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助字第5846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詹郁茹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江肇基 住○○市○○○道0段000號2樓之1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7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202,800元」記載,應更正為「231,131元
」。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
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
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係將扣押之存款434,181元(含手續費250元
)酌留202,800元予債務人,故應將超過231,131元部分駁回
債權人之聲請(計算式:434,181元,減250元,再減202,80
0元,等於231,131元)。原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誤
算,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TYDV-113-司執助-5846-20250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