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67號
原 告 陳松林
陳秋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
被 告 吳書豪
吳文敦
吳永信
吳奇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01萬1,025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498元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
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
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未
據繳納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不動產所受利益之價額計
算。依原告提出房屋課稅現值資料及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見
中司調卷第21頁、第49至61頁),系爭不動產之課稅現值、
公告現值、面積及共有人之權利範圍如附表所示,本院參酌
上述資料,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701萬1,025元【計算
式:337,100×(168/2,015+1,679/4,030)+8,100×505×(217/1
0,200+529/5,100)+8,100×1,115×(731/75,600+18,169/75,6
00)+8,100×1,341×(347/43,200+15,853/43,200)=7,011,025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498元。故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俐
TCDV-113-補-2267-20241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