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簡字第45號
上 訴 人 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一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佳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黄梓軒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0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顧仁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葉佳昕
TPDV-113-勞簡-45-2025020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