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陳憲碩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徐安、郭美妘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一紙,內
載金額新臺幣1,500,000元,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
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5日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
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應以所執有者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系爭
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
,依同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為無效票據,聲請人聲
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KSDV-114-司票-1753-202502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