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使用補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139號
債 權 人 臺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債 務 人 大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弘即王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零玖拾肆元,及
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05139號
期別 起始年月 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計算 (民國) (新臺幣) (民國) 109/2 109年7月起至109年12月 177,706元 110年1月3日 按年息百分之5 110/1 110年1月起至110年6月 177,692元 110年8月3日 110/2 110年7月起至110年12月 177,692元 111年1月3日 111/1 111年1月起至111年6月 171,751元 111年7月3日 111/2 111年7月起至111年12月 171,751元 112年1月3日 112/1 112年1月起至112年6月 171,751元 112年7月3日 112/2 112年7月起至112年12月 171,751元 113年1月3日 合計 1,220,094元
TNDV-114-司促-5139-20250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