兼衡被告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
被告終究是在便衣員警稍加拜託後才媒介郭桂英與員警性
交易以營利,惡性相較於主動媒介以營利者為輕之犯罪情
節、暨其年齡、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社會生活經驗等
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末查,因本案尚無證據證明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不法所得,
已如前述,本院自無從對其宣告沒收不法所得,末以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本
案採判決精簡原則,僅引述程序法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惠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
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趙書郁
法 官 蕭淳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
營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附件:
法官諭知當庭勘驗錄音光碟,勘驗標的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
分局113年1月29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33012823號函檢附之蒐證
錄音光碟,檔案名稱為「郭桂英現場錄音檔」。
一、檔案名稱「郭桂英現場錄音檔」:
(一)錄影長度1時14分28秒,錄影內容為有聲音無影像。
(二)勘驗內容:
1.檔案時間00:00:00至00:13:40
A男:妳好,兩個。
C女:你們要挑兩個?你們要約兩個?那你們去那邊挑好過
來...
A男:妳多少?
C女:...(無法辨識)
A男:她呢?
C女:我幫你問好不好?
A男:好,妳幫我。
A男:哈囉哈囉。
D女:說什麼?
A男:4P...4P的意思,啊...現在是什麼情況?
D女:就一人一間房啊,她帶你去她的房間,我帶他去我的
房間啊
A男:喔,你們是不一樣的
D女:對啊當然,我們是不同的房間啊
A男:你要嗎?
B男:嗯...再考慮看看。
A男:等下我問一下喔,那為什麼妳比較貴?
D女:我比較年輕。
A男:妳比較年輕喔?
D女:對啊
A男:喔,你要嗎?
A男:她怎麼都不理我們,她有要嗎?我去跟她講。
D女:她是看你要不要。
A男:你有沒有中意的?
A男:不然我們再晃晃好了,謝謝妳。
A男:不喜歡黑的。
A男:兩個。
E女:兩個人?不然再找一個啊,我也不熟耶。
A男:有沒有介紹比較會玩的,我們是來這邊玩耶。
E女:不是,我朋友人家今天休息啊。
A男:那有沒有今天上班的?
E女:這我不熟,你另外找一個。
A男:那妳幫我們聯絡一下。
E女:不是,我是認識一個,她今天沒來...
A男:妳只有認識一個?
E女:對,她今天沒來上班。
A男:那怎麼辦?還是要...還是要一個先?
E女:一個先啊。
A男:姊姊,妳朋友是今天都不會上班?晚一點也不會?我
們可以稍微等。
E女:她就是不會來啊。
A男:不會來,啊妳平常都會在這嗎?
E女:對啊
B男:那怎麼辦?她只有一個人,那我們...
F女:一個一個來。
A男:你有認識的嗎?
F女:不是,你自己找啊。
A男:大家都不認識的啊,就沒有一起的?
F女:喔,沒有,各有各的房間。
A男:啊有沒有跟我們介紹?
F女:介紹怎樣?你自己找就跟她去就好啊,自己要哪一個
,就跟她去,沒有一起。
A男:都沒有一起?
F女:沒有一起,怎麼可能一起。
A男:...(無法辨識)
F女:沒有,沒有,一個一個玩就好了啊,一個一個進去。
A男:一個玩不好玩啊。
F女:沒有,是來發洩還是來玩的啊?
A男:我們是來玩的啊。
F女:來玩喔。
A男:對啊。
F女:啊你出去旅館啊。
A男:也要有人可以跟我們一起去啊...
B男:介紹朋友...
F女:怎麼樣的玩?
A男:四個一起玩
F女:四個一起玩?那價金要多喔。
A男:一個人多少?
F女:一個人1500
A男:幫我們聯絡看看啊。
F女:蛤?
A男:妳幫我們聯絡看看啊。
F女:找什麼樣的?
A男:什麼樣的喔?你想要什麼?
F女:我這樣子的年紀,還是怎麼樣?
A男:穿絲襪啊
B男:身材好的
F女:呵呵呵
A男:有沒有那種就是異國風情的?
F女:穿絲襪,那個也是穿絲襪的啊。
A男:那個我們剛剛問過啊,但她也沒有會玩的朋友可以介
紹我們。
F女:呵呵呵,要去旅館要出旅館費啊。
A男:沒關係啊,啊妳有沒有那個...
F女:然後...我要嗎?
A男:看妳想不想要啊。
F女:要嗎?一個人1500,我去幫你叫一個。
A男:等下,妳說妳多少?
F女:1500,長得蠻漂亮的。
A男:啊妳幫我們叫的那個?
F女:也是1500,一樣,都一樣。
A男:也是1500,妳剛不是說妳是1000?
F女:啊我就...我自己玩我一個人的啊,我沒有跟你這樣子
玩啊,你要這樣子玩啊,你要4個人一起啊。
A男:喔,妳的意思是說如果4個人一起,每個人1500。
F女:那錢就多一點,對啊。
A男:那如果說我一個人跟妳...
F女:那就1200。
A男:一個人跟妳找的朋友,那這樣,這樣妳幫我們找找看
好不好?
F女:我們是1000塊啦,去我家啦,1000塊啦。
A男:在哪裡?會不會很遠?
F女:那附近那棟樓。
A男:那妳的朋友可不可以CALL她。
F女:我去那邊,去那邊找啊,那裡有一個小姐,不錯啊。
A男:是妳認識的嗎?
F女:認識的啊。
A男:啊她要多少?
F女:她1300
B男:那個...好像...剛有問。
A男:剛有問嗎?那一個。
F女:1200、1300
A男:那個好像沒有問,妳說角落那個嗎?
F女:沒有...酒樓那個,旁邊那個。
A男:那個我們剛剛有問啊。
F女:問怎樣?
A男:我們...也是...可是她比較黑耶,有沒有白一點的?
A男:等下,她剛跟我們說她只要1300。
F女:對啊1300。
A男:沒關係等她,不然我們可以等一下,幫我們聯絡看看
,啊如果可以的話,我們就各自這樣。
F女:各自...
F女:我這裡這個好嗎?這一個?
A男:哪一個?
F女:這一個
A男:妳認識嗎?
F女:認識啊...穿短褲...好不好?
A男:她要多少錢?
F女:1200,好不好?
A男:她年輕...
F女:一個跟我去,一個跟她去
F女:她跟我差不多年紀,40年次,你打炮你年輕幹嘛,西
昌街裡面1800你要去嗎?西昌街1800年輕啊,40年次
很OK了我告訴你...你打炮大概都是...40年次的人很
OK啊,姊姊級的服務很好的
A男:我問一下,剛剛那個說穿絲襪的多少錢?
F女:1300,也是1300
A男:還是...
B男:還是要分開?
F女:哪一個啊?你是要哪一個?
B男:你要哪一個?剛不是有個穿黑色絲襪的
F女:1300啊
A男:你要黑色絲襪的?
B男:黑色絲襪的好
F女:我也是黑色絲襪啊,我服務很好
A男:喔,那幫我們問她
F女:你要1300還是1200的?
B男:穿黑色絲襪那個
F女:1300,那個不好
A男:...(無法辨識),不然妳幫我們挑挑看...
F女:...叫她過來啊,你要直接跟她走啊
A男:等下,她在哪裡?
F女:她在那裡...(無法辨識)
A男:可是...那邊是哪裡?
F女:三水街
A男:三水街
F女:三水街,茶藝館那邊
A男:喔,啊妳是妳在這一棟
F女:嗯,我在這一戶
A男:喔妳們都是自己的
F女:嗯,我自己的房間
A男:喔,啊妳們不好就...
F女:我服務很好,不騙你。
A男:啊時間多久?
F女:半個小時。
A男:啊她勒?
F女:一樣的。
A男:喔,那你幫我們去問她願不願意?
F女:你就願意確定我就把她叫過來。
A男:我們確定了。
F女:你確定哪一個要她?你講,我就叫過來。
A男:先給我同學選好了。
F女:對啊,不然我...
B男:我好了好了。
F女:你要她是嗎?
B男:嗯。
F女:OK,那你跟我去。
A男:好。
F女:那我去叫她,不要說把她叫過來,不要了她會生氣。
A男:她會生氣喔?
F女:沒有...好像你...對啦。
F女:OK嗎?那我去叫她過來。
A男:好啊,就先這樣好了。
...(無法辨識)
F女:講好了1300喔,那你跟她去,你跟我去,你跟她去,
講好了,那你跟她去,走,直接跟她去。
TPHM-113-上訴-3269-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