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中補字第855號
原 告 鴻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
訴訟代理人 王堉苓
蔡貽策
上列原告與被告潤豫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11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
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TCEV-114-中補-855-20250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