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09號
債 權 人 魯班傳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國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賴昱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權人之公所備查函影本。
㈡提出臺中市○○區○○○街0號2樓之1之第1類建物謄本正本(個
人所有權全部)。
㈢確認請求金額1,049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訴訟標的金額
8,994元不相符)並陳報請求金額8,994元之計算式。
㈣提出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回執影本。
㈤提出債務人積欠管理費8,994元之釋明資料。
㈥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
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TCDV-114-司促-7709-20250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