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陳榮富
代理人(法
扶律師) 陳宇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
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
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
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
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
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
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
)第3條、第15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次按依消債條例第3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均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
,清理其債務。不採現行破產法僅以「不能清償」為聲請破
產之要件,債務人如具「不能清償之虞」亦可聲請更生或清
算,而不必等到陷於「不能清償」之狀態,使債務人得以儘
早利用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重建經濟生活,債權人之
權益並可受較大之滿足。所謂「不能清償」,指債務人因欠
缺清償能力,對已屆期之債務,全盤繼續處於不能清償之客
觀經濟狀態者而言。又所謂「不能清償之虞」,係指依債務
人之清償能力,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
然性或可能性而言。易言之,債務人之狀態如置之不理,客
觀上得預見將成為不能清償之情形而言,此將來發生不能清
償之事實,不必達到高度之確信。至於債務人之清償能力,
則包括財產、信用及勞力(技術),並不以財產為限,必須
三者總合加以判斷仍不足以清償債務,始謂欠缺清償能力而
成為不能清償。債務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性狀態,聲請
時與法院裁定時之清償能力未必一致,應以法院裁定時為判
斷基準時(司法院民事廳民國99年11月29日廳民二字第0990
002160號第二屆司法事務官消債問題研討第4號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法律問題研審小組之研審意見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新冠疫情導致工作天數減少,
收入銳減,又必須扶養母親扶養費用,故開始以債養債,包
含合迪、和潤、裕富、良京資產管理公司,債務性質為汽車
、商品及機車貸款,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8萬2,949
元,如債務一次歸還,依其存款及收入,恐有影響日常生活
及不能清償之可能,故聲請更生程序。
三、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本件更生聲請,
而其債權人為良京實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良京
實業),非為銀行業、證券及期貨業、保險業、信託業等
機構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自無消債條例第151
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先予敘明。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良京
實業106年6月12日分期約定書所示,聲請人原積欠中華商
銀現金卡債務,經良京實業同意以14萬0,580元清償,並
由聲請人分期自106年7月10日起至121年6月10日止,分18
0期,每期繳納781元(見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卷「下
稱更生卷」第213頁),則本院暫以14萬0,580元為聲請人
現可得確定之無擔保無優先權之債務額。至聲請人陳報對
債權人合迪、和潤公司所負債務額分別為70萬7,694元、3
9萬0,540元、債務種類:汽車及機車貸款(見更生卷14頁
)。惟按更生不影響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人之債權人之權利
,但本條例別有規定或經該債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消
債條例第43條第1、2項、第68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消債條
例所解決為聲請人所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倘為
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須為債權人同意或除外規定始
得審究。另債權人裕富數位公司部分,經本院於113年10
月15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9號補正裁定命聲請人提出與
上開債權人間之可資證明雙方債權債務之契約或相關文件
,然迄今未獲聲請人補正,則上開債權自不得列計本件更
生債權總額為審核。
(二)聲請人之平均每月收入及財產狀況:
⒈經本院依職權核閱聲請人檢附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及調閱其
111至112各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及勞保
局電子閘門網路投保資料查詢表顯示,聲請人名下查有投
保於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有效終身壽險保險契約
,保單號碼0000000000,截至113年10月25日止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為10萬4,155元,此有國泰人壽聲請人保單一覽
表可參(見更生卷第229頁)。是本院認定聲請人名下資
產數額為10萬4,155元。
⒉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兆伸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
工,每月可得薪資為4萬8,000元(見更生卷第60頁)。惟
查,據聲請人所提出之112年10至113年9月,共計12個月
之薪資明細單,聲請人自113年2月至7月,共計6個月有預
支薪水而遭僱用人每月回還1萬元之情,意即聲請人已提
前取得該6萬元之薪資,則該6萬元自應加計為聲請人之收
入所得。經本院依職權核算聲請人最近12個月之所得為73
萬3,9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薪資明細可考(見更生卷
第295至301頁)即平均每月為6萬1,158元(計算式如附表
)。是本院審酌暫以6萬1,158元作為聲請人每月可處分之
所得數額。
(三)每月必要支出與扶養費:
⒈聲請人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固陳報其目前個人必要支出每月約為2萬5,269元(
包含膳食費13,500元、交通費300元、醫療費310元、房租
7,000元、勞保1,100元、健保710、日用品1,000元、水費
150元、電費600元、手機費599元,見更生卷第317頁),
顯已逾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規定,即以新北市政府所
公告之113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6,400元×1.
2倍=19,680元,審諸聲請人既已積欠債務,自應撙節開支
以清償債務,方符合消債條例兼顧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
重建復甦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而聲請人既未據提
出他事證以資證明其確有超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
之2規定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必要性,自應以1萬9,680元
作為聲請人之每月必要支出為適當。
⒉聲請人母親扶養費部分:
聲請人固陳報期獨自扶養母親、母親已退休年齡,僅兼職
做直銷,未有穩定收入,每月支出扶養費8,299元(計算
式:扶養費8,000元+母親用手機費299元=8,299元),此
有聲請人113年11月6日陳報狀暨更生方案所附財產及收入
報告書為佐(見更生卷第205至206頁、第317頁)。按消
債條例第64條之2第2、3項規定,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
用,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
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次按左列親屬,互負扶養
之義務:一、直系血親相互間。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
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
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8條定有明文。經查,聲
請人主張其母親有三位扶養義務人(聲請人及其兄姊),此
有戶籍謄本可稽(本院卷第305至309頁),自應與其兄姊
平均分擔母親之扶養費。次查,聲請人母親已屆退休年齡
,且名下查無其他收入及資產,此有聲請人母親戶籍謄本
及111、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全國財產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見更生卷第305頁、第311至315頁),衡
諸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13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16,400元×1.2倍=19,680元,此部分核為6,560元(計
算式:19,680元/3名扶養義務人=6,560元)。
⒊準此,本院審酌暫以2萬6,240元(包含個人必要支出19,68
0元、母親扶養費6,560元)為其每月必要支出數額,超出
數額部分應予刪除。
四、承上,本院依據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
為綜合判斷,本件聲請人目前年齡屆滿48歲,至依勞動基準
法第54條所規定勞工強制退休之年齡65歲(即130年9月)為
止,尚有約17年之職業生涯可期,且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總額
為140,580元,扣除聲請人名下資產10萬4,155元,以聲請人
每月餘額34,918元(每月可處分所得61,158元-每月必要支
出26,240元=34,918元)全數用以清償債務,聲請人僅需約1
個月即能將債務清償完畢(計算式:「140,580元-104,155
元」÷34,918元÷12月≒0.08年),揆諸首開規定及上開說明
,本院依據聲請人現況之財產、勞力及信用等清償能力,斟
酌其未來可正常獲得之勞務報酬、財產、目前生活必要支出
情形,以及參諸全體債權人之債權數額與債務人間之利益衡
平等客觀因素為綜合判斷,堪認聲請人本身之客觀經濟狀態
仍具有清償能力,難謂其就現在或即將到期之全體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蓋然性或可能性之情形甚明
。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具有相當收入,足以維持基本生活,且依
其工作、勞力狀況所具之清償能力以觀,尚非有不能清償債
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存在,核與消債條例第3條所定
「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法定要件不合,是本件更
生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表:
日期 薪資給付額 預支薪水 應得薪資額 新臺幣,元 112年10月 60,950 60,950 112年11月 55,790 55,790 112年12月 57,510 57,510 113年1月 52,210 52,210 113年2月 42,350 10,000 52,350 113年3月 54,390 10,000 64,390 113年4月 55,250 10,000 65,250 113年5月 61,055 10,000 71,055 113年6月 49,950 10,000 59,950 113年7月 59,815 10,000 69,815 113年8月 58,315 58,315 113年9月 66,315 66,315 總計 733,900 平均 61,158
PCDV-113-消債更-549-20250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