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補字第370號
原 告 鄭錦鵬
原告與被告陳信翰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6,3
44元(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加計至起訴前一日
【即民國114年1月1日】止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8日
書 記 官 陳羽瑄
SJEV-114-重補-370-202503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