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729號
原 告 林建全
被 告 陳政言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萬5千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之外,尚應補繳9,8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TYDV-113-訴-2729-20241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