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733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靖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1年度偵字第23570號、112年度偵字第10484、24204、24446、
24450、26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永靖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
,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意見
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改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詹尚晃
法 官 李宜穎
法 官 吳致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容辰
KSDM-112-金訴-733-2024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