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29號
原 告 許慧敏
蘇曉期
蘇正義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婉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宗霖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王玫瑰
訴訟代理人 許正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博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道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訂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16時之宣判期日,變更為民國113
年11月7日16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經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1
6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宣判,惟因本院已經形成心證,判
決書亦已經製作完成,且審酌上情因認並無讓當事人久候之
必要,準此,提早宣判即有利於當事人,爰變更宣判期日如
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當事人。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韻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蔡承芳
HLDV-112-原訴-29-202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