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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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

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有欽 選任辯護人 施汎泉律師 盧于聖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義雄 選任辯護人 李傳侯律師 謝思賢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榮寶 選任辯護人 龔新傑律師 黃湘捷律師 被 告 黃悌愷 選任辯護人 謝伊婷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鄭龍駿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 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215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第一審判 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8631號 、109年度偵字第136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 林有欽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 刑及沒收。附表一編號1、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陸年。附表一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 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林義雄、康榮寶、黃悌愷、鄭龍駿被訴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林有欽於民國102年間至109年3月25日擔任股票公開發行並 上櫃交易之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恩得利公司) 總經理,並自106年6月22日起至109年3月25日兼任董事長, 而於109年3月26日卸任董事長後,至同年6月21日止擔任該 公司執行業務之董事,在上開各職務期間,綜理恩得利公司 各項財務、業務等決策事宜,為該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 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林有欽上開擔任恩得利公司董事 長期間,亦為該公司在大陸地區百分之百轉投資之恩得利電 子(蘇州)有限公司(下稱恩得利公司蘇州廠)董事長及公 司負責人,復為昆山兆震電子有限公司(下稱兆震公司,98 年前原名世華精密電子《昆山》有限公司《下稱世華公司》,設 於大陸地區蘇州昆山市,兆震公司係由設立在境外賽席亞之 RRO-TECH PRECISION HOLDING IN.《下稱:波特公司》100%持 股,而恩得利公司持有波特公司51%股份,另外49%股份則由 林有欽家族持有,兆震公司登記負責人係林有欽之配偶張芳 ,恩得利公司及林有欽對兆震公司具實質控制力)實際負責 人。緣恩得利公司蘇州廠從事電子產業,製程中所產生之廢 料仍有經濟價值可變賣獲利,其流程係由恩得利公司蘇州廠 採購協理江淑華上簽出售廢料之品項及金額,經董事長、財 務長核准後出售,且出售廢料所得或廢料存貨之款項,應以 恩得利公司其他收入或銷貨成本減項入帳,以「借:銀行存 款、貸:其他收入」或「借:銀行存款、貸:銷貨成本」之 分錄製作傳票,並記入公司帳簿、編製財務報表。詎林有欽 竟分別為下列犯行:  ㈠林有欽為使恩得利公司蘇州廠有經費可在大陸地區供帳外使 用(如公關費、佣金等難以認列之支出項目),竟與時任恩 得利公司董事長林義雄、財務長黃悌愷(上2人所涉部分, 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詳後述)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而 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103至104年間,將 恩得利公司蘇州廠判定為廢料之存貨上簽變更為不良品廢料 ,再每年依存貨與淨變現價孰低法以「借:銷貨成本(即存 貨跌價損失)、貸:存貨」或「借:存貨、貸:存貨跌價回 升利益」之分錄製作不實傳票,而不實記入公司帳簿、編製 財務報表,利用此存貨跌價損失或迴轉之形式,將期末存貨 帳上應有之數量(含上開已出售未入帳部分)調整至實際數 量(不含上開已出售未入帳部分),且可使上開實質出售廢 料存貨之收入及現金,不實漏記入公司帳簿、財務報表。恩 得利公司因上開出售廢料款項未入帳之交易,於103年度至10 4年度合併綜合損益表,不實未認列為銷貨成本減項或漏列其他 收入、不實漏列銀行存款之資產於103年度為新臺幣(下同 )3,224萬330元、於104年度為1,883萬3,371元,使恩得利 公司103年度至104年度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資 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均明顯不實,業已達證券交易法施行 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之重大性標準(即合併財務 報告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1,5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營業 收入淨額1.5%)。  ㈡林有欽另分別與時任恩得利公司董事長林義雄、前後任財務 長黃悌愷、鄭龍駿(上3人所涉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詳後述)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於102 年度、105年度至108年度第3季間,以前開不正方法,使上 開實質出售廢料存貨之收入及現金,不實漏記入公司帳簿、 財務報表,致恩得利公司因上開出售廢料款項未入帳之交易 ,於102年度、105年度至108年度第3季合併綜合損益表,不 實未認列為銷貨成本減項或漏列其他收入、不實漏列銀行存 款之資產於102年度為1,591萬4,861元、於105年度為1,066 萬1,057元、於106年度為596萬5,954元、於107年度為651萬 279元,於108年度第3季為461萬9,112元,使恩得利公司102 年度、105年度至108年度第3季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權益變 動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均發生之不實結果。  ㈢林有欽於108年間,因其個人事由需支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 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背信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 鄭龍駿將出售存貨廢料款項,以林有欽之名義支付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或分成數筆50萬以下之金額存入林有欽之上海商 業銀行二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再用以支付 如附表二所示之私人用途,致生損害於恩得利公司。 二、緣恩得利公司之大股東中華開發資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華開發公司)認林有欽另案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遂要求 其辭任恩得利公司董事長,或洽妥他人接手中華開發公司持 有之恩得利公司私募股票。林有欽為籌資承接中華開發公司 出脫持股,遂與春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春虹公司)董 事長黃正園洽談股票質押借款事宜,並於108年1月30日與黃 正園實質控制之康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輝公司)簽 訂借貸契約,契約當事人之康輝公司為債權人、福融投資有 限公司(實際負責人林有欽,下稱福融公司)為債務人、林 有欽與恩得利公司為福融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約定林有欽將 名下恩得利公司之股票200萬7,168股設質予康輝公司後,康 輝公司再將借款2,760萬1,200元匯至福融公司設於高雄銀行 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由林有欽以該款項買回 中華開發公司持有之恩得利公司私募股票836萬4,000股,再 將該買回股票設質予康輝公司,約定每月支付借款之1%為利 息。詎林有欽明知依恩得利公司章程第8條規定,恩得利公 司辦理背書保證,應依規定程序簽核並經董事會決議後辦理 ;但為配合時效,每筆金額在不逾恩得利公司最近期經會計 師簽證所示淨值20%之額度內,董事會得授權董事長決行, 事後再經董事會追認;又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背書保證 處理準則第3條規定,恩得利公司除有同準則第5條第1至3項 規定之有業務往來公司、母子公司間關係外,不能為任何人 背書保證,且恩得利公司與康輝公司非母子公司亦無業務往 來,竟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損害公司 資產犯意,違反前揭法令、章程,亦未經恩得利公司董事會 事前同意或事後追認,而開立恩得利公司本票作為借款人福 融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倘逾期未清償須繳交總價1.1倍之違 約金予康輝公司,嗣於108年6月30日簽定借款補充契約書, 約定展延還款期限4個月,應於同年月31日清償債務,而使 恩得利公司或有負債金額達2,760萬1,200元,已逾恩得利公 司108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資產總額4.1億元之6%,致恩得利 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緣世華公司營運欠佳,且積欠母公司恩得利公司債務,恩得 利公司遂於98年間出售波特公司股權予許棋凱控制之香港商 LUTEK INDUSTRIAL CO., LIMITED(下稱LUTEK公司)以間接 處分世華公司,而由LUTEK公司概括承受波特公司及其子公 司世華公司經協商後積欠恩得利公司之2億8,000萬元債務, 許棋凱並將世華公司更名為兆震公司。嗣於100年3月間,因 許棋凱無力支付併購款項,恩得利公司遂解除上開股權轉讓 契約,故兆震公司需償還2億8,000萬元予恩得利公司。而兆 震公司於106年4月間與大陸地區昆山巴城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下稱巴城公司)簽署契約房屋、土地轉讓合同,約定以人 民幣1億5,000萬元出售兆震公司房地,再於106年5月間與恩 得利公司簽署協議書,以上開處分房地款項清償前開對恩得 利公司之債務(當時餘額為本金2億4,913萬元、利息1億1,9 98萬7,000元)。而依大陸地區外匯管制局匯款規定,須先 登記債權債務關係,始能將款項匯出大陸地區,匯款額度以 登記額度為限,兆震公司為匯出上開土地買賣款項,乃暫將 債權人形式上登記為林有欽,該筆款項需自大陸地區匯至登 記債權人林有欽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帳號0000 0000000號外幣帳戶(下稱臺企銀南三重分行帳戶),再由 林有欽匯至實質債權人恩得利公司之帳戶。嗣兆震公司售地 還款第四期款項為人民幣3,758萬7,000元,扣除先前還款匯 出部分,兆震公司匯款額度為美金294萬元。而林有欽因前 開以恩得利公司股票設質予康輝公司借款之本息逾期未還, 共積欠康輝公司5,879萬556元,為處理上開債務,乃經引介 由康榮寶(所涉部分,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詳後述)出面 與黃正園協商,嗣康榮寶於109年3月11日至康輝公司簽定債 權讓與契約書,約定康榮寶以3,800萬元向康輝公司購買前 述林有欽股票質押債權,等同取得1,037萬1,168股恩得利公 司股票,林有欽亦可減免2,079萬556元違約欠款,康榮寶並 提供得意志貿易有限公司(負責人楊詠晴)發票日為109年3 月21日之1,000萬元支票(支票號碼:MD0000000)予康輝公 司,作為簽約擔保支票,且約定剩餘2,800萬元須在109年4 月11日前支付。嗣因康榮寶無資力支付,康榮寶與林有欽遂 約定由林有欽代為墊款支付。詎林有欽與時任恩得利公司董 事長之康榮寶明知前揭兆震公司售地還款第四期款項為兆震 公司清償恩得利公司,屬恩得利公司之款項,竟共同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公司資產之犯意聯絡,未將兆震 公司匯入林有欽上開臺企銀南三重分行帳戶之美金95萬元轉 匯入恩得利公司帳戶,而由林有欽於109年4月7日指示不知 情之恩得利公司出納鍾明珊結匯新臺幣2,860萬元後,匯至 康輝公司之板信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 帳戶,作為康榮寶前揭債權讓與契約書約定應支付之2,800 萬元款項,以此方式將上開款項侵占入己而挪用公司資產。 四、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本院審理範圍:   原判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即被告林有欽被訴如起訴書犯 罪事實欄一、㈠涉犯洗錢部分),依檢察官上訴書所載並未 敘明此部分上訴理由,而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亦表明此部分 不在上訴範圍(見本院卷二第387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 48條第2項規定,上開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因檢察官未提起 第二審上訴而確定,自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說明。 貳、證據能力之認定部分: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陳述,均經本 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林有欽及辯護人 於本院審理中,均不爭執證據能力,亦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 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言詞及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並 無違法取證之瑕疵及證明力過低等情,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 具關聯性,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第2項規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又本案認定事實之其餘 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 依同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至被告林有欽之辯護人雖爭執卷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專案查核報告所載部分內容之證據能力(見本院 卷一第374至375頁),然本院既未引為認定被告林有欽犯罪 與否之證據,爰不贅述證據能力之有無,附此說明。 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林有欽對於事實欄一、二所載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 結果、背信及損害公司資產之犯行部分供認不諱;就事實欄 三所載侵占公司資產部分,雖坦承有於109年4月7日指示鍾 明珊將臺企銀南三重分行帳戶內之美金95萬元結匯為新臺幣 後,轉匯至康輝公司上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等事實,惟矢口 否認此部分有何侵占公司資產之犯行,辯稱:臺企銀南三重 分行帳戶內的款項是兆震公司清償對我的欠款,我將美金95 萬元匯給康輝公司沒有侵占恩得利公司的款項等語。辯護人 則以:恩得利公司與兆震公司於106年5月25日簽訂之協議書 已確認兆震公司積欠之債務數額,代表兆震公司登記債權人 名義為「林有欽」而實際為對恩得利公司之債務已全數消除 ,是兆震公司107年度審計報告記載長期借款類別「林有欽 」之美金122萬餘元,其實質債權人即為被告林有欽,則縱 使被告林有欽動用該第四期款項,亦係本於個人債權所為, 並無不法所有意圖,況恩得利公司對於兆震公司所匯之第四 期款項尚未實際管理支配,僅係享有將來債權請求權之期待 權,與被告林有欽對於兆震公司之債權是處於平等地位,被 告林有欽動用該款項自無侵占公司資產等語。 二、經查:  ㈠事實欄一(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背信)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有欽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 白承認(見原審卷三第424頁;本院卷一第297頁、卷二第25 6、308、416頁),核與證人鄭龍駿、林有義、黃悌愷、江 淑華、高偉玲、吳汶瑜、林兆民、徐菀羚、張智凱分別於調 詢、偵查及原審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2419號卷一第14 至24、71至72、161至162、176至178、203至206、221至226 、237至238、283至296、299至312頁、卷二第5至21、27至4 3、67至73、77至93、215至224、277至280、288至295、303 至307頁;偵字第28631號卷第71至86、111至121、133至141 頁;偵字第13671號卷第61至65、75至85、94至100、119至1 23頁;偵字第25456號卷一第30至32、198至199頁、卷二第1 59至160頁;原審卷二第568至598頁、卷三第38至49頁), 並有國際會計準則第2號「存貨」簡介、營利事業所得稅查 核準則、存貨之會計處理準則、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子公司102至108年度第3季4大報表、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 查核報告、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9年5月19日函文及 所附103至106年間存貨備抵損失之工作底稿、德昌聯合會計 師事務所109年5月13日函文及所附107年存貨跌價損失、108 年度前3季存貨跌價回升利益之工作底稿、中華開發資本股 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27日函文及所附鄭宜明提供之96年12月 12日投資協議書、102年11月20日蘇州下腳料處分申請擬稿 簽呈、吳汶瑜申辦之大陸浦發銀行銀聯卡及網銀交易明細、 大陸帳戶資料、零用金明細帳、103至108年蘇州報廢重量與 金額報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9年6月18 日函文及所附恩得利公司102年至108年間出售下腳料及廢料 之簽呈、匯入個人帳戶(未入帳)或公司帳戶(有入帳)「 大表」(102〜108)、銷貨毛利分析表、有入帳部分之「102-1 08蘇州恩得利報廢收入明細帳」、「TERIA入帳資料」、102 -103年4月報廢成本及對應公文及收入、營業成本表、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109年8月24日函文及所附相 關事證、黃悌愷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公告內容、德昌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11年6月8日函文、勤業眾信111年6月17 日函文各1份在卷可稽(見偵字第13671號卷第239至291頁、 函調資料卷一第7至239、245至466頁、函調資料卷二第5至3 3、37至39頁;偵字第28631號卷第155至169、181至197頁; 他字第2419號卷一第27、313至320、341頁、卷二第51至53 、332頁、函調資料卷二第7至151頁;原審卷二第231頁、卷 三第15、17頁),足認被告林有欽上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 相符,堪以採信,其此部分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及背信 之犯行,已可認定。  ㈡事實欄二(損害公司資產)部分:    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有欽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供 認不諱(見原審卷三第424頁;本院卷一第297頁、卷二第30 8、416頁),核與證人鄭龍駿、康榮寶、林有義、王貴戊、 郭大智、鄭宜明、徐菀羚、林兆民、李宗聖分別於調詢及偵 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2419號卷一第9至14、63至7 1、123至128、131至139、145至155、159至161、163至167 、173至176、202至203、218至221、229至234、250至251、 253至263頁、卷二第21至126、135至138頁;偵字第28631號 卷第71至86、147至151頁;偵字第13671號卷第65至69、111 至113頁;原審卷一第341至648頁),並有恩得利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及子公司102至108年度第3季四大報表、合併財務 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108年1月30日借貸契約及本票、10 8年6月30日借款補充契約書、109年3月11日債權讓與契約書 、證券存摺(單式)設質交付專用表單、德意志貿易有限公 司開立之支票號碼MD0000000號支票、內部人設質解質公告 各1份附卷可徵(見偵字第13671號卷第265至291頁、函調資 料卷二第5至33頁;偵字第28631號卷第181至197頁;他字第 2419號卷一第141至148頁、卷二第175至177、189至191頁; 原審卷一第365至366頁),足認被告林有欽前揭任意性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此部分損害公司資產之犯行, 亦可認定。  ㈢事實欄三(侵占公司資產)部分:  ⒈恩得利公司於98年間出售波特公司股權予許棋凱控制之LUTEK 公司以間接處分世華公司,由LUTEK公司概括承受波特公司 及其子公司世華公司經協商後積欠恩得利公司之2億8,000萬 元債務,許棋凱並將世華公司更名為兆震公司,嗣於100年3 月間,因許棋凱無力支付併購款項,恩得利公司遂解除上開 股權轉讓契約,故兆震公司需償還2億8,000萬元予恩得利公 司。於106年4月間,巴城公司與兆震公司簽署契約房屋、土 地轉讓合同,約定以人民幣1億5,000萬元收購兆震公司房地 ,於106年5月間兆震公司與恩得利公司簽署協議書,以上開 處分房地人民幣1億5,000萬元供清償前開對恩得利公司之債 務。而依大陸地區外匯管制局匯款規定,須先登記債權債務 關係,始能將款項匯出大陸地區,匯款額度以登記額度為限 ,兆震公司將債權人登記為被告林有欽,款項需自大陸地區 匯至登記債權人即被告林有欽之臺企銀南三重分行帳戶。嗣 兆震公司售地還款第四期款項為人民幣3,758萬7,000元,其 中人民幣2,500萬元原在兆震公司設於大陸之金融帳戶內, 為匯回恩得利公司乃兌換成美金294萬元。而被告林有欽前 開以恩得利公司私募股票836萬4,000股設質康輝公司借款之 本息逾期未還,共積欠康輝公司5,879萬556元,為處理上開 債務,乃經引介由被告康榮寶出面與黃正園協商,嗣被告康 榮寶於109年3月11日至康輝公司簽定債權讓與契約書,約定 被告康榮寶以3,800萬元向康輝公司購買前述被告林有欽股 票質押債權,等同取得1,037萬1,168股恩得利公司股票,被 告林有欽亦可減免2,079萬556元違約欠款,被告康榮寶並提 供得意志貿易有限公司上開1,000萬元支票予康輝公司,作 為簽約擔保支票,且約定剩餘2,800萬元須在109年4月11日 前支付。嗣因被告康榮寶無資力支付,被告康榮寶與被告林 有欽遂約定由被告林有欽代為墊款支付。被告林有欽即於10 9年4月7日指示恩得利公司出納鍾明珊將其上開臺企銀南三 重分行帳戶美金95萬元結匯新臺幣2,860萬元後,匯至康輝 公司前揭板信商業銀行帳戶,作為被告康榮寶前揭債權讓與 契約書約定應支付之2,800萬元款項等情,業據被告林有欽 於原審供承在卷(見原審卷二第11、293頁、卷三第424至42 5頁),核與證人鄭龍駿、康榮寶、黃悌愷、林義雄及許棋 凱於偵查中之證述情節相符(見他字第2419號卷一第195至2 07頁、卷二第135至138、193至195頁;他字第7511卷第72至 74頁;偵字第13671號卷第21至45頁),復有鍾明珊提出之 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子 公司102至108年度第3季四大報表、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及子公司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吳汶瑜申辦之 大陸浦發銀行銀聯卡及網銀交易明細、大陸帳戶資料、零用 金明細帳、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109年4 月20日函文及所附存款往來明細暨109年4月29日函文及所附 傳票影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109年4月16日函文 及所附開戶基本資料、歷史明細資料查詢表、109年4月7日 交易傳票影本、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9年4月17日函 文及所附客戶資料、帳戶交易明細表、匯款申請書、臺灣土 地銀行中壢分行109年4月14日函文及所附客戶基本資料、歷 史交易明細、恩得利公司110年6月4日函文暨Pro-tech及世 華精密對恩得利相關企業之債務金額說明各1份附卷可稽( 見他字第2419號卷一第27、37至51、313至320、341頁;偵 字第13671號卷第265至291頁、函調資料卷二第5至33頁;偵 字第28631號卷第181至197、219至229、239至262頁;原審 卷二第333至420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⒉次查,被告林有欽於調詢時已自承:世華公司一直以來都營 運不善,恩得利公司先後多次借款給世華公司,後來許棋凱 有意以LUTEK公司購買波特公司,進而掌控世華公司,因此 我們有與許棋凱達成收購協議,由LUTEK公司承接世華公司 對於恩得利公司2億4,900萬債務,但後來許棋凱無力支付, 最終變成兆震公司積欠恩得利公司2億4,900萬元,所以兆震 公司收到第3期款項人民幣3,500萬元後,先預留人民幣500 萬元於兆震公司內,剩餘3,000萬元轉換成美金360萬元後, 匯到我個人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的外幣帳戶,我再從我的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外幣帳戶,將等同的金額匯到恩得利公司 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的帳戶內,兆震公司會先匯到我的帳 戶而非直接匯給恩得利公司,是因為我是兆震公司的負責人 ,而大陸地區對於外匯管制嚴格,必須要有相關的債權債務 才可以將款項匯出;兆震公司在109年4月間分為美金95萬元 及美金199萬元兩筆款項匯到我台企銀外幣帳戶中,95萬元 美金我轉換成新臺幣約2,800萬餘元後,直接匯款到康輝公 司償還欠款,另外一筆199萬美金則是將其中120萬元匯到恩 得利公司帳戶以償還債務,剩下的79萬美金還在我的台企銀 外幣帳戶中,當時因為康榮寶無力支付2,800萬元,再加上 第二期付款期限即將到期,我才會將美金95萬元先行用以償 還黃正園的2,800萬元債務,等我有錢時,再將這2,800萬元 還給恩得利公司等語(見他字第2419號卷二第296、298至29 9頁),核與證人康榮寶於偵查中證稱:當時會將兆震公司 匯入林有欽帳戶的款項挪為出借買康輝公司債權、股權,是 因為春虹公司給我們連帶保證的壓力,並且要我趕緊繳納3, 800萬,我拜託林有欽幫忙付2,800萬元,我會知道兆震公司 匯錢進來是林有欽跟我說有一筆95萬美金匯入,換算大約2, 860萬元,所以就用這筆錢付,我們都知道這95萬美金是兆 震公司要歸還恩得利公司的款項,因為之前有一筆320萬美 金也是這樣匯進來林有欽的帳戶,之後林有欽再匯款到恩得 利公司帳戶等語相符(見他字第2419號卷二第136頁),可 見被告林有欽已供承確有先行挪用兆震公司匯還恩得利公司 之美金95萬元,用以清償康榮寶所積欠康輝公司之債務,而 擬於事後再將款項歸還予恩得利公司乙情。  ⒊且查,本件經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查核恩得利公司 與兆震公司、Pro-tech公司相關協議書、巴城公司與兆震公 司房屋與土地轉讓合約、外債簽約登記表、恩得利公司107 年8月15日外匯活存交易明細查詢及核對相關帳款彙總表後 ,確認兆震公司及Pro-tech公司經協商後,共同積欠恩得利 公司本金2億8,000萬元及人民幣1,420萬元,而兆震公司預 計以處分房地款第三期款清償恩得利公司第一期債務,另兆 震公司於107年8月10日及同年8月13日匯款予被告林有欽之 美金360萬元,亦由被告林有欽於107年8月15日如數匯入恩 得利公司帳戶等情,此有德昌聯合會計師事務所109年4月24 日函文及所附會計師工作底稿之補充說明資料暨所附債務清 償協議書、增補協議書、第二次增補協議書、恩得利公司集 團對兆震公司催收款項彙總、企業房屋、土地轉讓合同、補 充協議、臺灣企銀外匯活期存款明細、臺灣企銀買匯交易憑 證等資料各1份在卷可佐(見他字第2419號函調資料卷二第1 5至203頁),足認兆震公司確有積欠恩得利公司至少2億8,0 00萬元之債務,且兆震公司係以處分房地款清償上開債務, 其匯款方式為將款項匯入被告林有欽之帳戶後,再由被告林 有欽轉匯至恩得利公司帳戶。是綜據上情,顯見被告林有欽 明知兆震公司匯入其上開臺企銀帳戶之美金95萬元,係因應 大陸地區外匯管制之規定,而將欲清償對恩得利公司債務之 款項,先匯至登記債權人即其上開臺企銀帳戶,而應再轉匯 至實際債權人即恩得利公司之帳戶,是兆震公司上開匯入被 告林有欽帳戶之美金95萬元自屬恩得利公司之資產,被告林 有欽逕將該恩得利公司款項挪用以清償康榮寶對康輝公司之 債務,自屬侵占公司資產之行為。  ⒋被告林有欽雖辯稱:臺企銀南三重分行帳戶內的款項是兆震 公司清償對我的欠款,我將美金95萬元匯給康輝公司沒有侵 占恩得利公司的款項等語,而辯護人亦執以前詞辯護。惟查 ,觀以卷附帳戶歷史明細資料、取款憑條及匯款申請書所示 (見偵字第28631號卷第242至243頁),可知兆震公司係於1 09年4月7日匯款美金4萬5,000元、美金34萬元、美金49萬5, 000元、美金7萬元至被告林有欽之臺企銀南三重分行帳戶, 並旋於同日將上開總計美金95萬元結匯為2,860萬元後,匯 款至康輝公司之板信商業銀行北桃園分行帳戶,其後兆震公 司始再於109年4月8日匯款美金199萬元至被告林有欽上開帳 戶,參酌被告林有欽於調詢時供稱:我於105年間找太太張 芳掛名擔任兆震公司登記負責人,她沒有實際參與經營,兆 震公司實際仍由恩得利公司所掌控(見他字第2419號卷二第 276頁),證人林義雄於偵查中證稱:兆震公司於101年後之 實際負責人應該是林有欽,登記負責人是張芳(見偵字第13 671號卷第43頁),證人康榮寶於偵查中證稱:林有欽是兆 震公司實際負責人,他有權力決定將錢借給我(見他字第24 19號卷二第129頁),證人即恩得利公司財務長鄭龍駿於調 詢時證稱:兆震公司的銀行帳戶及資金調度,在我任職期間 係由林有欽決定使用,兆震第四期土地款項也是林有欽決定 匯回的(見他字第2419號卷一第226頁)各等語,可見被告 林有欽當時因係兆震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遂逕自於109年4月 7日決定先將兆震公司本應償還恩得利公司之款項,其中美 金95萬元匯至其臺企銀帳戶再轉匯至康輝公司之帳戶,參以 其上開已自承:等我有錢時,再將這2,800萬元還給恩得利 公司等語,顯然被告林有欽自知該美金95萬元僅係伊挪用兆 震公司所匯而屬於恩得利公司之款項,並非兆震公司清償對 伊欠款甚明,是被告林有欽及辯護人猶以前詞辯稱係本於個 人債權所為,並無不法所有意圖等語,並非可採。  ⒌辯護人雖辯稱依兆震公司106、107年度審計報告記載長期借 款類別「林有欽」之債務數額,由美金482萬餘元縮減為美 金122萬餘元,係因兆震公司與恩得利公司於106年間簽訂協 議書確認數額,故該美金122萬餘元之實質債權人即為被告 林有欽,其自有權動用該第四期款項等語。然觀以卷附兆震 公司107年度財務報表附註(見原審卷二第142頁),固可見 兆震公司該年度長期借款類別「林有欽」由期初數「(美金 )4,825,889.79」縮減為期末數「(美金)1,225,889.79」 ,然其差額恰為美金360萬美元,參以被告林有欽上開自承 :兆震公司收到第3期款項人民幣3,500萬元後,先預留人民 幣500萬元於兆震公司內,剩餘3,000萬元轉換成美金360萬 元後,匯到我個人設於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的外幣帳戶,我再 將等同的金額匯到恩得利公司的帳戶內等語,另觀諸卷存外 匯活期存款明細所示(見他字第2419號函調資料卷一第137 頁),亦可見兆震公司確分別於107年8月10日、同年8月13 日匯款美金近360萬元至被告林有欽上開臺企銀帳戶,足認 兆震公司107年度財務報表之長期借款類別「林有欽」縮減 為期末數之美金122萬餘元,實係因兆震公司已清償恩得利 公司美金360萬元所致。且參以卷附世華公司登記外債之簽 約資料(見偵字第13671號函調資料卷二第197至204頁), 可見世華公司於94年、95年分別登記外債美金300萬元、100 萬美金,債權人姓名雖均為林有欽,然其債權人類型均明確 登載為「境內企業境外母公司」,而證人黃悌愷於103年8月 13日電子郵件亦明確提及:「2009年出售昆山時,昆山的外 債登記因為是以代表人林有欽的身分登記的,所以有簽署一 份債權聲明書,聲明昆山的外債登記權利是屬於恩得利」等 語(見同上卷第207頁),其於調詢時更已證稱:當初恩得 利公司借款給兆震公司時,在大陸外匯管制局登記的債權人 是林有欽個人等語(見他字第2419號卷二第245頁),均核 與被告林有欽上開所供相符,足見兆震公司上開財務報表之 長期借款類別「林有欽」實際係該公司積欠恩得利公司之債 務,僅由被告林有欽出名為債權人而已,是辯護人以此執為 被告林有欽得對恩得利公司主張債權之依據,尚無可採。再 者,被告林有欽以其臺企銀帳戶收受兆震公司所償還恩得利 公司之款項,已使恩得利公司取得款項而生償債效果,該款 項核係被告林有欽所持有而屬恩得利公司之財產,是被告林 有欽自行挪用當係侵占行為無疑,則辯護人辯以恩得利公司 對於兆震公司所匯之第四期款項尚未實際管理支配,被告林 有欽動用該款項並無侵占公司資產等語,亦非可取。  ⒍至被告林有欽上訴本院時雖提出兆震公司109年6月17日債權 協商會議紀錄、鑑識報告、恩得利公司109年6月18日董事會 議紀錄及存證信函等證據(見本院卷一第381至428頁、卷二 第131至139頁),以證明其確實對於恩得利公司享有債權乙 情,而證人黃程國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我有參與兆震公司 109年6月17日債權協商會議,該次會議是因林有欽寫存證信 函給恩得利公司主張對兆震公司享有債權,會議過程在討論 債權比例等語(見本院卷二75至76頁),然審酌上開被告林 有欽所寄之存證信函、債權協商會議及董事會議之發生日期 均係在被告林有欽於109年4月7日挪用美金95萬美元之後, 已可質疑係被告林有欽為掩飾其不法犯行而特意所為,且縱 使被告林有欽對於恩得利公司得主張債權,然其本案係自知 上開美金95萬元為挪用兆震公司所匯而屬於恩得利公司之款 項,並非兆震公司清償對伊欠款等情,已如前述,則其所提 上開證據及證人黃程國證述等情,仍不足為有利之認定。況 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亦已具狀表示捨棄援引上開書證主張被 告林有欽對恩得利公司享有債權(見本院卷二第203至204頁 ),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被告林有欽及其辯護人前揭就事實欄三部分所辯 ,委無足取。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林有欽上開使財務報表發 生不實結果、背信、損害公司資產及侵占公司資產等犯行洵 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肆、論罪部分: 一、法律說明:  ㈠被告林有欽行為時之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本 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外 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 之負責人」,於108年4月17日修正公布為「法人及外國公司 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依本章各 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上開修正對被告林有欽 本案所犯不生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亦無法律之變更,自無庸 為新舊法比較,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適用裁判時法即 現行證券交易法第179條第1項規定論處。  ㈡關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0條第2項規定 )、第174條第1項第5款、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及刑法第 215條間之適用關係:  ⒈按會計憑證,依其記載之內容及其製作之目的,亦屬文書之 一種,凡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 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即該當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本罪 乃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 先適用,此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677號判決意旨可資 參照。查犯罪事實一、㈡部分所涉恩得利公司合併綜合損益 表、權益變動表、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等記載不實,雖 亦屬業務上文書之一種,然依上開說明,被告林有欽就犯罪 事實一、㈡部分,自應優先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即為已足,而無庸論以刑法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係以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規 定之行為為要件,而同法第20條第2項之構成要件為:發行 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 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其法定刑為3年以上10年以下 有期徒刑。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及第171條 第1項第1款之罪,其規範之基本行為固相同(即虛偽記載或 隱匿),然其行為階段則有前、後之分。前者係以該虛偽記 載之財務報告或相關業務文件「尚未」經申報或公告者為限 ,後者則指「已申報或公告」之虛偽記載財務報告或財務業 務文件。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74條第1項 第5款,其間僅係行為階段之不同,然規範之行為態樣在本 質上均係「虛偽記載或隱匿」。  ⒊按證券交易法係針對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加以規範,依 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1、2項規定,該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 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 關之財務報告;又前述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 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 關定之,且101年1月4日於第2項後段增修明訂「不適用商業 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之規定」,其立法理由復說 明「因現行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第七章對於會計處 理之規範,與國際會計準則有所不同,致近年來我國會計準 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過程中,常與商業會計法有所扞格, 而主管機關依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 製準則,於符合授權之內容、目的及範圍下,應較商業會計 法優先適用」等旨綦詳,足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 款、第20條第2項及第174條第1項第5款等罪,均為商業編制 會計憑證、帳簿、財務報表及相關業務文件之特別規定,固 應優先適用;然公開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仍屬商業會計法第 2條第1項所稱「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就前揭證券交易法 特別規定以外之商業會計事務處理,自仍應依循商業會計法 之相關規定(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700號、105年度台 上字第236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亦即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與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4條第1項第5 款之罪間係法規競合關係,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至證券交易法第1 71條第1項第1款或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間,則視該財務報 告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是否「已申報或公告」而為相異之適 用。查犯罪事實一、㈠部分,依上開說明應優先適用證券交 易法,且因恩得利公司103年度、104年財務報告「已申報或 公告」,故被告林有欽所為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第1款之規定,而無庸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證券 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  ㈢按證券交易法第179條規定法人違反該法之規定者,依各條之 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該法人之「行為負責人」 (自然人)既為依上述規定受處罰之主體,並非代罰規定。 次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 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 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條 所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 公司法第8條第1項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 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 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 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查恩得利公司係依證 券交易法發行公司股票之公司,為同法第5條所定義之發行 人。被告林有欽自102年間至109年3月25日擔任恩得利公司 總經理,並自106年6月22日起至109年3月25日兼任該公司董 事長,於109年3月26日至同年6月21日止擔任該公司執行業 務之董事,其上開期間均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稱之公司負 責人,負有執行編製、申報與公告財務報告之義務,亦屬商 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是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 ㈠所示犯行,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規定處罰;就事實欄 一、㈡所示犯行,應為該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處罰對象 。  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有關特別背信或侵占罪之規定 ,於101年1月4日增修「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要件, 另增訂同條第3項「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 未達500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規定 ,以符合處罰衡平原則及背信、侵占為實害結果犯之本質。 又因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條文本身並無刑罰之規定,屬 「借刑立法」之例,故於適用時,仍屬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 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僅於量刑時係依刑法第342條規定 之刑處斷。換言之,倘背信行為未致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 元者,係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罪,應依刑法第34 2條第1項背信罪規定之刑處罰。反之,若背信行為致公司遭 受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則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78號判決 意旨參照)。另依上揭立法意旨、立法過程及上開規定之文 義觀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後段之罪,固屬刑 法336條第2項之特別規定,前揭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 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如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 之利益而為侵占公司資產之行為,致其所任職之已依證券交 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遭受損害達500萬元以上者,應成立 前揭侵占公司資產罪。 二、罪名:  ㈠核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㈠所示之恩得利公司103年度、104 年度財務報告不實部分,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 1款、第179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之財務報告申報不實 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示之恩得利公司102年度、105年度至1 08年度第3季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部分,均係犯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就事實欄一㈢所 為,其致恩得利公司所受損害為284萬7,886元,金額未達50 0萬元,此部分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背信罪,應 依刑法第342條第1項規定科刑;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證券 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損害公司資產罪;就事實欄三 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侵占公司資產 罪。公訴意旨就被告林有欽所犯事實欄一、㈠部分,漏未引 用證券交易法第179條之條文,容有未恰,應予補充。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㈡部分,均係涉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務報告申報不實罪嫌。惟查 :  ⒈按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 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 情事」,違反者,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罪刑 。所稱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內容」,係指某項資訊的 表達或隱匿,對於一般理性投資人的投資決定,具有重要的 影響者而言;參諸同法第20條之1規定,暨依目的性解釋、 體系解釋,及比較法之觀點,目前學界及實務上通認應以具 備「重大性」為限,亦即應以相關資訊之主要內容或重大事 項之虛偽或隱匿,足以生損害於理性投資人為限。而此「重 大性」原則之判斷標準,雖現行法無明文,然我國邇來司法 實務已漸次發展出演繹自現行法規命令之「量性指標」(詳 見後述),並參考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所屬「幕僚成員」於 西元1999年發布之「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Staff Accoun ting Bulletin No.99)所列舉之不實表達是否掩飾收益或 其他趨勢、使損失變成收益(或收益變成損失)、影響發行 人遵守法令之規範、貸款契約或其他契約上之要求、增加管 理階層的薪酬、涉及隱藏不法交易等因素,而演繹出「質性 指標」。而此「質性指標」,並非單純以關係人間之「交易 金額」若干為斷,尚含括公司經營階層是否有「舞弊」、「 不法行為」的主觀犯意,或該內容是否足以「掩飾營收趨勢 」、「影響履約或償債能力」及「影響法律遵循」等各項「 質性因子」,加以綜合研判。換言之,證券交易法上「重大 性」概念判斷的核心,在於不實資訊對一般理性投資人而言 ,可能具有顯著影響,在整體資訊考量下,仍然可能影響其 投資決策,因此在判斷某項不實資訊是否符合證券交易法「 重大性」要件時,必須根基於理性投資人可能實質改變其投 資決策的核心概念下,藉由前述「量性指標」和「質性指標 」進行全面性的綜合判斷,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即屬重大而 應揭露,並不需要兩者兼具,俾發揮「質性指標」補漏網的 功能,避免行為人利用「量性指標」、形式篩檢,而為實質 脫法規避行為,以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最高法院106年度 台上字第278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一般可供法院參考之「量性指標」,包括證券交易法施行細 則第6條第1項所定「重編財務報表」之標準、證券發行人 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7條所定應揭露之數額門檻等。上開規 定既經主管機關依授權規範證券發行人應以附註方式揭露於 財務報告中,自得作為法院認定某項被掩飾或隱匿之資訊是 否具有「重大性」之「量性指標」參考因子。經查,恩得利 公司蘇州廠為恩得利公司在大陸地區轉投資百分之百子公司 ,亦為恩得利公司須納入合併報表之子公司,此有恩得利公 司102年度至108年度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查核報告在卷可 稽(見偵字第13671號函調資料卷二第13、24頁)。又本案 恩得利公司蘇州廠102年度至108年度第3季漏列廢料收入分 別為1,591萬4,861元、3,224萬330元、1,883萬3,371元、1, 066萬1,057元、596萬5,954元、651萬279元、461萬9,112元 (詳見附表三:恩得利蘇州廠漏列廢料收入明細表,本判決 附表三所載人民幣換算新臺幣之匯率,係以前開德昌聯合會 計師事務所111年6月8日函文、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111年 6月17日函文所提供之各年度人民幣換算新臺幣當期之平均 匯率予以換算各年度新臺幣之金額,故與起訴書各年度均適 用匯率4.3換算新臺幣有所不同),各年度恩得利公司蘇州 廠漏列廢料收入達恩得利公司合併綜合損益表「銷貨收入1% 」(詳見附表四:恩得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漏列廢料收入重 大性分析表);再參以101年11月23日修正後證券交易法施 行細則第6條第1項已按「個體或個別財務報告」、「合併財 務報告」分設不同重編財務報告門檻,而恩得利公司須將子 公司恩得利蘇州廠納入合併報表,已如前述,則依證券交易 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第1目規定,若恩得利公司合併 財務報告更正綜合損益金額在1,500萬元以上,且達原決算 營業收入淨額1.5%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本案 恩得利公司蘇州廠102年度至108年度第3季漏列廢料收入金 額僅102年度至104年度達1,500萬元,又102年度更正損益未 達原決算營業收入淨額1.5%(詳見附表四:恩得利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漏列廢料收入重大性分析表),故恩得利公司僅有 103年度及104年度財務報表不實之程度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 細則第6條第1項第2款之「量性指標」,至102年度、105至1 08年度第3季財務報表尚未具備財報不實之「量性指標」。  ⒊再者,就質性指標而言,「第99號幕僚會計公告」認為即使 是財務報告中數量較小的錯誤,並不必然排除具有重大性, 仍應全面分析考量以下各項「質性指標」因子:⑴該項不實 表達(misstatement)是否出自一能夠精確測量之項目,如 果是以估計產生,該估計本質上即有其不準確程度;⑵該項 不實表達是否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之變化;⑶該項不實表達 是否係隱藏其未能符合分析師對於該企業之一致預期;⑷該 項不實表達是否使損失變成收益,或將收益變成損失;⑸該 項不實表達是否涉及到發行人之一個部門或其他部門之業務 ,而該部門對於發行人之營收扮演重要角色;⑹該項不實表 達是否影響發行人之法規遵循;⑺該項不實表達是否影響發 行人履行借貸合約或其他契約上的要求;⑻該項不實表達是 否導致管理階層之薪酬提昇(例如藉由發放獎金或其他形式 之獎酬機制);⑼該項不實表達是否涉及掩飾不法交易。本 件依被告林有欽及同案被告林義雄、黃悌愷、鄭龍駿等人所 供,參以卷附恩得利公司102年11月20日蘇州下腳料處分申 請擬稿簽呈、吳汶瑜申辦之大陸浦發銀行銀聯卡及網銀交易 明細、大陸帳戶資料、零用金明細帳、103至108年蘇州報廢 重量與金額報表等證據,可知恩得利公司短報變賣廢料所得 款項之目的,乃為因應大陸地區部分廠商不開發票或要求回 扣之商業陋習,而用於支付廠商公關費、佣金難以認列之支 出項目,並非用以掩飾收益或其他趨勢變化、隱藏其未能符 合分析師之預期、使損失變成收益或將收益變成損失、影響 公司重要部門營收或發行人法規遵循、影響發行人履行借貸 合約或其他契約上要求、導致管理階層之薪酬提昇或掩飾不 法交易等用途,即依卷內事證難認涉及上揭「質性指標」之 各項因子,則恩得利公司102年度、105至108年度第3季財務 報表亦不符合財報不實之「質性指標」。  ⒋綜上所述,依上開標準綜合判斷後,可認恩得利公司102年度 、105至108年度第3季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未達財報不實 之重大性要件,且非未經申報公告之財務報表,自與證券交 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4條第1項第5款所規範之客體 有違。因而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被告林有欽如事實欄一、㈡所 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而另犯第171條第1 項第1款、第179條之罪,容有誤解。  ㈢至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㈢部分,係涉犯證券 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然被告林有欽 如事實欄一、㈢所為致恩得利公司受有如附表二所示損害合 計為284萬7,886元,尚未達500萬元(詳後述不另為無罪諭 知部分),自無從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 別背信罪,是公訴意旨上開所認,亦有誤會。 三、共同正犯、間接正犯:  ㈠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㈠所示財務報告申報不實犯行,與林 義雄、黃悌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一、㈡所示 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犯行,分別與林義雄(102年度、105 年度)、黃悌愷(105年度、106年度)、鄭龍駿(107年度 、108年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就事實欄三所示侵占 公司資產犯行間,與康榮寶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 以共同正犯。  ㈡被告林有欽利用不知情之恩得利公司員工合併編製恩得利公 司上開各年度之財務報表部分,均為間接正犯。 四、罪數:    ㈠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㈢所示挪用恩得利公司出售存貨廢料 款項之背信犯行,各係基於單一目的所為,且於密切接近之 時間實施,分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 法評價上,以視為數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一罪。  ㈡被告林有欽上開所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9 條之違反同法第20條第2項之財務報告申報不實罪2罪(事實 欄一、㈠部分)、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 生不實罪5罪(事實欄一、㈡部分)、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 項之背信罪(事實欄一、㈢部分)、同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 之損害公司資產罪(事實欄二部分)、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 3款之侵占公司資產罪(事實欄三部分)間,犯意各別,行 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林有欽如事實欄 一、㈠㈡所犯應論以一罪等語,然不同年度財務報表所發生之 不實結果,其時間上可明確區隔而各具獨立性,自應論以數 罪,是公訴意旨此部分所述,尚有誤解。  ㈢被告林有欽之辯護人雖辯以如事實欄三所示侵占公司資產犯 行,係被告林有欽為清償如事實欄二所示違法簽發恩得利公 司本票所擔保之債務,應屬不罰之後行為等語。惟按行為人 於完成犯罪行為後,為確保或利用行為之結果,而另為犯罪 行為時,倘另為之犯罪行為係前一行為之延續,且未加深前 一行為造成之損害或引發新的法益侵害,始可一併受前一行 為之不法內涵與責任內涵加以評價,而屬學理上所謂之「不 罰後行為」,應僅就前一行為予以評價而論以一罪;然後行 為如已加深前行為所造成之損害,即無從併予評價,而應論 以數罪,以免評價不足。查被告林有欽如事實欄二所示犯行 係違法開立恩得利公司本票作為借款人福融公司之連帶保證 人,使恩得利公司或有負債金額達2,760萬1,200元,而其事 實欄三所示犯行則係侵占恩得利公司所有之美金95萬元,縱 使該侵占公司資產犯行係為清償上開連帶保證債務,然已使 恩得利公司所受損害由或有負債金額2,760萬1,200元提升為 實際受損美金95萬元,顯已加深先前違法開立本票行為所造 成之損害,自無從併受該行為之不法內涵一併評價,犯罪明 顯屬可分,足認被告林有欽如事實欄二、三所示2次犯行之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辯護人上開所辯,無 足憑採。   五、再按法院於面對不分犯罪情節如何,概以重刑為法定刑者, 於有情輕法重之情形時,在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 其刑規定之適用,以避免過嚴之刑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263號解釋意旨參照),亦即法院為避免刑罰過於嚴苛,於 情輕法重之情況下,應合目的性裁量而有適用刑法第59條酌 量減輕被告刑度之義務。又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 憫恕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其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法 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領 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條 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顯可 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最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資 為判斷。本院審酌被告林有欽如事實欄一、㈠所犯證券交易 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9條之財務報告申報不實罪2罪 ,係因恩得利蘇州廠在大陸地區為應部分廠商不開發票或要 求回扣之商業陋習,而用於支付廠商公關費、佣金難以認列 之支出項目,致使恩得利公司103年度、104年度之財務報告 未反映實際收支而有不實,使投資人無法了解公司之真實財 務結構、營運健全與否及經營者之能力,足以影響投資大眾 投資決策之正確判斷,其所為悖於會計原則及相關法令,固 應嚴予非難,然依卷內事證尚無足認被告林有欽於上開年度 有從中獲取不法利益,堪認其犯罪動機係出於恩得利公司營 運之便利性,主觀惡性洵非重大,且亦無證據可認恩得利公 司上開年度之申報公告財報不實,實質上已造成投資人之損 害,核被告林有欽犯罪情節及所生危害尚非至鉅,是綜觀被 告林有欽如事實欄一、㈠部分之犯罪情狀,其犯罪情節與所 犯本罪之法定最低刑度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相較,自有「情 輕法重」之憾,並依被告林有欽客觀之犯行與主觀之惡性兩 者加以考量,認客觀上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顯有 堪以憫恕之處,因認縱處以法定最低刑度猶嫌過重,爰就其 所犯申報公告不實罪共2罪,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㈢部分,另有指 示鄭龍駿於108年9月25日、同年月26日、同年10月2日分別 匯入83萬2,000元、82萬1,200元、81萬8,800元至其上開上 海商業銀行帳戶,及於108年10月24日、109年1月9日分別向 鄭龍駿取得28萬元、20萬元以支付「林董交際費」、「兆震 費用」(即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7、10所示部分),因認 被告林有欽此部分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 特別背信罪嫌等語。 二、經查,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林有欽指示鄭龍駿於108年9月25 日、同年月26日、同年10月2日分別匯入83萬2,000元、82萬 1,200元、81萬8,800元至上開帳戶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 2至4所示部分),觀諸卷附證人鄭龍駿提出之零用金明細帳 (見他字第2149號卷一第27頁),可見證人鄭龍駿就上開3 筆款項均係記載為「收入」,而非「支出」,此核與上開帳 戶之交易明細表所示係分數筆匯入前揭款項等情相符(見本 院卷二第221頁),是起訴書附表將上開3筆款項記載為「支 出用途」,自與卷內事證未合,且上開款項既僅係匯入被告 林有欽上開帳戶,尚無實際支用私人用途,即難認被告林有 欽就此部分有何特別背信犯行可言。 三、就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林有欽於108年10月24日、109年1月9日 分別向鄭龍駿取得28萬元、20萬元以支付「林董交際費」、 「兆震費用」部分(即起訴書附表編號7、10所示部分), 證人鄭龍駿於調詢時證稱:我於108年10月24日、108年1月9 日分別在零用金明細帳記載支出28萬元、20萬元、備註為「 林董交際費」、「兆震費用」,是林有欽向我表示兆震第四 期土地款項需要的疏通公關費用,我是從林有欽的上海銀行 帳戶領現金交給他等語(見他字第2419號卷一19頁),已證 述被告林有欽當時係表示因公支用上開款項等情,而參諸證 人林有義於偵查中證稱:我在擔任恩得利公司董事長期間, 有聽過出售蘇州廠廢料之款項會匯入林勝豪的大陸帳戶,我 有聽過海關的人經常會來蘇州廠向公司要錢,要付錢打點海 關、公安、消防交際費(見偵字第13671號第55頁),證人 林義雄、黃悌愷分別於調詢及偵查中證稱:恩得利公司在大 陸設廠,有很多拿不到發票的款項要支付,例如給海關的公 關費、請人幫忙協調的佣金及顧問費、打點勞工及稅務安檢 的紅包等,這些款項都是檯面下的無法入帳,所以才會以出 售廢料款項支付上開費用(見偵字第28631號卷第42頁;他 字第2419號卷二第220頁),證人鄭龍駿於偵查中證稱:廢 料帳戶剛開始是作為公司用途,就是處理兆震的顧問吳老師 費用(見他字第2419號卷一第199頁)各等語,堪信恩得利 公司確有以出售廢料之款項支付公關費之情形,則被告林有 欽上開分別向鄭龍駿取得之28萬元、20萬元,依卷內事證既 無從認有持以私用,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即難逕認被 告林有欽涉有特別背信犯行。 四、綜上所述,檢察官此部分所提出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 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林有欽此部分確有上揭特 別背信犯行,本應為被告林有欽此部分無罪之諭知,然公訴 意旨認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林有欽上開經論罪科刑部 分,有實質上一罪關係,基於一行為不二判之理念,爰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 陸、撤銷改判之理由: 一、原審以被告林有欽罪證明確,並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㈠原判決主文欄就事實欄二部分諭知被告林有欽犯證 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8款之罪,與理由欄論以證券交易 法第174條第1項第8款之罪不同,有主文與理由矛盾之違誤 。㈡原判決事實欄三關於侵占公司資產部分,記載基於背信 之犯意,而為侵占之行為等旨,亦有主觀犯意與客觀犯行不 合之處。㈢原判決就其事實欄一、㈢部分,誤認被告林有欽另 有於108年10月24日、109年1月9日分別向鄭龍駿取得28萬元 、20萬元之特別背信犯行,並諭知沒收、追徵,亦有未合。 ㈣原判決就被告林有欽如事實欄一、㈡所為各次利用不正方法 致生不實犯行,認定均與林義雄、黃悌愷及鄭龍駿構成共同 正犯,尚有未恰。㈤原判決未認定被告林有欽自102年間至10 9年6月21日間,除於106年6月22日起至109年3月25日擔任恩 得利公司董事長外,其餘期間亦為該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及商 業負責人,而就該等期間所犯均贅引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 論罪,應有違誤。㈥原審未審酌被告林有欽如事實欄一、㈠所 為申報公告不實犯行,以其犯罪情節論,若科處最輕本刑尚 嫌過重,而未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難認妥適。 二、被告林有欽提起上訴,請求就事實欄一、㈠所犯依刑法第59 條規定酌減其刑,及指摘原審判決就事實欄一、㈢部分認定 事實未當,為有理由。 三、至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㈡及事實欄二部分雖提起上訴指 稱原審量刑失當等語,惟原審此部分既於判決理由欄內就被 告林有欽所犯詳予說明其量刑基礎,顯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 款事由,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向以及行 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且以行為人責 任為基礎,未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 觀上不生量刑明顯失出失入之裁量權濫用情形,難認有何不 當而構成應撤銷之事由可言,被告此部分上訴意旨所指,核 無理由;又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三部分執前詞提起上訴否認 犯罪,指摘原審判決不當,亦無理由。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恩得利公司設 立小金庫之緣由係為躲避海關監管、對帳及核銷,而被告林 有欽知悉小金庫之存在及運作方式,卻仍在存貨報廢、處分 簽呈上核章,更侵占本屬恩得利公司所有之出售廢料及下腳 料款項作私人用途使用,可認恩得利公司102年度至108年度 第3季財務報告之不實表達已達質性指標之重大性標準,原 審判決未論以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179條之財 務報告申報不實罪,已有未當。㈡就事實欄一、㈢部分,依上 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所示,可知追加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並 非誤載,該3筆金額計入後,恩得利公司因被告林有欽之犯 行所受損害金額為579萬9,886元,被告林有欽此部分係犯證 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之特別背信罪,原審判決依刑法第34 2條第1項規定科刑,即違法不當等語。惟查,本件恩得利公 司短報變賣廢料所得款項之目的,係為因應大陸地區部分廠 商不開發票或要求回扣之商業陋習,而用於支付廠商公關費 、佣金等難以認列之支出項目,依卷內事證難認係被告林有 欽先基於舞弊之犯意而侵占公款,其後為掩飾犯行而製作不 實財報,尚無涉及上揭「質性指標」之各項因子,即恩得利 公司102年度、105至108年度第3季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未 達財報不實之重大性要件;又起訴書附表編號2至4所示款項 既僅係匯入被告林有欽上開上海商銀帳戶,當時尚未經其實 際支用私人用途,即難認被告林有欽涉有特別背信犯行等節 ,業經本院詳述如前,檢察官仍執前詞指摘原審判決不當, 為無理由。 五、據上,被告林有欽就事實欄一、㈠㈢部分上訴所指,為有理由 ,其餘部分則無理由,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所指,均核無理由 ,然原判決關於被告林有欽有罪部分既有前揭可議之處,而 有未洽,核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上開部分撤銷 改判。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林有欽身為上櫃公司恩 得利公司之負責人,理應恪遵法令,以財務報告如實呈現恩 得利公司實際營運狀況,使市場上不特定之投資人得以透過 財務報告之資訊揭露,做出適當之投資判斷,維護證券交易 市場之公平及穩定性,然被告林有欽竟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商 業會計法而使恩得利公司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更為滿 足個人私利及調度資金所需,未盡忠實義務,犧牲恩得利公 司及全體股東最佳利益以謀私利,所為嚴重影響金融秩序, 並對恩得利公司產生重大危害;併考量被告林有欽坦承事實 欄一、二所示部分犯行、否認事實欄三所示犯行、迄未賠償 恩得利公司所受損害之犯後態度,再衡以其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犯罪分工、自述之教育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狀況 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就如 附表一編號2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另 考量被告林有欽所犯各罪之基本罪質,每次犯罪方法、過程 、態樣,各次犯行之不法罪責程度、犯後態度所呈現之人格 特性、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予以綜合整體評價後,就 其所犯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分別定其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罪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柒、沒收部分: 一、為特別保護受害之證券投資人,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於107年 1月31日經修正公布,其中第7項修正為:「犯第1項至第3項 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 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 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稽諸 此次修正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立法歷程及立法理由, 並參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立法精神為整體觀察,依目的 、體系及歷史解釋,證券交易法上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仍 有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以不法利得實際合法發還,作 為封鎖沒收或追徵條件之適用,且為符合前開保障受害之證 券投資人等求償權人之立法本旨,於犯罪所得未實際發還之 情形,法院宣告沒收犯罪所得時,猶應同時諭知「除應發還 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之條件,俾利檢 察官日後執行沒收裁判時,得以發還、給付被害人、第三人 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954號 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被告林有欽如事實欄一、㈢所示之背信犯行,因而獲 取284萬7,886元之不法利益;如事實欄三所示之侵占公司資 產犯行,則獲取美金95萬元即2,860萬元之不法利益,業經 本院認定如前,各屬被告林有欽未扣案之犯罪所得,亦未實 際合法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揆諸前 揭說明,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 2、3項規定,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 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追徵其價額。 乙、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追加起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林義雄於102年8月13日至106年6月22日擔任恩得利公司 、恩得利蘇州廠之董事長,被告黃悌愷、鄭龍駿分別為恩得 利公司前後任財務長(被告黃悌愷於95年間任職,於107年 底離職;被告鄭龍駿於108年1月22日接任),分為恩得利公 司102年度至108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上簽章之董事長、經理 人,其等為有經費可在大陸地區供帳外使用,均明知恩得利 蘇州廠出售下腳料及廢料存貨之交易應以公司其他收入或銷 貨成本減項入帳,以「借:銀行存款、貸:其他收入」或「 借:銀行存款、貸:銷貨成本」之分錄製作傳票,且記入公 司帳簿、編製財務報表,並將出售所得現金繳存恩得利公司 帳戶內,竟與同案被告林有欽共同基於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 之犯意聯絡,先將恩得利蘇州廠判定為下腳料及廢料之存貨 上簽變更為不良品廢料,再每年依存貨與淨變現價孰低法以 「借:銷貨成本(即存貨跌價損失)、貸:存貨」或「借: 存貨、貸:存貨跌價回升利益」之分錄製作不實傳票,而不 實記入公司帳簿、編製財務報表,利用此存貨跌價損失或迴 轉之形式,將期末存貨帳上應有之數量(含上開已出售未入 帳部分)調整至實際數量(不含上開已出售未入帳部分), 且可使上開實質出售下腳料及廢料存貨之收入及現金,不實 漏記入公司帳簿、財務報表。恩得利公司因上開出售廢料款 項未入帳之不實交易,於102至108年度合併綜合損益表,不實未 認列為銷貨成本減項或漏列其他收入、不實漏列銀行存款之 資產於102年度為人民幣332萬1269.9元,103年度為人民幣6 53萬4583.99元、於104年度為人民幣369萬5136.4元、於105 年度為人民幣219萬4175元、於106年度為人民幣132萬4208 元、於107年度為人民幣142萬7724元、於108年度為人民幣1 59萬6845元,共計人民幣2009萬3942.29元,使恩得利公司1 02年度至108年第3季之合併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資產 負債表、現金流量表均明顯不實表達。 二、被告康榮寶自109年3月25日起擔任恩得利公司、恩得利蘇州 廠之董事長,明知上開兆震公司售地還款第四期款項為兆震 公司清償恩得利公司,屬恩得利公司之款項,竟與同案被告 林有欽共同基於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之犯意聯絡,未將兆震 公司匯入臺企銀南三重分行帳戶之美金95萬元轉匯入恩得利 公司帳戶,即由林有欽於109年4月7日指示恩得利公司出納 鍾明珊將林有欽臺企銀南三重分行帳戶內之美金95萬元結匯 2,860萬元後,匯至康輝公司上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作為 被告康榮寶前揭債權讓與契約書約定應支付之2,800萬元款 項,以此方式將前開款項侵占入己而挪用公司資產。 三、因認被告被告林義雄、黃悌愷、鄭龍駿所為,均涉犯證券交 易法第20條第2項、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報不實罪嫌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罪嫌;被告康榮寶涉犯證 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嫌。 貳、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303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 ,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 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其立法意旨係為與已經起訴之案件 、無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相牽連犯罪,在原起訴案件第一審 辯論終結前,藉原訴之便而追加提起獨立之新訴,俾與原起 訴案件合併審判,以收訴訟經濟之效。而所謂「相牽連案件 」,係指同法第7條所列:㊀一人犯數罪;㊁數人共犯一罪或 數罪;㊂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㊃犯與本罪有關係之 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而言。蓋案件一經 起訴,起訴範圍因而特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追加起訴,除 有礙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外,亦損及訴訟妥速審理之要求,惟 倘一律不許追加起訴,亦無法藉由合併審判,以達訴訟經濟 之效果。參酌上述追加起訴制度規範之目的,刑事訴訟法第 265條第1項所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之「本案」,自應 採目的性限縮解釋,限於檢察官最初起訴之案件,而不及於 事後追加起訴之案件;同法第7條第1款「一人犯數罪」及第 2款「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所稱之「人」,係指檢察官 最初起訴案件之被告而言,尚不及於因追加起訴後始為被告 之人。因之,法院審核檢察官追加起訴是否合法時,應就是 否符合相牽連案件之法定要件,及追加起訴是否符合訴訟經 濟之目的,從形式上合併觀察以為判斷。倘不合於上述規定 之情形,即應認追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又追加起訴是否 合法乃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與被告得否自由處分訴訟 上之權益無涉,要不因被告或其辯護人於訴訟程序終結前是 否曾對此提出質疑,而影響追加起訴合法性之判斷(最高法 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792號判決意旨參照)。 參、經查: 一、本件檢察官據以追加起訴之原訴,係前認被告林峻輝、方寶 慶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之非常規交易罪、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填製、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 實罪及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財報不實罪,被告 林峻輝另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特別背信罪 ;被告林有欽、徐菀羚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 之非常規交易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填製、 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被告林世銘、吳榮杰涉犯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填製、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 ;被告吳煥松、施富智、吳淑芬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 項第1款之財報不實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之 填製、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而於109年2月3日以107年 度偵字第21043號、108年度偵字第33022號、第37475號、10 9年度偵字第1471號、第367號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109 年度金訴字第19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 二、嗣原審「本案」審理中,檢察官又於109年10月5日以109年 度偵字第28631號、第13671號追加起訴書,追加被告林有欽 涉犯上開有罪部分所載罪嫌,被告林義雄、黃悌愷、鄭龍駿 涉犯上開追加起訴意旨所載財報不實罪嫌及填製、利用不正 方法致生不實罪嫌;被告康榮寶涉犯上開追加起訴意旨所載 特別背信罪嫌。而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林有欽部分,因其即 為「本案」之被告,形式上合於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關係, 惟追加起訴之被告林義雄、黃悌愷、鄭龍駿、康榮寶等人並 非上開「本案」被告林峻輝、方寶慶、林有欽、徐菀羚、林 世銘、吳榮杰、吳煥松、施富智、吳淑芬,是與「本案」無 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所稱「一人犯數罪者」之相牽連案件 情形,且追加起訴書所載被告林義雄、黃悌愷、鄭龍駿、康 榮寶之犯罪事實,與「本案」之犯罪事實顯有不同,不具備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關係,亦與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 罪或犯與本罪有關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 無涉,即不具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之相牽連案件關係,而 與追加起訴之要件不符。又案件一經起訴,起訴範圍隨之特 定,若准許檢察官任意擴張追加起訴非屬「本案」被告,且 與「本案」並非同一之案件,將使法院審理範圍不當擴張, 延宕訴訟進行,無益訴訟經濟且妨害當事人權益,而與追加 起訴制度之本意相違,是本件自不得因同案被告林有欽部分 追加後,就追加部分再行擴張牽連追加被告林義雄、黃悌愷 、鄭龍駿、康榮寶。 三、綜上,檢察官就被告林義雄、黃悌愷、鄭龍駿、康榮寶追加 起訴,與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要件不合,其追 加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原審依檢察官之追加起訴而對上開 被告論罪科刑,容有違誤,此不因當事人未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前異議而得治癒,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另為 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追加起訴,檢察官陳姵伊提起上訴,檢察官 戴東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忠義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 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俊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2項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 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 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 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 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 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 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3項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 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中華民國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 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 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證券交易法第179條 法人及外國公司違反本法之規定者,除第177條之1及前條規定外 ,依本章各條之規定處罰其為行為之負責人。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依第30條、第44條第1項至第3項、第93條、第165條之1或 第165條之2準用第30條規定之申請事項為虛偽之記載。 二、對有價證券之行情或認募核准之重要事項為虛偽之記載而散 布於眾。 三、發行人或其負責人、職員有第32條第1項之情事,而無同條 第2項免責事由。 四、發行人、公開收購人或其關係人、證券商或其委託人、證券 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對於主管機 關命令提出之帳簿、表冊、文件或其他參考或報告資料之內 容有虛偽之記載。 五、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 所或第18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 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 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 六、於前款之財務報告上簽章之經理人或會計主管,為財務報告 內容虛偽之記載。但經他人檢舉、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進行 調查前,已提出更正意見並提供證據向主管機關報告者,減 輕或免除其刑。 七、就發行人或特定有價證券之交易,依據不實之資料,作投資 上之判斷,而以報刊、文書、廣播、電影或其他方法表示之 。 八、發行人之董事、經理人或受僱人違反法令、章程或逾越董事 會授權之範圍,將公司資金貸與他人、或為他人以公司資產 提供擔保、保證或為票據之背書,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九、意圖妨礙主管機關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 、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附表一: 編號 事實欄 主文  1 事實欄一、㈠部分 林有欽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申報公告不實罪,共二罪,各 處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2 事實欄一、㈡部分 林有欽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生不實罪,共五罪,各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事實欄一、㈢部分 林有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三項之背信罪 ,處有期徒刑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捌拾肆萬柒仟捌佰捌拾陸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 事實欄二部分 林有欽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之損害公司資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5 事實欄三部分 林有欽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侵占公司資產罪,處有期徒刑肆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捌佰陸拾萬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 編號 日期 支出用途 金額(新臺幣) 1 108年7月19日 事實欄二部分向春虹公司借款之利息 79萬8,645元 2 108年10月15日 事實欄二部分向春虹公司借款之利息 41萬4,048元 3 108年10月21日 交保金 100萬元 4 108年10月28日 犯罪事實欄一、㈡向春虹公司借款利息 27萬1,626元 5 108年12月24日 犯罪事實欄一、㈡向春虹公司借款利息 36萬3567元 共計284萬7,886元

2025-02-18

TPHM-112-金上訴-16-20250218-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518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銀櫃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 陳惠美律師(已解除委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1526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433號),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銀櫃犯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三、四主 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陳銀櫃為得意購市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意購公司)之登 記負責人,綜理得意購公司業務與財務運作,有關申購、請 領及製作統一發票、填製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統一 發票以申報營業稅為其附隨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及處理得 意購公司商業會計事務之人,明知應依交易之實際情況,據 實製作商業會計憑證、申報稅捐,竟仍分別為以下犯行: (一)明知得意購公司並未於附表一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附表一所 示之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 各別犯意,於附表三所示各稅期,取得如附表一所示該等營 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後,委由不知情之記帳士林志隆,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以每2個月為1期,先後填 具當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報表)並檢附如附 表一所示各該月份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得意購公司進項憑 證使用,持以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申報當期同一稅期營業稅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 (二)明知得意購公司並未於附表二所示發票開立時間與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進行實際交易,仍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於附表四所示各稅期,虛偽填載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發票,供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項憑證使用,供扣抵銷項稅額,並幫助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分別逃漏如附表二所載之營業稅額,足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核課稅捐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銀櫃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 有證人即中網公司登記負責人林鳳英於偵查中之供述、手機 對話紀錄截圖、證人即記帳士林志隆於國稅局約詢、偵查中 之證述、證人即聯豐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思佳於偵查中之證述 、得意購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營業人 設立登記申請書、設立登記核准函、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 營業人設立登記查簽表、公司章程、得意購公司涉嫌取得及 開立不實發票明細表、得意購公司106-108年度申報書查詢 表、106年6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得意購公司106年6月至108年4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 彙加明細表、得意購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得意購公 司106年至108年綜合所得稅BAN給付清單資料、國稅局函查 得意購公司股東林鳳英、鄧如晏及鍾雪花之函文及回覆問卷 等資料、得意購公司與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循環交易圖 及各該營業人於上揭期間「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 表」、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 作業列印資料、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銷項 去路明細)、資金及交易查詢明細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110年7月8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100020245號刑事案件移送 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3040號起訴書、 高雄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1046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足 認被告前揭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 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業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第43條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下同)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可知修正後規定乃將法定刑度提高,並無較有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論處。 (二)罪名及罪數 1、核被告就本判決附表三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同法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就本判決附表四 各編號所為,均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罪。被告前述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就附表三各編號所示之犯行 ,利用不知情之記帳士林志隆登載營業稅申報書以遂行其犯 罪,為間接正犯。 2、被告於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同一營業稅申報期間,係接續填 製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同一或不同營業人,依社會通念,應 認係基於單一犯罪故意,而論以接續犯。就附表四各編號所 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逃漏 稅捐罪,應依想像競合犯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斷。  3、又營業人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 徵機關申報,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 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次數之計算,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 經驗及論理上,難認符合接續犯之概念,是應以申報稅期作 為認定罪數之依據,並應論以數罪併罰。故被告如附表三、 四所示涉犯之各罪,合計共20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刑罰裁量: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得意購 公司均未實際與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進行交易,竟取 得不實統一發票據以申報營業稅而行使不實內容之營業稅申 報書,又填製開立不實內容之發票供該等營業人持之作為進 項憑證而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紊亂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 管理,更造成國家稅賦短收而妨礙課稅之公平性,所為實屬 不該。惟念被告犯罪後終能坦承犯行,另衡酌被告自承其智 識程度、工作、收入、生活情狀等節(因涉及個人隱私,故 不予揭露)、刑法第57條之各款事由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 如附表三、四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另審酌被告本案之犯罪時間介於106年5、6月至108年3 、4月間,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上單從罪數所包 含範圍之鉅,如以實質累加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其刑度將超 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有違罪責相當性原則,復考量刑罰對 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 以等比方式增加,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其應執行 刑,已足以評價其行為不法,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明知得意購公司與起訴書附表一所示之 營業人間並無實際進貨或購買勞務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 捐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一所示期間,在不詳地點,取得如 附表一所示營業人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共計61張,合計金額14 ,090,236元,充作得意購公司之進項憑證,持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得意購公司之營業稅,虛報如附表一所示之進項稅額 ,以此不正當之方法使得意購公司逃漏營業稅共計70萬4,523 元。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 第1款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嫌等語 。 (二)然查: 1、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 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且不罰未遂犯,故須納稅義務人之行 為實際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同法第47條關於 對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之處罰,亦同此解釋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043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本院函請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計算得意購公司逃漏之營業稅 數額,該局函覆稱:得意購公司於涉案期間部分取得及開立 之統一發票無進、銷貨事實,並非全然無實際營運事實,其 逃漏營業稅稅額經逐期計算為0元等語,有財政部高雄國稅 局113年10月29日財高國稅銷售字第1130109515號函及所附 逐期計算虛進虛銷(含冒退稅額)應補徵稅額及漏稅額計算 表可參(見訴字卷第81至83頁)。則得意購公司於上開稅期 ,既無任何逃漏稅捐之結果,揆諸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上 開所為已該當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 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方法逃漏稅捐罪,此部分本應 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倘成立犯罪,與被告所犯附表三所 示之各罪,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 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盧葆清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文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昀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竣凱      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110年1 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附表一(得意購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取得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7 2,566,662元 128,338元 106年9月-10月 7 1,152,380元 57,620元 106年11月-12月 7 1,332,380元 66,620元 107年1月-2月 7 1,347,618元 67,382元 107年3月-4月 10 1,314,286元 65,714元 107年5月-6月 8 1,404,760元 70,239元 小計 46 9,118,086元 455,913元 2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2 438,094元 21,906元 106年7月-8月 9 2,942,856元 147,144元 小計 11 3,380,950元 169,050元 3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2月 4 1,591,200元 79,560元 小計 4 1,591,200元 79,560元 總計 61 14,090,236元 704,523元 附表二(得意購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開立不實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新臺幣) 稅額 (新臺幣) 1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106年5月-6月 8 1,600,000元 80,000元 106年7月-8月 8 2,895,232元 144,768元 106年9月-10月 12 1,161,773元 58,090元 106年11月-12月 10 1,212,117元 60,607元 107年1月-2月 10 1,227,356元 61,368元 107年3月-4月 7 1,336,189元 66,811元 107年5月-6月 10 1,381,095元 69,054元 107年7月-8月 1 121,905元 6,095元 107年9月-10月 2 174,000元 8,700元 108年1月-2月 2 95,619元 4,781元 108年3月-4月 2 53,238元 2,662元 小計 72 11,258,524元 562,936元 備註:提出扣抵 68 11,075,452元 553,783元 2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107年11月-12月 4 1,675,350元 83,768元 小計 4 1,675,350元 83,768元 3 慧通器材行 106年5月-6月 2 219,047元 10,953元 小計 2 219,047元 10,953元 總計 78 13,152,921元 657,657元 附表三(取得發票部分罪刑一覽表) 編號 稅期 發票來源 對應編號 主文 1 106年5月至6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2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2 106年7月至8月 聯豐國際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2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9月至10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1月至12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1月至2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7年3月至4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7年5月至6月 庭逸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1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7年11月至12月 豐采樂活耕心莊園有限公司 附表一編號3 陳銀櫃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四(開立發票部分罪刑一覽表) 編號 稅期 開立發票對象 對應編號 主文 1 106年5月至6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慧通器材行 附表二編號3 2 106年7月至8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106年9月至10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106年11月至1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107年1月至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107年3月至4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107年5月至6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107年7月至8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107年9月至10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107年11月至12月 環宇展業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2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108年1月至2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108年3月至4月 中網雲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附表二編號1 陳銀櫃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25-02-17

KSDM-113-簡-5187-20250217-1

簡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簡上字第763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月娟 選任辯護人 廖于清律師 楊詠誼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 1年10月6日111年度簡字第248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 :108年度偵字第11253號),提起上訴,及移送併辦(111年度 偵字第5178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應適用簡易程 序,改依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月娟犯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附表二主 文欄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陳月娟於民國102年9至10月間某日起受託辦理址設桃園市○○區○○ ○路0段000巷0號11樓之禾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禾金公司)之記 帳、申報稅捐等會計事務,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 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蔡秋麟(業經本院以110年度 重訴字第14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則為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為商 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業負責人,陳月娟共同與蔡秋麟為下列行 為: ㈠、陳月娟明知禾金公司未向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 6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於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 6、41至46所示各期營業稅期,與蔡秋麟共同基於逃漏營業 稅之犯意聯絡,分別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2 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由蔡秋麟分別 指示陳月娟在不詳地點,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禾金公司申 報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之各期營業稅時 ,分別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各期進項憑證,分別持以 申報扣抵禾金公司各期銷項稅額,禾金公司因而分別逃漏如 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各期營業稅(發票 月份、號碼、金額、申報扣抵營業稅之稅期、稅額,詳如附 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額查核之正確性。 ㈡、陳月娟明知禾金公司並無向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之各營 業人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 逃漏各期稅捐之犯意聯絡,由蔡秋麟以每二個月為1期,於 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立發票時間所屬各期營業稅期,分 別指示陳月娟以禾金公司名義,於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 立發票時間所屬各期營業稅期,各別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0至 89所示之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 未實際與禾金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四 編號10至89所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 供扣抵各期銷項稅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編 號10至89所示之營業人分別逃漏應繳納之各期營業稅(發票 月份、號碼、金額、稅額、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之稅期,詳 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 課稅之公平及正確性。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陳月娟前固因單獨在桃園市○○區○○街000號1樓之比威力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康倖瑄,下稱比威力公司) 以比威力公司名義,分別於103年3、4月期、103年7、8月期 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漢祥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漢祥公司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神港公司)分別申報之事 實,經本院以109年度審訴字第1530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A案),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及A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三第286頁 、第329至33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 名義,分別於103年3、4月期、103年7、8月期營業稅開立如 附表四編號18至20、23至28所示不實發票予漢祥公司、神港 公司,該等公司再持之分別扣抵營業稅,本案與A案上開不 實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 同,且禾金公司與比威力公司為不同營業人,營業人之負責 人、登記地址、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 同與蔡秋麟開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 比威力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 之一行為,應認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單獨以比 威力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A案判決效力, 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 行部分。 二、被告前固因單獨以閎展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段0 00號6樓之2,負責人黃千倫,下稱閎展公司)名義於103年1 1、12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聯傑公司)之事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 臺北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1252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B案),有閎展 公司開立不實發票明細、法院前案紀錄表及B案判決附卷可 參(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95頁、第410頁,簡上卷三第262頁 、第417至428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 名義於103年11、12月期營業稅開立如附表四編號33至35、4 1不實發票予聯傑公司申報營業稅,本案與B案上開部分開立 發票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且 禾金公司與閎展公司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不 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立禾 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閎展公司上開不實 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係各 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以閎展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 發票犯行罪刑之B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 三、被告前固因單獨以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 ○○區○○路0段000巷00號1樓,負責人朱紀穎,下稱天賦公司 )名義於104年9、10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神港公司 之事實,經臺北地院以111年度審簡字第268號判決論犯商業 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C案) ,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C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三 第270頁、第377至38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於104年9、10月營業稅期開立如附表四編號66 至82不實發票予神港公司申報營業稅,本案與C案上開不實 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 ,且禾金公司與天賦公司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 、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 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與其單獨開立天賦公司上開 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 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難認被告單獨以天賦公司名義開立 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C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 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 四、被告前固因單獨以星倫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號 ,負責人夏沛蓁,下稱星倫公司)名義於102年9、10月、10 2年11、12月、103年1、2月、103年5、6月、103年7、8月、 103年11、12月營業稅期開立不實發票予葳寶寶資源回收有 限公司(下稱葳寶寶公司)、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藝 麗欣公司)、宏瑋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宏瑋公司)、奇毅實 業有限公司(下稱奇毅公司)、神港公司、英琦包裝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英琦公司)之事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 稱新北地院)112年度簡字第4323號判決論犯商業會計法第7 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確定(下稱D案),有星倫 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D案判決附卷 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93至394頁,簡上卷三第261頁、 第409至416頁),然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 義於102年9、10月、102年11、12月、103年1、2月、103年5 、6月、103年7、8月、103年11、12月營業稅期開立如附表 四編號10至17、21至28、38至39所示不實發票予葳寶寶公司 、藝麗欣公司、宏瑋公司、奇毅公司、神港公司、英琦公司 申報營業稅,本案與D案上開不實發票開立之營業稅期雖然 相同,然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且禾金公司與星倫公司 為不同營業人,負責人、登記地址、不實發票開立過程均不 相同,尚難認被告共同與蔡秋麟開立禾金公司上開不實發票 犯行,與其單獨開立星倫公司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犯罪目的 單一而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認係各別起意之數行為,自 難認被告單獨以星倫公司名義開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罪刑之 D案判決效力,及於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 上開不實發票犯行部分,合先敘明。 貳、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見本院簡上卷三第196 頁),核與證人蔡秋麟於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北局國稅 局)桃園分局、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人黃莉雯、溫武霖、 戴五美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之情節(偵字第11253號卷 一第99至103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79頁及背面,偵字 第11253號卷三第51頁及背面、第193頁及背面、第223至225 頁)相符,並有玹勝法律事務所107年12月11日(107)玹律字 第12001號函、北區國稅局108年4月1日北區國稅審四字第10800 03553號函暨函附查緝案件稽查報告、營業稅籍資料、營業稅 年度資料、公司、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資料、經濟部函、 房屋租賃契約書、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營業人扣繳單位 稅籍查詢資料、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申報IP明細 表、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申報書查詢資料、營業人進銷項 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專 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禾金公司進項發票、銷項發票明細表 、統一發票、現金支出傳票、轉帳傳票、物料單、估價單及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證據附卷可參(見偵字第1125 3號卷一第5至29頁背面、第35至79頁、第127至173頁、第18 3至213頁、第245至263頁、第275至299頁、第321至327頁、 第363至381頁、第389至393頁、第397至405頁,偵字第1125 3號卷二第5至21頁背面、第25至37頁、第39頁背面至61頁背 面、第65至77頁、第79頁背面至103頁、第133頁及背面、第 155至173頁背面、第203頁背面,本院訴字第379號卷一第18 3至209頁,簡上卷一第249至252頁),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 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二、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部分:   一、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部分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於103年6月4日修正公布,並自000年0月0日生效。另被告行 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3條、第47條規定,均於110年1 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 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則 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 項之罪,個人逃漏稅額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 逃漏稅額在新臺幣5,000萬元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 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新 法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拘役、罰金之刑,並將過往選 科罰金之立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復增列逃漏稅額達 一定金額以上者之加重其刑規定,修正後之規定顯未較有利 於被告。103年6月4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 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 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 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 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10年12月17 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 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 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 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 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110 年12月17日修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 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 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 條第1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103年6月4日將本條第3項之「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予 以刪除,而與論罪科刑無涉,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而110年12月17日修正後新法除提高併科罰金之數額,刪除 拘役、罰金之刑,就該條第1項部分並將過往選科罰金之立 法模式,修正為應併科罰金,修正後之規定亦顯較不利於被 告。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 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 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 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規定之人與實 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修 正後則規定:「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 應處刑罰之規定,於下列之人適用之: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 負責人。二有限合夥法規定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三民法或其 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四商業登記法規定 之商業負責人。五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前項 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修正後新法增列第1項第2款之「有限合夥法規定 之有限合夥負責人」,並相應為條項款次之修正,對被告本 案犯行不生有利或不利之影響。是以,本案經綜合前開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就被告本案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自應適 用110年12月17日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論處。至於公 司法第8條第3項於107年8月1日修正為「公司之非董事,而 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 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 及行政罰之責任。」不再限於「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祇須 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即可成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犯 罪主體。公司法前開修正,影響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有關「 商業負責人」之構成要件解釋,是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固 未修正,實際上已擴張處罰範圍,然因同案被告蔡秋麟為禾 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不問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屬公司法 第8條所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 人,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併予敘明。 二、核被告犯罪事實㈠所為,均係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款、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犯罪事實㈡所為,均係犯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 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罪。 三、共同正犯部分:   被告雖不具禾金公司負責人之身分,然其與禾金公司負責人 蔡秋麟共犯附表一所示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 、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部分,屬無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與有 身分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施,此部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仍應論以共同正犯。又刑法第31條第1項固規定,因身分 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 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惟本院審 酌被告對本案犯行之貢獻及其犯罪情節,均非輕於本案共犯 即禾金公司負責人蔡秋麟等情,認被告不得依刑法第31條第 1項但書規定減刑。另被告為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與禾金公司負責人蔡秋麟共犯附表二所示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部分,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 為共同正犯。又按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2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行正犯,在 事實上雖有二人以上幫助實行犯罪,要亦各負幫助責任,仍 無適用該條之餘地(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360號判決意 旨參照),是數人雖均有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 但應各負其幫助逃漏稅捐罪責,無適用刑法第28條之餘地。 故被告與蔡秋麟就附表二所示幫助逃漏稅捐犯行,自無論以 共同正犯之必要。 四、犯罪次數: ㈠、按商業會計法上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為及稅捐稽徵法之幫 助逃漏稅捐行為,各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行 為,顯無不可分之情形,並非集合犯(最高法院111年度台 上字第212號判決參照)。又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 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 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 ,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 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 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上期之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 報,於各期申報完畢,即已結束,以「1 期」作為認定逃漏 營業稅次數之計算(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判決 參照)。是本件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二個月為1期,就 各期逃漏稅捐、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開立發票以幫助逃漏 稅捐之行為,以申報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期別」之不同 ,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準。 ㈡、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46部分:     查被告為禾金公司取具如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 46所示營業人所開立不實之各期統一發票,以每二個月為1 期,分別扣抵禾金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2至28、32至36、41至 46所示共計7期營業稅期之營業稅。就同一報稅期間為禾金 公司取得各營業人所開立不實發票申報扣抵逃漏稅捐,應認 係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 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 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 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另各營業稅期之逃漏稅捐犯 行,其行為客觀上係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 割,應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論以逃漏稅捐罪共7罪。起 訴書就此部分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 頁),尚有未合。另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 )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移送其中111年度偵字第5 1785號附表編號13併辦部分,核與起訴附表一編號8部分( 即本案附表三編號44至46部分)為同一犯罪事實,為起訴效 力所及,本院已一併審究如上。 ㈢、附表四編號10至89部分:   查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分別於每二月為1期之各期營業稅期 ,於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開立發票時間所屬共12期營業稅 期,開立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不實發票。就同一報稅期間 以禾金公司名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均 應認係各基於單一犯罪決意,在時空密接狀態下,接續實行 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由於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 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 評價,較為合理,而應各論以接續犯。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 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0至89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旨在幫助他 人逃漏營業稅,在同一犯罪決意與預定計畫下,所為虛開發 票、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之時間、地點均有所重疊,而有局部 之同一性,是於各營業稅期間虛開發票交付各該營業人而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應認屬同一行為。被告均以一行為觸犯上 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分別從一 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被告將禾金公司開立之上開 共計12期營業稅期統一發票,分別交付各該營業人扣抵各期 銷項稅額,各營業稅期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行,客觀上 係逐次實行,在時間差距上,並非不能切割,應認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論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共12罪。起訴書就此 部分認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尚 有未合。 肆、撤銷改判之理由:   原審以被告本案事證明確,而為有罪之諭知,並予科刑,固 非無見,惟查: 一、原審適用修法後稅捐稽徵法規定,而未為新舊法比較,以適 用修法前稅捐稽徵法規定,尚有未合。 二、被告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屬不同期逃漏營業稅犯行 ,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彼此間獨立性甚強,難以不分期別 論以接續犯,原審認被告所犯逃漏營業稅之各次犯行,為接 續犯之包括一罪(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1至12頁),尚有誤會 。 三、被告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犯行,分屬不同期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幫助逃漏營業稅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彼此間獨立 性甚強,難以不分期別論以接續犯,原審認被告所犯幫助逃 漏營業稅之各次犯行,為接續犯之包括一罪(見本院簡上卷 一第11至12頁),尚有誤會。 四、原審就下述不另為免訴諭知部分未及審酌及不另為無罪諭知 部分,均遽為有罪之認定,仍有未合,且上開部分既應為不 另為免訴諭知、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即應改以通常程序審結 ,原判決就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上亦與法有違。 五、基上,檢察官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見本院簡上卷一第41 至42頁),原判決既有前揭不當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 予以撤銷,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2 項規定意旨適用通常程序自為第一審判決。 伍、科刑部分:   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逃漏稅捐、填載不實會 計憑證及幫助營業人逃漏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稅賦之 公平性,所為非是,守法觀念欠缺,應予非難,然被告犯後 坦承犯行,良有悔意,參酌被告自陳之教育程度(見本院簡 上卷三第196頁),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涉 案程度、參與情節、品行,及逃漏稅捐數額、所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數量、幫助逃漏稅捐數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資為懲儆。另 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態樣、手段、所侵害法益、 責任非難程度及犯罪時間,再斟酌被告各犯數罪所反應之人 格特性,暨權衡各罪之法律目的、多數犯罪責任遞減、罪刑 相當原則及相關刑事政策,而為整體評價後,定應執行之刑 如主文所示。 陸、不另為免訴、無罪諭知部分: 一、不另免訴諭知部分: ㈠、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 ㈡、附表三編號1至11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為禾金公司收受星倫公司虛偽開立如起 訴書附表一編號6即本案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所示不 實發票,以及收受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逢懋公司) 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7記載禾金 公司取具扣抵逢懋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1張、銷售額26萬1,0 00元、營業稅額1萬3,050元,應更正為禾金公司取具扣抵逢 懋公司開立如本案附表三編號4、7至9所示不實發票共4張、 銷售額共151萬7,000元、營業稅額7萬5,850元)即本案附表 三編號4、7至9所示不實發票、萬鴻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萬 鴻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4中於102年10月開立即 本案附表三編號6所示不實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 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 捐罪嫌等語。 2、然查被告前已因開立星倫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 所示不實發票予禾金公司之事實,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112年度簡 字第432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甲案;此部分與前開D 案不同),有禾金進項發票明細表、星倫公司開立銷項發票 明細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甲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249頁、第393至394頁,簡上卷三第261頁、第409至4 16頁),甲案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所指之不實發票 完全相同,均係指星倫公司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 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先開立星倫公司 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為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 ,亦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 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 件相合,應認被告甲案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 一罪關係,是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及於本案被告為禾金 公司收受星倫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1至3、5、10至11所示 不實發票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再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3至11所示星倫公司、逢懋公司及萬鴻公司於102年9、10月 間開立之不實發票,嗣申報扣抵禾金公司102年9、10月期營 業稅,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為之,侵害 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 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為實質上一罪。 被告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5、10至11所示星倫公司部分,既 為甲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其於本案如附表三編號4、6 至9所示逢懋公司及萬鴻公司部分,自同為甲案確定判決之 既判力所及。是附表三編號1至11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上 開部分依起訴意旨認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 ㈢、附表三編號29至31、37至40部分: 1、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共同與蔡秋麟為禾金公司收受英琦公司 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2即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 票,以及為禾金公司收受藝寶有限公司(下稱藝寶公司)、 雷音軒有限公司(下稱雷音軒公司)、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下稱元城公司)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一編號5、9、10即附表三 編號29、31、37至39所示不實發票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 第41條、第47條第1項第1款之公司負責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 稅捐罪嫌等語。 2、然被告因單獨開立英琦公司如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 票予禾金公司之事實,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業經新北地院112年度審訴字第115 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下稱乙案),有禾金進項發票明細 表、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乙案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簡上卷一 第249頁,簡上卷三第264至265頁、第397至407頁)。乙案 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分所指之不實發票完全相同,均 係指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 之犯意先開立英琦公司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 為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 主觀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 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應認被告乙案與起訴部分具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自 及於本案被告為禾金公司收受英琦公司開立如附表三編號30 、40所示不實發票犯行部分。再被告先後取得如附表三編號 29至31、37至40所示英琦公司、藝寶公司、雷音軒公司、元 城公司分別於104年1至2月間或104年9至10月間開立之不實 發票,嗣分別申報扣抵禾金公司104年1、2月期或104年9、1 0月期營業稅,均係以單一犯意,於緊密相接之時、地接續 為之,侵害國家稅收之正確性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 極為薄弱,應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屬接續犯,均 為實質上一罪。被告本案如附表三編號30、40所示英琦公司 部分,既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其於本案如附表三 編號29、31所示藝寶公司、雷音軒公司部分、附表編號37至 39所示元城公司部分犯行,自同為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 及。是附表三編號29至31、37至40部分本應諭知免訴。惟上 開部分依起訴意旨認與被告如附表一所示犯行,有接續犯之 一罪關係(見本院簡上卷一第33頁),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 二、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明知禾金公司並無向如附表四編號1至9 所示之葳寶寶公司、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富 士達公司)銷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102年1月至8月,由蔡秋麟 指示被告以禾金公司名義,虛偽製作開立如起訴書附表二編 號12中如本案附表四編號1、3、5至9所示7張不實發票、起 訴書附表二編號16即如本案附表四編號2、4所示之會計憑證 統一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未實際與禾 金公司為任何交易事實之該等公司,經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 示之公司將取得之不實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 額之用,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公司 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課 稅之公平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 ㈡、經查,被告係擔任禾金公司102年9、10月期以後營業稅申報 之代理人,禾金公司102年2至8月間各期營業稅申報之代理 人為陳素卿等情,有禾金公司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附卷可參(見本院訴字第379號卷一第181至209頁、第425至 454頁),被告既非禾金公司102年7、8月期以前營業稅申報 之代理人,即難認被告有為禾金公司處理102年7、8月期以 前相關稅務及發票業務。而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之不實發票 開立期間係於102年1月至8月間,自難認係被告所開立。故 無從逕認被告有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 之不實發票,再分別交付予如附表四編號1至9所示公司作為 進項憑證供扣抵銷項稅額之犯行,是此部分自不得為被告不 利之認定,此部分本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此部分與前揭經論 罪科刑部分,檢察官認具有接續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 罪之諭知,併予敘明。 柒、退併辦之說明: 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係記帳業者,於103年3月至107年12月間 受弘升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號4樓,負責 人郭安當,下稱弘升公司)委任辦理營業稅申報之記帳事務 ,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人員。被告明知弘升公司並無與 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實際交易, 1、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 犯意,於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所示日期,以弘升公 司名義,取得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所示之公司開 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6張,進貨額共計1,085萬9,365元,並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弘升公司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弘升公司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1萬3,856元;2、 另以弘升公司名義,於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 日期,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不實統一 發票共99張,銷售額共計2,317萬3,436元,銷項稅額共115 萬8,678 元,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公 司作為其等進項憑證,並經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 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如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 附表二所示之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111年度偵 字第46946號附表二所示之營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1 05萬2,00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 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 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 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25至129頁)。 ㈡、然併辦1部分係被告單獨為弘升公司名義取得普曜公司等5家 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為禾金 公司取得泰鈿公司等17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不實統一發票 ;併辦2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弘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提供冠森公司等5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下稱 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 併辦1部分取得不實發票公司或併辦2部分開立不實發票公司 即弘升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併 辦1中如弘升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編號2至3、6至16所示 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一所 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中如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 細表編號29至109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 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 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 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 處理。 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鄭雅蘋係址設新北市○○區○○路0號4 樓之1 之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禾公司)之登記負責 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康禾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 康禾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 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康禾公司名義,開立如 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18張,銷售 額共計466萬1,805元,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 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 示公司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 法幫助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所示之公司營業人逃漏 應繳納之營業稅共計23萬3,0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 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 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59至16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康禾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9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康禾公 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 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康禾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 細表編號1至2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 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 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 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三、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3樓之洋陞 興業有限公司(下稱洋陞公司)之記帳士,係受託辦理洋陞 公司記帳、申報稅捐事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 項所稱 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與洋陞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楊世麒(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783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3月確定) 、實際負責人許應時(經新北地院108年度 審訴字第16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均明知洋陞公 司並未與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 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之犯意,自105年5月起至105年12月間止,虛偽開立如111年 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510萬9,530元之統一 發票共31張予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由11 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所示營業人全數持以申報作為抵扣 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之營業 人逃漏營業稅25萬5,478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 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 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65至168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楊世麒、許應時共同以洋陞公司名義開 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東美公司等3家公司,本案係被告 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 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 票公司即洋陞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 ,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如洋陞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 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 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 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四、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自102年擔任弘升公司之記帳士,每月記 帳費用2,000元,負責為弘升公司處理記帳、申報營業稅、 購買統一發票、繳稅等事務,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 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知弘升公司並未與冠 森建設有限公司(下稱冠森公司)、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億通公司)、明映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明映公司)、神港 公司、星倫公司等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及違背任務致生損害之背 信犯意,自103年3月起至107年12月止,以弘升公司名義虛 偽開立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附表所示之不實如統一發票予 上開冠森公司等5家營業人作為扣抵進項稅額之用,因而幫 助上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核課之正確性,並生損害於弘升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為,亦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刑法第342條 第1項背信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 院簡上卷一第213至216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弘升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冠森公司等5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 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弘升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 表編號29至109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 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 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 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 理。 五、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郭汨澐、蔡榮宗係址設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之澤誠國際有限公司(下稱澤誠公司)之前、後任負 責人,被告則受託辦理澤誠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 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明 知澤誠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 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澤 誠公司名義,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 、14至15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予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5 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經1 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公司持向 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如11 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編號1至12、14至15所示之公司營 業人逃漏應繳納之營業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 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接 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71至174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澤誠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天賦公司等14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 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 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澤誠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併辦中如澤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 編號1至21、91至93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 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 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 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 之處理。 六、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陳欽城(業經新北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0 50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 號3樓之元城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上所規定之商 業負責人,依交易情形製作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為其經營商 業附隨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元城公司 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 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 理會計事務之人員:1、被告與陳欽城自103月1月間某日至1 04年12月間某日止,明知元城公司未向如111年度偵字第517 86號附表一所示各營業人進貨之事實,竟共同基於逃漏稅捐 之犯意聯絡,由陳欽城指示被告取得該等營業人所開立如11 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一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28紙、銷售 額共850萬1,003元充當進項憑證,於被告申報103年1月至10 4年12月營業稅時,將上開不實之進貨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 以上開不實之資料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元城公司銷項稅額 ,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共42萬5,052元,而以此不正當方 法逃漏元城公司營業稅合計4萬2,186元。2、另於103年2月 起至104年11月間,明知元城公司並無實際銷售貨物予如111 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所示之神港公司等營業人,竟與 被告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 聯絡,指示被告接續虛偽填載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 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共51張,銷售金額合計1,539萬7,419元 ,交付予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所示營業人,充作各 該營業人之進項憑證,持向所屬各地國稅局稽徵單位申報營 業稅,以扣抵銷項稅額,此以方式幫助如111年度偵字第517 86號附表二編號1、4至6、8所示之神港公司等5家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合計58萬1,747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核 課稅捐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第47條第1項第1款逃漏稅捐罪嫌 ,且與已起訴之本案有接續犯關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177至181頁)。 ㈡、然併辦1部分係被告與陳欽城共同為元城公司取得承億工程行 等8家商號或公司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本案係被告與蔡秋 麟共同為禾金公司取得泰鈿公司等17家公司開立之不實發票 ;併辦2,其中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1至6、8 部分係被告與陳欽城共同以元城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 票提供予神港公司等7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並不相同、併辦1部分取得或 併辦2上開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元城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 人、登記地址亦不相同,且併辦1中如元誠公司取得進項發 票明細表編號5至9、13至23所示不實發票申報營業稅期與被 告有罪部分即附表一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中如元 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9至11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 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 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 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至於併辦2,其中元城公司開 立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7即元城公司開立銷 項發票明細表編號45至47(同本案附表三編號37至39)所示 不實發票予禾金公司犯行部分,因禾金公司取得元城公司開 立上開不實發票犯行為乙案確定判決效力所及,應不另為免 訴之諭知,業如前述,而併辦2上開部分與本案上開起訴部 分所指之不實發票完全相同,均係指元城公司開立如本案附 表三編號37至39所示不實發票,應認被告係基於單一之犯意 先開立元城公司上開不實發票,進而以上開不實發票為禾金 公司逃漏營業稅,亦即被告為使禾金公司逃漏營業稅之主觀 意思活動內容始終同一,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可認與一行為 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合,應認併辦2上開部分與起訴部分具 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是乙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 自亦及於併辦2中被告以元城公司名義開立如111年度偵字第 51786號附表二編號7所示不實發票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 而若未起訴部分不構成犯罪,或原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者, 即與已起訴部分根本上不生裁判上一罪或實質上一罪關係, 故併辦2其中如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編號7部分,與 本案上開有罪部分,自無一罪之關係。綜上,本院自均無從 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七、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88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係記帳業者,詎竟與達新威科技有限公 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1樓,下稱達新威公司)之實 際負責人蕭富榮(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犯行,業經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審訴字第834號判決確定)共同基於行使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神港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 明知達新威公司並未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予神港公司,竟自 104年8月間起,迄105年6月間止,接續由被告開立以達新威 公司為售貨人、銷售總金額547萬4,484元之不實發票33紙, 交付予神港公司做為進項憑證,使神港公司持以向稅捐機關 行使申報進項扣抵,而逃漏應繳之營業稅27萬3,725元,足 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管理及正確性,因 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 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 簡上卷一第121至12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蕭富榮以達新威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提供予神港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 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 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達新威公司與 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併辦中如達新威 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30至33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 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 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 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 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八、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89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由吳森 永(已歿)擔任負責人之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下稱 八馬公司)所委任之記帳士,受託辦理八馬公司記帳、申報 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 之人員。被告明知八馬公司並未與冠森公司有商品或勞務交 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於106年7、8月間, 虛偽開立銷售不實之統一發票共16張、銷售額合計750萬1,4 00元、稅額合計37萬5,070元予冠森公司,惟冠森公司並未 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 ,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 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99至2 01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八馬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冠森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 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八馬公司與禾金公司 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不完 全相同,且併辦如八馬公司開立上開不實發票即八馬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20至35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 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 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 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 另為適法之處理。 九、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林修毅(業經新北地院以105年度簡字第26 59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之奇 毅公司負責人,被告則受託辦理奇毅公司記帳、申報稅捐, 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 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被告明知奇毅公司並無實際銷貨予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 0號附表所示之公司,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以奇毅公司 名義,自102年9月起至103年10月止,推由被告接續虛偽開 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2,029萬6, 216元之統一發票共56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 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5 2張統一發票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 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97萬7,270元, 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 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 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 卷一第133至136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單獨以奇毅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 提供予行義企業社等商號或公司,本案係被告與蔡秋麟共同 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多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公司 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發票交付之 對象亦非全部相同,且併辦中如奇毅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 表編號50至56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 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 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 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 十、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陳諭(原名陳昱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 09年度上訴字第865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係址設新北市○○ 區○○街00號之漢祥公司負責人,被告為經辦漢祥公司會計人 員,二人分別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及主辦會計 人員,陳諭與被告竟基於登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漏稅捐 之犯意,自101年1月起至103年6月止,二人均明知漢祥公司 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營業人並無交易之事實 ,竟推由被告接續以漢祥公司之名義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 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合計2,882萬3,075元之統一發 票共186紙予附表所示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 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140張統一發票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 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所示營業人逃 漏營業稅142萬3,53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 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 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39至142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與陳諭共同以漢祥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提供予奇特興業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本案係被告與 蔡秋麟共同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 等17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 公司即漢祥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 不實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漢祥公司開 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1至126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 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 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續犯 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官另 為適法之處理。 十一、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鄭憲欽(業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1 23號判決論處罪刑確定) 為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7樓之 陽億有限公司(下稱陽億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則受託辦 理陽億公司記帳、申報稅捐,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 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 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被告、鄭憲欽均明知陽億公 司並未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 勞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 捐之犯意,自103年1月起至104年8月止,推由被告虛偽開立 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銷售額共計1,296萬7,97 7元之統一發票共59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 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所示營業人持其中57 張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111年度偵緝字 第4992號附表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59萬4,968元,足以生損 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此部分 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 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4 5至148頁)。 ㈡、然併辦部分係被告共同與鄭憲欽以陽億公司名義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4家公司,本案係被告共同與 蔡秋麟以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 家公司,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 即陽億公司及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不實 發票交付之對象亦非完全相同,且併辦中如陽億公司開立銷 項發票明細表編號5至19、49至52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 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 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 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十二、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部分: ㈠、併辦意旨略以:緣黃可婕、李中平分別自102年9月起、107年 2月14日起,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之3號及址設新 北市○○區○○街00號14樓之2之陞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陞保公司)負責人,而均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 被告為址設新北市○○區○○街00號2樓、由吳森永(已歿)擔 任負責人之八馬公司所委任之記帳士及陞保公司委任之記帳 士,為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2項所稱之合法代理人,亦為商 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所稱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 人員。1、被告明知八馬公司並未與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 附表所示營業人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103年9月起至106年8月間 止,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所示銷售額 共計1,067萬5,314元之統一發票共35張予111年度偵緝字第4 993號附表一所示營業人,由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 所示營業人持其中19張以申報作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 幫助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之營業人逃漏營業稅15 萬8,692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 確性。2、被告明知陞保公司並未與冠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有商品或勞務交易,竟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 漏稅捐之犯意,自106年3月起至12月止,虛偽開立銷售如11 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編號1所示共計2,177萬8,000元 之統一發票共8張予冠森公司,由冠森公司全數持以申報作 為抵扣銷項稅額之用,因而幫助冠森公司逃漏營業稅108萬8 ,900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核課之正確性 。3、被告、李中平明知陞保公司並未與冠森公司有商品或 勞務交易,竟共同基於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自107年3 月起至4月止,虛偽開立如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編 號2所示銷售額共計2,126萬7,200元之陞保公司統一發票共4 6張予冠森公司,因認被告此部分所為,亦涉違反商業會計 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且與本案有接續犯關係,應移 送併辦等語(見本院簡上卷一第151至155頁)。 ㈡、然併辦1、2部分係被告單獨分別以八馬公司或陞保公司名義 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冠森公司等6家公司或冠森公司 ;併辦3部分,係被告共同與李中平以陞保公司名義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提供予冠森公司,本案係被告共同與蔡秋麟以 禾金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發票提供予五木町公司等17家公司, 併辦與本案之犯罪行為人組合、開立不實發票公司即八馬公 司、陞保公司與禾金公司之負責人、登記地址均不相同,且 併辦1中八馬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編號1至3、19至35所 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 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併辦2、3中 如陞保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所示不實發票開立時間所屬 營業稅期與被告開立禾金公司不實發票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 示營業稅期完全不同,自應係分別起意為之,無從視為有接 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理,應退回由檢察 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2項、 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修正前稅捐稽徵 法第41條、第43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1款,刑法第2條第1項 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第55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魏子凱移送併辦,經檢 察官李亞蓓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嘉                             法 官 陳韋如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申報之營業稅期 主文 1 附表三編號12至17 103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三編號18至20 103年5、6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三編號21 103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三編號22至28 103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三編號32至33 104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三編號34至36 104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三編號41至46 104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之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犯罪事實 開立年月之營業稅期 主文 1 附表四編號10至12 102年9、10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附表四編號13 102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附表四編號14至17 103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附表四編號18至20 103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附表四編號21 103年5、6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 附表四編號22至28 103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附表四編號29至41 103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附表四編號42至44 104年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附表四編號45至54 104年3、4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附表四編號55至65 104年7、8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附表四編號66至82 104年9、10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附表四編號83至89 104年11、12月期 陳月娟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 禾金公司取具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營業稅申報稅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1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17,800 20,8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5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6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90,476 9,5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7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30,000 2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8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90,000 14,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9 17 逢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79,200 18,9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10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1 6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10,000 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2 1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776,200 38,8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3 16 台灣碧水源國際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23,800 21,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14 1 泰鈿國際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25,008 31,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5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90,780 29,5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6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38,715 31,9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7 14 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36,500 16,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8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46,579 32,3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19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79,980 3,9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0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755,967 37,7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1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7、8月期 AQ00000000 489,636 24,4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2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3,822 22,6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3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08,636 20,4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4 15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56,700 12,8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0頁 25 3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38,560 26,9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6 3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05,764 25,2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7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00,297 20,0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8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73,870 18,6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29 5 藝寶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646,770 32,3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0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85,000 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1 10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5,000 7,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2 7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28,442 16,4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3 7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62,355 13,1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4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24,327 16,2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5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890 16,9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6 1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7,485 17,8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7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53,865 22,6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8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9,550 18,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39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8,670 2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0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98,255 19,9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1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9,200 26,9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2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28,000 26,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3 4 宏春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4,400 26,7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4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4,522 15,2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5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41,655 22,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46 8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8,910 21,4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49頁 附表四 禾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取具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起訴書附表二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發票年月 開立發票年月所屬營業稅期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證據出處 1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283,815 14,1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 16 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40,808 2,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2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829,448 41,4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 16 富士達數位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10203 102年3、4月期 LL00000000 10,728 5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5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4 102年3、4月期 LL00000000 421,485 21,0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6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212,905 10,6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7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267,885 13,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8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501,980 25,0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9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1,393,115 69,6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0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511,644 25,5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1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620,124 31,0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2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807,600 40,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3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76,168 23,8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4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95,600 24,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5 12 葳寶寶資源回收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385,010 69,2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6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38,265 21,9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7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09,776 25,4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8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1,500 1,5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19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1,600 2,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0 9 漢祥行銷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9,800 1,9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1 15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1,318,600 65,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2 13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53,030 27,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2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2,800 3,6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5頁背面 2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6,250 4,3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7頁背面 2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8,400 3,9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9頁背面 2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0,500 3,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1頁背面 2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2,400 2,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3頁背面 2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2,000 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35頁背面 29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3,924 8,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0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43,100 12,1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1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28,950 6,4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2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92,500 14,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33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03,250 15,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4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47,330 7,3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5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82,650 9,1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6 11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24,100 6,2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7 11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4,400 8,2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8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62,702 23,1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39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8,600 22,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0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86,200 9,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1 10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43,880 22,1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2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QA00000000 189,500 9,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43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47,950 27,3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4 4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41,000 27,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4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1,080 2,0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1頁背面 4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6,500 1,3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3頁背面 4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3,840 4,6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5頁背面 4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54,800 2,7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47頁背面 4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5,720 1,7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1頁 5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3,725 4,6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3頁 5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6,304 4,3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5頁 5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9,280 1,9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7頁 5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79,112 3,9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9頁 5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99,120 4,9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1頁 55 3 傑瑞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80,000 19,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一第397頁背面 56 17 尚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60,000 18,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57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8,226 4,4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5頁 58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080 7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頁 59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79,375 3,9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頁 60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0,640 1,5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1頁 61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925 1,1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3頁 62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2,402 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5頁 63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91,770 4,5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7頁 64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30 1,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9頁 65 5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3,410 5,6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21頁 6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6,020 3,8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5頁背面 6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8,425 10,4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7頁背面 6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1,000 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69頁背面 6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5,915 3,7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1頁背面 7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84,240 4,2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3頁背面 7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1,450 8,5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75頁背面 7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7,520 8,3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1頁背面 73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26,680 6,3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3頁背面 74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98,210 4,9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5頁背面 75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38,080 6,9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7頁背面 7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5,950 3,2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89頁背面 77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3,778 9,6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1頁背面 78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28,250 6,4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3頁背面 79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1,825 3,0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5頁背面 80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07,200 5,3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7頁背面 81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02,600 5,1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99頁背面 82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48,250 7,4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偵字第11253號卷二第101頁背面 83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05,724 30,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4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44,390 27,2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5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14,330 25,7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6 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732,853 36,6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1頁 87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56,285 17,8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第326頁 88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75,440 18,7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89 7 八馬國際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2,840 21,1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2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一(弘升公司取得)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發票張數 進貨額 營業稅額 1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3年11月至105年12月 6 5,670,800 283,540 2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年7月至106年6月 5 2,874,280 143,714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月至106年6月 2 1,174,035 58,702 4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5月至6月 1 595,630 29,782 5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年5月至105年2月 2 544,620 27,231 合計 16 10,859,365 542,969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號附表二(弘升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07年2月 30 20,297,520 1,014,876 22 18,164,100 908,205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至106年3月 37 6,300,863 315,048 37 6,300,863 315,048 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至12月 25 3,392,583 169,630 25 3,392,583 169,630 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與弘升同IP) 107年5月至8月 16 2,206,042 110,303 16 2,206,042 110,303 5 星倫有限公司 103年4月 1 318,528 15,926 1 318,528 15,926 小計 109 32,515,536 1,625,783 101 30,382,116 1,519,112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10 9,342,100 467,105 10 9,342,100 467,105 合計 99 23,173,436 1,158,678 91 21,040,016 1,052,007 弘升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6 AQ00000000 595,630 29,7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534,825 26,7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0 RN00000000 639,210 31,9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4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SG00000000 468,800 23,4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5 澤誠國際有限公司 10412 SG00000000 75,820 3,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6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892,000 44,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7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905,500 45,2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8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495,000 24,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9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1 ED00000000 604,000 30,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0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37,600 46,8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1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73,000 4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2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67,000 48,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3 普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995,700 49,7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4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596,000 29,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5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619,000 30,9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16 永豐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512 ED00000000 560,280 28,0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5頁 弘升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46946 號、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星倫有限公司 10304 ZV00000000 318,528 15,9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52,210 12,6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16,150 10,8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25,060 11,2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54,00000000 12,7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4,710 10,2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8,340 10,4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48,160 12,4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04,050 10,2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0,070 9,0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6,560 9,3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3,130 8,1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4,480 9,7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6,550 8,8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9,310 9,46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8,770 9,9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73,030 8,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2,740 10,63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0,970 10,0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6,250 10,3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1,290 9,5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7,010 9,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7,130 10,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8,560 10,4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2,720 9,6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47,840 7,3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39,480 6,9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9,720 7,9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36,000 41,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22,000 41,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85,000 39,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632,000 31,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58,000 37,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25,000 36,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1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08,000 35,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683,000 34,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23,000 36,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735,000 3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3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885,000 4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4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12 105年11、12月期 ED00000000 530,000 26,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21,410 6,0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27,710 6,3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45,298 2,2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30,340 6,5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95,760 4,7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08,570 5,4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96,425 4,8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130,340 6,5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9,400 1,4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76,450 3,8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5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697,400 34,8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05,700 45,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872,000 4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37,000 46,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1,104,000 55,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898,000 4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48,000 47,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22,000 46,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5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973,000 4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106年7、8月期 PL00000000 1,085,000 5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308,200 15,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90,420 14,5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25,000 11,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1 未扣抵 YR00000000 230,800 11,5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44,000 12,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55,000 12,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273,000 1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2 未扣抵 YR00000000 307,000 15,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6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5,330 4,2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2,255 4,6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3,520 4,6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2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6,320 4,3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5,700 4,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4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3,200 4,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5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8,300 4,4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6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83,300 4,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7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0,388 4,5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4 107年5、6月期 AN00000000 92,255 4,6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79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41,645 7,0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0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1,184 5,0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1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86,154 4,3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5,535 4,7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3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7,020 4,8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8,010 4,9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5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99,876 4,9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6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1,146 5,0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7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5 107年5、6月期 CL00000000 104,092 5,2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8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7,101 7,3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8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4,047 7,2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4,556 7,2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6 107年7、8月期 CL00000000 142,011 7,1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92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57,680 7,8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3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82,048 9,1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07,000 5,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5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192,234 9,6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6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3,526 10,6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7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0,456 10,5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8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7、8月期 EH00000000 218,436 10,9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7頁 9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292,230 14,6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0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140,993 7,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1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8 107年9、10月期 EH00000000 105,872 5,2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2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6,066 8,3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26,205 6,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4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0,949 8,0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5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77,504 8,8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6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86,147 9,3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7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09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65,206 8,2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8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10 107年11、12月期 GE00000000 186,233 9,3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109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12 107年11、12月期 JB00000000 226,895 11,3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8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附表(康禾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3 566,325 28,317 3 566,325 28,317 2 承億工程行 2 579,800 28,990 2 579,800 28,990 3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3 488,000 24,400 3 488,000 24,400 4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60,000 3,000 1 60,000 3,000 5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2 640,500 32,026 2 640,500 32,026 6 陽億有限公司 3 1,066,500 53,325 3 1,066,500 53,325 7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 310,000 15,500 1 310,000 15,500 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 402,680 20,134 1 402,680 20,134 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548,000 27,400 2 548,000 27,400 小計 18 4,661,805 233,092 18 4,661,805 233,092 康禾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2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0,000 12,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2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08,000 15,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3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1,000 8,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4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40,500 12,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5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54,825 7,7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6 承億工程行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26,000 16,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7 承億工程行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53,800 12,6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8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25,600 6,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6,800 7,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05,600 10,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1 聯傑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60,000 3,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2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10,000 15,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3 陽億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92,500 14,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02,680 20,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5 陽億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68,200 18,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6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03,450 15,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7 貝勒府國際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37,050 16,8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18 陽億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05,800 20,2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1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附表(洋陞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時間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新臺幣)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新臺幣)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10月1日 1 77,330元 3867元 1 77,330元 3867元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年9月至同年10月 12 939,540元 4萬6978元 12 939,540元 46978元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年6月起至同年8月止 18 4,092,660元 20萬4633元 18 4,092,660元 204,633元 小計 31 5,109,530元 25萬5478元 31 5,109,530元 255,478元 洋陞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5,000 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8,000 9,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2,600 9,6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97,300 9,8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266,088 13,3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6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50,783 7,5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98,370 9,9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31,600 6,5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63,450 8,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18,050 10,9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1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25,693 11,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181,467 9,0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24,289 11,2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57,283 12,8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31,467 16,5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7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294,882 14,7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11,874 15,5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354,464 17,7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84,480 4,2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9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87,120 4,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1 東美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11、12月期 DM00000000 77,330 3,8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93,035 4,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44,415 2,2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79,560 3,9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70,980 3,5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29,200 1,4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9,825 9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42,720 2,1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11,650 5,5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64,025 8,2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10 105年9、10月期 DM00000000 112,530 5,62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3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4號附表(弘升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時間 開立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5年11月至107年2月 30 20,297,520 1,014,876 22 18,164,100 908,205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9月至106年3月 37 6,300,863 315,048 37 6,300,863 315,048 3 億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07年3月至12月 25 3,392,583 169,630 25 3,392,583 169,630 4 明映科技有限公司(與弘升同IP) 107年5月至8月 16 2,206,042 110,303 16 2,206,042 110,303 5 星倫有限公司 103年4月 1 318,528 15,926 1 318,528 15,926 小計 109 32,515,536 1,625,783 101 30,382,116 1,519,112 減:銷貨退回及折讓 10 9,342,100 467,105 10 9,342,100 467,105 合計 99 23,173,436 1,158,678 91 21,040,016 1,052,007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附表(澤誠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 1,832,896 91,646 6 1,832,896 91,646 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4 1,908,247 95,412 4 1,908,247 95,412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7 4,415,400 220,771 7 4,415,400 220,771 4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 352,920 17,646 1 352,920 17,646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25 2,613,974 130,701 25 2,613,974 130,701 6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5 796,722 39,837 5 796,722 39,837 7 友通企業社 1 81,905 4,095 0 0 0 8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2 544,620 27,231 2 544,620 27,231 9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61,925 3,096 1 61,905 3,095 1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3 4,670,088 233,504 13 4,680,088 234,004 1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 326,500 16,325 1 326,500 16,325 1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3 6,105,227 305,264 13 6,105,227 305,265 13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3 1,175,087 58,755 3 1,175,087 58,755 14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 4,376,690 218,835 10 4,376,690 218,835 15 冠志股份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1 500,000 25,000 小計 93 29,762,201 1,488,118 92 29,690,276 1,484,523 澤誠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5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1,089 3,0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3,300 4,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3,200 2,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5,840 1,7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1,768 3,0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6,160 4,3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2,380 2,1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93,495 4,6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25,225 1,2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8,450 2,4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2,280 1,6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59,280 2,9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86,940 4,3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89,600 9,4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91,500 4,5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63,000 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26,800 6,3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134,000 6,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60,700 18,0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413,400 20,6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1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26,500 16,3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2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2,920 17,6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3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06,800 15,3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4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0,952 4,0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5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82,500 4,1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6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09,650 10,4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7 吉秝實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6,820 5,8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28 菁英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1,925 3,0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2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595,000 2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68,060 18,4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1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27,620 16,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2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50,985 17,5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3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4,580 17,2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18,410 35,9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30,275 36,5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39,830 36,9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3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40,080 37,0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73,535 38,6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3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52,995 32,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4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29,120 36,4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761,565 38,0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5,600 21,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10,600 15,5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62,673 3,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4,750 8,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98,000 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5,600 8,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7,587 9,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6,140 8,3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90,250 9,5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212,102 10,60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47,735 7,38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12,360 5,6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84,050 9,2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0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163,320 8,16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6 友通企業社 10410 RN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7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2,550 15,1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8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4,295 10,2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59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84,752 14,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0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651 13,7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1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8,654 24,9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2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9,567 24,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3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4,846 24,7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4 法而宜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5,180 21,2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5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8,800 23,4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6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37,250 21,8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4,718 12,7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8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9,633 24,4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69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3,984 24,6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0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8,972 24,4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1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64,928 18,2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2 天賦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01,720 20,0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5頁 73 弘升實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75,820 3,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81,604 29,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00,413 30,0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612,389 30,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43,622 27,1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25,352 16,2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7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3,250 23,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3,910 24,1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2,775 24,6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87,644 24,3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3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41,655 22,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4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04,522 15,2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5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8,910 21,44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6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27,606 21,3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7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65,355 23,2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8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2,185 24,6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89 達新威科技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95,770 24,7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0 冠志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1、2月期 AU00000000 453,998 22,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1、2月期 AU00000000 374,600 18,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93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台北營業所 10501 105年3、4月期 AU00000000 165,120 8,2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一(元城公司取具) 編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張數 進貨額 提出扣抵營業稅額 1 承億工程行 103年2月至104年4月  9 3,366,501元 168,326元 2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年2月  3   488,000元  24,400元 3 陽億有限公司 104年2月至104年8月  5 1,350,888元  67,544元 4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2   572,000元  28,600元 5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1   246,000元  12,300元 6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年2月  1   95,238元   4,762元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年12月至104年2月  5 1,665,805元  83,291元 8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年10月  2   716,571元  35,829元 合計  28 8,501,003元 425,052元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附表二(元城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開立期間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10407 24 2,001,399 100,071 24 2,001,399 100,066 2 承億工程行 10307~10409 3 1,036,000 51,800 3 1,036,000 51,800 3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4 1,474,298 73,715 4 1,474,298 73,715 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8 1 602,000 30,100 1 602,000 30,100 5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2~10404 12 7,587,092 379,355 12 7,587,092 379,355 6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04~10402 2 1,212,747 60,637 2 1,212,747 60,637 7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3 1,252,087 62,605 3 1,252,085 62,605 8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4~10405 2 231,796 11,589 2 231,796 11,589 合計 51 15,397,419 769,872 51 15,397,417 769,867 元城公司取得進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 編號 銷項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發票扣抵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承億工程行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94,428 24,7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46,300 12,3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3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62,800 18,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4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76,190 23,8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5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6 奇毅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62,000 18,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7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88,000 14,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8 雷音軒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6,000 12,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9 宏瑋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428,571 21,4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0 承億工程行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5,200 8,2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1 承億工程行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34,300 6,7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879,060 43,9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3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25,600 6,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4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5年1、2月期 NN00000000 156,800 7,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5 康禾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10401 106年1、2月期 NN00000000 205,600 10,2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6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93,608 9,6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82,755 9,1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90,752 9,5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0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19,630 10,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1 承億工程行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48,200 17,4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2 承億工程行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283,450 14,1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3 陽億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04,820 15,2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4 承億工程行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55,633 42,7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5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76,760 13,8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6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12,523 15,6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7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5,825 17,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28 陽億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0,960 5,5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7頁 元城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字第51786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736,000 36,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53,000 27,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8,500 2,4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 承億工程行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138,000 6,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30,000 3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6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587,000 29,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602,000 30,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8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67,500 38,3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9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635,000 31,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0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595,000 2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1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65,000 1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4,600 4,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8,035 1,4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3,420 2,1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5,280 4,7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1,000 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56,480 2,8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60,800 3,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7,880 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3,750 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4,600 7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5,260 4,7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3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69,920 38,4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4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768,497 38,4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5 坤岳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1,164,247 58,2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6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3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594,800 29,7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7 弘异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85,375 34,26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28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166,348 8,3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80頁 29 達盟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10405 104年3、4月期 QA00000000 65,448 3,2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80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3,250 3,1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08,570 5,4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8,232 9,4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9,305 9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6,970 7,8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8,340 1,9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51,840 2,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3,670 7,6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3,920 1,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7,137 9,3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57,080 7,8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2,070 3,1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29,910 6,4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3 承億工程行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3,800 18,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4 承億工程行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534,200 26,7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5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53,865 22,6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6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369,552 18,4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7 禾金科技有限公司 10409 104年9、10月期 RN00000000 428,670 2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8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0,844 10,542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49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321,655 16,083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0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536,725 26,8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51 晟旺國際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405,074 20,2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79頁 達新威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88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0,640 2,0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73,025 8,6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7,580 2,3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6,125 3,3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84,806 9,2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38,820 6,9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7,400 1,8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640 1,1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45,920 2,2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75,218 8,7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6,425 1,3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61,440 3,0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8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71,520 3,57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340 13,7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9,820 12,9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1,670 12,0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53,550 12,67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980 12,1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60,040 13,0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60,810 13,0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74,230 13,7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760 1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43,760 12,1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37,270 11,8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21,980 11,0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0,750 10,0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12,630 10,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3,390 10,1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2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1,840 9,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29,580 6,4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08,110 5,4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78,200 8,9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3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505 105年5、6月期 CD00000000 142,215 7,11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3頁 八馬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89號、111年 度偵緝字第499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5,700 12,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2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58,300 12,91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3 陽億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45,700 7,2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4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0,800 4,5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5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88,000 4,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6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10311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98,000 4,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2,400 9,1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9,640 9,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8,825 9,4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6,645 9,3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7,120 7,8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5,265 9,2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83,489 9,1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56,475 7,82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5,480 9,77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93,050 9,6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202,695 10,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11 104年11、12月期 SG00000000 166,330 8,3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19 勁毅科技有限公司 10508 105年7、8月期 CV00000000 50,000 2,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 2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3,000 2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0,000 23,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9,000 23,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5頁 2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67,000 23,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7 未扣抵 PL00000000 474,000 23,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71,000 23,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8,900 23,4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2,000 23,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6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8,000 23,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9,500 23,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8 未扣抵 PL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7頁,他字第3017號卷第17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附表(奇毅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行義企業社 1 198,000 9,900 1 198,000 9,900 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 4,234,000 211,700 10 4,234,000 211,700 3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2 655,971 32,799 2 655,971 32,799 4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 500,000 25,000 1 500,000 25,000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5 406,890 20,345 5 406,890 20,345 6 潔貝爾有限公司 2 123,810 6,190 2 123,810 6,190 7 星倫有限公司 4 2,045,562 102,278 4 2,045,562 102,278 8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 318,600 15,930 1 318,600 15,930 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5 477,505 23,875 5 477,505 23,875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2 572,000 28,600 2 572,000 28,600 11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8 2,809,522 140,478 8 2,809,522 140,478 12 碩建國際有限公司 1 142,858 7,143 0 0 0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2 771,688 38,585 2 771,688 38,585 14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2 617,500 30,875 2 617,500 30,875 15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7 245,463 12,274 4 243,500 12,175 16 泰億企業社 3 6,176,847 308,843 3 6,176,847 308,843 總計 56 20,296,216 1,014,815 52 19,545,333 (20,151,395-銷貨退回及折讓606,062)  977,270 奇毅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0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935,000 4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9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00,000 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6,000 11,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52,000 22,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506,200 25,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83,200 14,1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63,000 18,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50,000 17,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20,000 21,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12,600 10,6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2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55,971 7,79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3 潔貝爾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78,000 3,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4 潔貝爾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45,810 2,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5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44,762 7,2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12,381 5,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91,676 4,5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686 1,4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19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0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85,000 2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1 星倫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472,500 23,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2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14 14,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3頁 23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14 14,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3頁 24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212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333,333 16,6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4頁 25 碩建國際有限公司 10212 未扣抵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26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57,143 27,8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5頁 27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50,476 17,5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6頁 28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74,762 13,7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5頁 29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01,047 20,0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6頁 30 辰龍財金科技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21,333 16,0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67頁 31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8,000 1,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0頁 32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0頁 33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1頁 34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Z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1頁 35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2頁 36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2,000 2,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2頁 37 新典規劃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23,500 6,1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303頁 38 旭威傳播事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39 亞欣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00,000 25,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0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201,200 60,0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1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365,831 68,2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2 泰億企業社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609,816 180,4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43 星倫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7、8月期 AQ00000000 606,062 30,30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4 藝麗欣實業有限公司 10307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318,600 15,9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8,140 4,407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18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5,000 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0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2,000 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2頁 4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74,250 3,7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4頁 4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87,500 4,3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26頁 5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0,000 10,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1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62,000 18,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2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96,500 14,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93頁 53 行義企業社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98,000 9,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59頁 5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36,396 16,8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5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435,292 21,7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 5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21,000 16,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0頁,偵字第6377號卷第296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附表(漢祥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6 7,121,834 356,090 16 7,121,834 356,090 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1 49,019 2,455 9 44,924 2,250 3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3 49,617 2,481 1 34,571 1,729 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57 3,911,557 195,573 18 3,606,789 180,341 5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 40,284 2,016 4 40,284 2,016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40 2,873,089 143,660 40 2,873,089 143,660 7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4 124,154 6,207 1 95,238 4,762 8 承億工程行 1 105,000 5,250 1 105,000 5,250 9 星倫有限公司 8 3,782,340 189,117 8 3,782,340 189,117 1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3 5,401,617 270,080 13 5,401,617 270,080 11 天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 61,905 3,095 1 61,905 3,095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5 1,518,299 75,916 5 1,518,299 75,916 1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7 2,838,664 141,934 7 2,838,664 141,934 1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95,238 4,762 1 95,238 4,762 15 鈦山有限公司 2 779,986 39,000 2 779,986 39,000 1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 70,472 3,528 13 70,472 3,528 小計 186 28,823,075 1,441,164 140 28,470,250 1,423,530 漢祥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1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01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34,571 1,72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2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01 YU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21,750 6,0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6頁 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3,360 5,6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6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97,200 4,8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7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21,800 6,0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7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4,180 7,2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8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4,075 5,70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8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06,250 5,3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9頁 1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3,250 7,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59頁 1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14,180 5,7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0頁 1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53,912 7,6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0頁 1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50,939 7,54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1頁 1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1,593 7,0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1頁 1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63,350 8,1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2頁 1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2 101年1、2月期 YU00000000 141,020 7,0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2頁 1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9,640 2,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4頁 1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3,000 2,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4頁 1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93,100 4,65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5頁 2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55,160 2,7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5頁 21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1,429 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27頁 22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3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7,619 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0頁 2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1,150 1,5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6頁 2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6,784 1,3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6頁 2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19,422 9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7頁 2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9,250 1,9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7頁 2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7,040 1,3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8頁 2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96,000 4,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8頁 2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32,500 1,6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9頁 3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43,250 2,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69頁 3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43,680 2,18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0頁 3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27,200 1,3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0頁 33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4 101年3、4月期 AH00000000 6,476 3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3頁 3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05 101年5、6月期 BW00000000 42,000 2,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35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7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619 38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36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8,550 9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2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34,000 1,7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2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4,160 70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3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2,375 3,61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3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32,361 1,6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4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26,598 1,3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4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22,800 1,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5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60,600 3,0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5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43,040 2,15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6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44,415 2,22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6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9,640 98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7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10,515 5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277頁 48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5,523 2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0頁 49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8 101年7、8月期 DK00000000 7,904 3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0頁 50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51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2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3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4 育勝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5 天愛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61,905 3,0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5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714 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4頁 5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6,190 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6頁 58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09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523 2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46頁 59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30,000 1,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0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500 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1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1,904 9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3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4 囍聚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EY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65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1,238 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6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6,666 1,8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7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68 太珊有限公司(原名:鈦山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88,390 19,4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69 太珊有限公司(原名:鈦山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11、12月期 EY00000000 391,596 19,5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70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0 101年9、10月期 EY00000000 5,714 28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50頁 71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428 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8頁 72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428 7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8頁 73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952 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9頁 74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523 7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40頁 75 財團法人台灣文創平台發展基金會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4,761 2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偵字第37212號卷一第239頁 76 台灣國際文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952 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7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111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666 13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55頁 7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21,350 11,0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7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67,140 13,3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309,505 15,4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217,360 10,86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97,600 9,8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306,628 15,33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112 101年11、12月期 GM00000000 156,870 7,8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42,857 2,1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6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01 102年1、2月期 KN00000000 95,238 4,7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8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8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9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9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9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3 LL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5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14,286 5,7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06 102年5、6月期 MJ00000000 136,000 6,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61,179 18,0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0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09,140 20,4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7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92,648 24,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8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83,144 24,15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0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38,046 21,9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51,440 22,57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69,224 23,4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2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62,809 23,1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1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7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3,118 22,1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1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1,378 22,06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7,873 2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5,824 19,7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1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0,022 22,00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13,952 20,69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1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32,978 21,64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0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19,902 20,99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1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87,168 24,3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22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47,884 22,3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3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3,052 19,65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4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394,612 19,73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5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458,036 22,90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6 詠晉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10208 102年7、8月期 NG00000000 239,153 11,9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2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16,236 15,8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2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84,900 14,24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2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0,871 11,54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153,456 7,67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236,952 11,8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0 102年9、10月期 PE00000000 306,111 15,30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3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7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8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49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3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4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5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QC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56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5,238 26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60頁 157 台灣艾思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211 102年11、12月期 QC00000000 2,857 14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偵字第37212號卷二第360頁 158 星倫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60,500 13,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59 星倫有限公司 10301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390,820 19,5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0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66,667 3,33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2頁 161 承億工程行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05,000 5,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2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11,855 20,59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3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428,700 21,43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4 星倫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216,000 10,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67,124 23,35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6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05,739 30,28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7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552,636 27,63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6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60,248 18,01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69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3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22,313 21,1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238,206 11,9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20,487 31,0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465,346 23,26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679,089 33,95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4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160,446 8,02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5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01,575 15,07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1頁 176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58,488 17,92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7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85,283 19,2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8 臺耘國際有限公司 10304 103年3、4月期 ZV00000000 322,553 16,1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79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54,286 32,71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0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806,361 40,31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1 星倫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613,818 30,6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3頁 18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55,690 12,7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326,716 16,33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5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422,994 21,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85,882 14,29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18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06 103年5、6月期 AQ00000000 227,017 11,35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4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附表(陽億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6 1,028,280 51,415 6 1,028,280 51,415 2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 360,000 18,000 1 360,000 18,000 3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3 1,056,890 52,845 2 680,190 34,009 4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2 557,935 27,897 2 557,935 27,897 5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2 1,041,000 52,050 2 1,041,000 52,050 6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 230,600 11,530 2 230,600 11,530 7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3 587,620 29,381 3 587,620 29,381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8 969,834 48,494 18 969,834 48,494 9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1 262,000 13,100 1 262,000 13,100 10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5 1,350,888 67,544 5 1,350,888 67,544 11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2 563,500 28,175 2 563,500 28,175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8 2,061,730 103,088 8 2,061,730 103,088 13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5 2,485,700 124,285 4 1,793,700 89,685 1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412,000 20,600 1 412,000 20,600 小計 59 12,967,977 648,404 57 11,899,277 594,968 陽億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2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55,600 2,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 瀚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302 103年1、2月期 ZA00000000 175,000 8,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 能火文創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262,000 13,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4 比威力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308 103年7、8月期 BK00000000 412,000 20,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88,750 4,4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4頁 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76,400 3,8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4頁 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90,500 4,5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5頁 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93,000 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5頁 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309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80,184 4,0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6頁 10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09,760 15,4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11 宏亞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8,175 12,4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12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8,500 10,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3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72,200 13,6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4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12,400 15,6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5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90,310 14,51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6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311,280 15,5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7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17,210 10,86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8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247,280 12,364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19 英琦包裝企業有限公司 10310 103年9、10月期 CE00000000 192,550 9,62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0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65,300 13,2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1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93,250 9,6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2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76,260 8,8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3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3,800 8,19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4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69,170 3,45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5 五木町創意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160,500 8,0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26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726,200 36,31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7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CZ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8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293,000 1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29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456,500 22,8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30 飛裕科技有限公司 10312 103年11、12月期 CZ00000000 318,000 15,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31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04,000 25,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2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1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98,500 4,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3 宏其實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537,000 26,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4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2 104年1、2月期 NN00000000 304,820 15,2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3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3,700 2,18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9頁 3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1,760 1,58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39頁 3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4,250 2,21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0頁 38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12,780 63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0頁 39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3,250 2,163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1頁 40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2,185 1,10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1頁 41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6,400 2,3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2頁 4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1,000 3,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2頁 43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2,950 1,1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3頁 44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23,775 1,189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3頁 45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60,400 3,02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4頁 46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89,400 4,47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偵字第11525號卷第244頁 47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39,150 1,95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48 隆凱工業有限公司 10404 104年3、4月期 PG00000000 465,000 23,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6頁 49 京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60,000 18,0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0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388,340 19,417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1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104年5、6月期 QA00000000 291,850 14,592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2 奇特興業有限公司 10406 QA00000000 未扣抵 未扣抵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3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06,820 10,34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4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37,500 11,87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5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43,300 7,16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6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276,760 13,83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7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12,523 15,626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8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345,825 17,291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59 元城興業有限公司 10407 104年7、8月期 QU00000000 110,960 5,548 本院簡上卷一第265頁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一(八馬公司開立) 編號 營業人名稱 開立統一發票明細 提出申報扣抵明細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張數 銷售額 稅額 1 冠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6 7,501,400 375,070 0 0 0 2 神港船舶股份有限公司 12 2,197,414 109,867 12 2,197,414 109,867 3 玉山事業有限公司 2 504,000 25,200 2 504,000 25,200 4 盈德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3 276,800 13,840 3 276,800 13,840 5 陽億有限公司 1 145,700 7,285 1 145,700 7,285 6 勁毅科技有限公司 1 50,000 2,500 1 50,000 2,500 合計 35 10,675,314 533,762 19 3,173,914 158,692 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附表二(陞保公司開立)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8 21,778,000 1,088,900 8 21,778,000 1,088,900 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46 21,267,200 1,063,360 0 0 0 陞保公司開立銷項發票明細表(111年度偵緝字第4993號) 編號 買受人(扣抵)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年月 扣抵發票期別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營業稅額 證據出處 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573,000 128,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526,000 126,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839,000 141,9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735,000 136,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3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3,024,000 151,2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3,227,000 161,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733,000 136,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604 106年3、4月期 NE00000000 2,121,000 106,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5,000 24,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7,000 24,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1,000 24,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3,000 24,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6,000 24,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9,000 24,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6,000 23,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45,000 2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1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56,000 22,8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3,000 23,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8,000 23,9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1,000 24,0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7,000 23,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245,000 1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92,000 24,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398,500 19,9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68,000 23,4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75,000 23,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2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000 2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3 未扣抵 AN00000000 489,000 24,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87,000 24,3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1,000 24,5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000 24,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5,000 22,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0,000 22,5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3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82,000 24,1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35,000 21,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29,000 21,4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33,000 21,6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45,000 22,2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5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7,000 22,8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6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6,000 23,3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7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63,000 23,1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8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72,000 23,60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49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0,600 24,53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0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3,200 24,66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1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95,600 24,78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2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02,500 20,125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3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456,800 22,84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54 冠森建設有限公司 10704 未扣抵 AN00000000 395,000 19,750 本院簡上卷一第269頁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前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刑罰之規定,於 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 為準。

2025-02-14

TYDM-111-簡上-763-20250214-1

金重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銀行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重訴字第2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上紘 選任辯護人 魏婉菁律師 張復鈞律師 被 告 張其元 選任辯護人 鄭智陽律師 楊承遠律師 連家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 字第6029號、113年度偵字第6030號、113年度偵字第6031號、11 3年度偵字第6032號、113年度偵字第6033號、113年度偵字第925 4號、113年度偵字第15723號、113年度偵字第16281號、113年度 偵字第16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上紘、張其元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 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 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 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 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刑 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又審判中之延長 羈押,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年 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3審以一次為限,刑事妥 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     ㈠被告林上紘、張其元(下分稱姓名,合稱被告)因違反銀行 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共同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3項、第1 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 法第107 條未經許可販售境外基金罪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加重詐欺罪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 罪嫌提起公訴,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1日訊問後,認其等 均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事 由,有羈押之必要,於同日予以羈押3個月,並禁止接見、 通信。嗣於113年8月13日、10月14日、12月12日三度裁定延 長羈押2月,並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㈡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並徵詢公訴人、 辯護人之意見後,審核相關卷證,認被告所涉上開罪嫌,除 其等之供述外,並有起訴書所載證人之證述及相關書證在卷 可憑,更經本院辯論終結並於114年1月24日宣判,判處其等 之罪刑均達13年,足認其等涉犯上開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  ㈢本案有羈押之原因:  1.被告於本案案發時,分別擔任澳洲ACDEX券商負責人及財務 長,均為實際管理、營運澳洲ACDEX券商之人,其等明知澳 洲ACDEX券商之財務情形虧損嚴重,卻仍與劉光才合作,透 過劉光才及其團隊將外匯保證金交易包裝為數種海外基金, 以違反銀行法之方式,長達數年之時間,共同對外募集鉅額 資金,所涉吸金之金額高達美金700萬餘元,換算新臺幣20 多億元,被告於非法收受上開款項後,復未將上開投資款實 際從事外匯保證金交易,亦未拋予上手合法之券商,而自行 挪作他用。  2.衡酌被告因上開行為而涉犯多罪,現均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 13年,並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9億餘元,考量涉犯重罪之 訴追,本常伴隨被告逃亡之高度可能,此為趨吉避凶、不甘 受罰之基本人性,且被告均因另案公司相關事宜,遭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涉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 第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 1 項一般洗錢、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故意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證券交易法第174 條第1 項第5 款虛偽記載傳票及其 他有關業務文件等罪嫌,另行提起公訴,更可認被告在多重 刑事追訴之情形下,均有相當理由足認有規避刑罰執行、妨 礙審判程序進行而逃亡之虞。因此,本案仍有符合刑事訴訟 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之羈押原因。  ㈣本案有羈押之必要:   本案雖已宣判,然尚在上訴期間,檢察官、林上紘均可能提 起上訴(張其元已提起上訴),被告亦可能須面對有罪確定 後之執行程序,若未持續羈押,被告在後續司法程序中,不 願到庭或面對刑事執行之可能性及疑慮必然提高。且被告均 為澳洲ACDEX 券商之主要營運者,相較其他被告,就整體犯 行之參與程度最高,參以本案投資人遭被告以澳洲ACDEX 券 商身分詐得、挪用之金錢經本院認定後,至少高達美金7000 萬餘元,換算新臺幣20多億元,被害人數達數百人,非僅絕 大部分均未返還投資人,上開詐得款項更遭挪作為被告名下 其他公司、投資計畫使用,或已轉移至國外人頭或公司名下 之帳戶,甚經張其元轉為虛擬貨幣而無法查扣其去向,此與 檢調查扣被告名下財產之價值相差甚遠,可見被告早已將犯 罪轉移他處而未能查獲,被告自因此可能在我國境外具有相 當資力得以生活。此外,被告因本案獲有之鉅額利益,對於 我國金融秩序、社會公益所造成之嚴重危害,與林上紘所稱 「能提出新臺幣500至1000萬元保證金」、張其元於本次訊 問中表示「僅能提出新臺幣20萬元保證金」相較,實不成比 例。本院認在此鉅額不法獲利、犯罪所得均在國外且未為我 國檢警查獲或繳回之情形下,僅搭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限制出境、出海或科技監控等較輕微強制處分,仍有甚高 風險,亦不足形成足夠之強制力,或足以替代羈押,作為確 保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之手段,實有羈押之必要。至被告所 辯主動到案、自首、先前均配合偵查程序、坦承犯行、願意 與被害人和解,乃至於家中有親人須扶養等情,係屬被告之 犯後態度及生活狀況等問題,核與判斷羈押原因之有無及必 要性,並無必然關連,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但書、第5 項,刑事妥速審判 法第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                                        法 官 林柔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苡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2025-02-14

TPDM-113-金重訴-28-20250214-9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01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秋森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 度偵字第81215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 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判決如下:   主  文 林秋森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林秋森於本院 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中之自白(見訴卷第42、58、68頁) 」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民國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 布,並自同年月19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 第1項原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 正後則規定:「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經比 較新舊法,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 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 3條之規定。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條 第1款之幫助填載不實會計憑證罪及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被告於主觀上係出於同一幫助 他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之故意,客 觀上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相當薄弱, 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上應以一行為評 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均僅成立一罪。被 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 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又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 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 犯之刑減輕之。 ㈢、爰審酌被告以提供人頭個人證件資料之方式,幫助趨勢逸品 股份有限公司虛開發票,並幫助他人逃漏稅捐,非但影響國 家財政收入及稅賦制度之公平性、正確性,紊亂稅捐稽徵體 制,更影響主管機關利用商業會計憑證稽查之正確性及執法 人員難以追查不法份子之真實身分,所為殊值非難;惟念其 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查有妨害風化、詐欺等 經法院判決處刑確定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審訴卷第17至43頁);暨其自陳為國中 畢業之智識程度,工作為買賣房屋之仲介,月收入新臺幣4 至5萬元,家庭濟濟狀況尚可,獨居,無扶養人口之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三、沒收部分:   卷查無任何證據足認被告曾因本案犯行獲得任何報酬利益, 被告既無犯罪所得,自無從諭知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潘鈺柔提起公訴,檢察官許智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施吟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 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 43 條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 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 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81215號   被   告 林秋森 男 6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 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秋森基於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 意,分別於民國109年9月1日起至109年10月29日止、109年1 0月30日起至110年1月28日,以不知情之簡佩珊、林聖輝(上 2人所涉違反稅捐稽徵法等部分,業經本署檢察官以110年度 偵字第4386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擔任址設新北市○○區○○○路0 0巷0弄00號3樓「趨勢逸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趨勢逸品公司 )」名義負責人,並同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再 交由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實質操作趨勢逸品公司不實稅務申報 ,於109年9月至109年10月間(簡佩珊為負責人期間)、於109 年11月至110年1月間(林聖輝為負責人期間),趨勢逸品公司 並無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之事實,接續開立附表 一、二所示之不實統一發票30張、86張,銷售額合計新臺幣 (下同)21,995,922元、70,223,431元,稅額合計1,099,796 元、3,511,176元,交付予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充作進 項憑證使用。嗣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持之向稅捐稽徵機 關申報進項扣抵稅額,以此方法幫助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 業人逃漏營業稅1,094,196元、3,511,176元,足生損害於稅 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㈠ 被告林秋森於偵查中之供述 ⑴被告向證人簡佩珊、林聖輝收取證件,掛名趨勢逸品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⑵被告介紹人頭擔任趨勢逸品公司名義負責人之事實。 ⑶證人林聖輝稱呼被告為「揚陽哥」之事實。 ㈡ 證人簡佩珊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簡佩珊於109年間將證件交付與曾志勇設立公司、並至成功鎮農會請領發票後交付與曾志勇之事實。 ㈢ 證人曾志勇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曾志勇於109年間將證人簡佩珊證件及所請領之發票交付與被告之事實。 ㈣ 證人林聖輝於偵查中之證述 證人林聖輝於109年間將證件交付與被告,並至新北市新莊稅捐處請領發票之事實。 ㈤ 證人林聖輝與被告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份 被告以證人林聖輝名義擔任趨勢逸品公司負責人之事實。 ㈥ ⑴趨勢逸品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稅籍資料(附件2) ⑵趨勢逸品公司專案申請調檔查核名單、清單(附件6、6-1) 被告幫助趨勢逸品公司於附表一、二所示時間,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交付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充當進貨憑證並持之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共計4,605,372元之事實。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 文。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業於110 年12月1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修正施行,並於同年月19日起生 效。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犯 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 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第43條第1項則規定:「教 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法律 ,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刪除拘役刑及「選 科」罰金,且就併科罰金刑部分已較修正前提高,並無較有 利於被告之情形,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 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規定處斷。 三、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交易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如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 之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而無適用刑法第215條之餘地 ,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又稅捐稽徵 法第43條第1項所稱之「幫助犯第41條之罪」,為特別法明 定以幫助犯罪為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亦為稅捐稽徵法特別 規定,屬於一獨立之犯罪型態,性質上乃係實施犯罪之正犯 ,與刑法上幫助犯之具絕對從屬性者不同,不必有「正犯」 之存在亦能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72 年度台上字第3972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商業會計法第71 條第1款之幫助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修正前稅捐 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主觀 上係出於同一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罪之決意,客觀上亦係以數個舉動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 獨立性相當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 法上應以一行為評價較為妥適,認被告所為應論以接續犯, 僅成立一罪,被告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 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幫助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處斷。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檢 察 官 潘鈺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卓喬茵 附表一:簡佩珊為負責人期間銷項 序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時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1 威力仕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112,012 5,600(未拿出抵扣) 2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652,560 32,628 3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1,950 40,098 4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496,500 24,825 5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699,000 34,950 6 寬鴻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8,400 48,420 7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0,000 48,000 8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2,800 48,140 9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43,500 47,175 10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3,000 48,150 11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20,000 36,000 12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78,800 38,940 13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21,000 46,050 14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60,000 48,000 15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89,700 49,485 16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80,000 39,000 17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461,700 23,085 18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6,000 40,300 19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935,000 46,750 20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806,000 40,300 21 匯海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80,000 39,000 22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3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4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5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378,000 18,900 26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7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82,000 29,100 28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700,000 35,000 29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16,000 25,800 30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0 EJ00000000 522,000 26,100       30張 21,995,922 1,099,796 附表二:林聖輝為負責人期間銷項 序號 營業人名稱 發票開立時間 發票號碼 銷售額 稅額 1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184,680 9,234 2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70,000 28,500 3 蕾朵企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66,000 33,300 4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284,700 14,235 5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35,000 36,750 6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88,000 49,400 7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06,800 35,340 8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4,770 38,239 9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10,440 35,522 10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66,550 33,328 11 髮旺國際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44,000 47,200 1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01,000 40,050 1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54,460 42,723 14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68,000 23,400 15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62,995 43,150 16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10,000 25,500 17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07,475 45,374 18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7,285 38,364 19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80,000 24,000 20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52,000 27,600 21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86,000 24,300 2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58,280 22,914 2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70,000 23,500 24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72,000 48,600 25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50,000 22,500 26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27,660 41,383 27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20,000 26,000 28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915,600 45,780 29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39,820 36,991 30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65,765 43,288 31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12,000 25,600 32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63,000 38,150 33 堂元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820,190 41,010 34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643,500 32,175 35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40,850 37,043 36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86,500 39,325 37 橘子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29,275 21,464 38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787,500 39,375 39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490,000 24,500 40 品喬實業有限公司 10912 GD00000000 525,000 26,250 41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674,000 83,700 42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97,000 34,850 43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660,000 83,000 44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367,000 18,350 45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520,000 26,000 46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82,000 44,100 47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452,000 72,600 48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31,000 31,550 49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60,000 33,000 50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30,000 36,500 51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320,000 66,000 52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570,000 78,500 53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30,000 56,500 54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65,000 33,250 55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570,000 78,500 56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653,000 32,650 57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52,000 37,600 58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30,000 41,500 59 宇星能源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352,000 17,600 60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97,500 49,875 61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0,200 4,510 62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18,500 50,925 63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75,840 48,792 64 家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78,600 48,930 65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81,890 59,095 66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88,720 54,436 67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35,416 56,771 68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01,200 50,060 69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209,460 60,473 70 嘉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183,700 59,185 71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42,540 37,127 72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11,800 40,590 73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29,200 51,460 74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32,900 46,645 75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200,640 60,032 76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95,660 44,783 77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1,029,200 51,460 78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10,100 45,505 79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41,590 47,080 80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74,060 43,703 81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85,440 44,272 82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23,710 41,186 83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14,700 45,735 84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878,790 43,940 85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991,000 49,550 86 福灝有限公司 11001 JC00000000 758,980 37,949       86張 70,223,431 3,511,176

2025-02-14

PCDM-113-訴-1011-20250214-1

金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代 表 人 尤敬瑋 選任辯護人 郭承泰律師 被 告 胡家瑜 選任辯護人 吳俊龍律師 被 告 簡建賓 選任辯護人 張博鍾律師 許慧鈴律師 被 告 梁書銘 選任辯護人 尤亮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張仕育 選任辯護人 廖宜溱律師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潘采欣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梁乃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13232號、第15308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續字第282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及受雇人執行業務犯銀行 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罰金新臺幣1千5 00萬元。 【尤敬瑋】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又共同犯非法發行有 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至1-11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 得新臺幣3911萬41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 外,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 價額。 【胡家瑜】共同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又共同犯非法發行 有價證券罪,處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1至2-3、2-5、2-7、2-8所示之物均沒收; 已繳回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4萬76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 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簡建賓】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年。又犯填製不實會計憑 證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均緩刑3年。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3、4-4、4-8至4-10所示之物均沒收。 【梁書銘】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10月。 【張仕育】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 【潘采欣】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   犯罪事實 一、尤敬瑋為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冠美開發公司」) 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亦為冠美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冠美資產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胡家瑜為冠美開 發公司之總經理、冠美資產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梁書銘、張 仕育、潘采欣、蔡泉裕、余伊玫(蔡泉裕、余伊玫待到案後 由本院另行審結)均為冠美開發公司之業務。渠等與簡建賓 均明知冠美開發公司未經主管機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許可經營存款業務,且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亦不 得以收受投資之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 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竟共同基於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06年間之某時日, 由尤敬瑋擬定①「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以投資 越南永福省平川縣永安市之集合式住宅名義,投資人僅需支 付部分購買預售屋款項,2年後冠美開發公司保證買回;詳 細方案內容參附表一)、②「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 資方案」(以投資越南永福省平川縣永安市之集合式住宅名 義,保證可固定領取利息;詳細方案內容參附表一)、③「 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開發投資方案」(以投資越南富 壽省之工業區名義,保證可固定領取利息;詳細方案內容參 附表一),再由附表所示招募人負責出面以附表一所式方式 招攬附表一所示之投資人,與冠美開發公司簽訂各該投資項 目之合約,並與投資人約定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顯不相當之利 息,許家瑋等23人因而陷於錯誤,支付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 至附表一所示帳戶,總計冠美開發公司吸金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763萬元。 二、尤敬瑋、胡家瑜均明知有價證券之發行,需向主管機關申報 ,竟基於未經許可發行有價證券之犯意聯絡,於107年6月間 ,對外以成立東冠控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冠公司 」)之名義,以每股50元,即每張股票5萬元之價格銷售東 冠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並保證東冠公司2年內必定上市,股 價會上漲2倍等理由,招攬陳鈺杰、林素芬購買東冠公司之 未上市股票,陳鈺杰於107年12月21日以130萬元購買26張東 冠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林素芬則於不詳時間,以100萬元購 買20張東冠公司之未上市股票。 三、簡建賓為捷盟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捷盟公司 」)之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其 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 票,且捷盟公司與冠美開發公司並無任何業務往來,竟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以捷盟公司名義,分別於108年8 月21日開立6萬元發票、108年12月23日開立6萬元發票、108 年11月21日開立5萬元發票予胡家瑜,充當冠美開發公司之 進項憑證使用,惟胡家瑜嗣後並未持之用以申報冠美開發公 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起訴範圍:   本件關於違反銀行法部分,各該被告之被訴範圍,經公訴人 當庭確認,除被告尤敬瑋、胡家瑜係就起訴書附表之所有投 資人為其等之被訴範圍外,其餘被告則以起訴書附表「招募 人欄」有列載者為準(見本院卷一第314-315頁),是關於 起訴書附表所示投資人,①尤敬瑋、胡家瑜被訴範圍均為起 訴書附表編號1至23;②被告簡建賓被訴範圍係起訴書附表編 號5至8、11;③被告梁書銘被訴範圍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2 、9、16;④被告張仕育被訴範圍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0、18、 20、21;⑤被告潘采欣被訴範圍為起訴書附表編號18、21, 是本院以上開各該被告經起訴部分為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證據能力部分   本院以下所引用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 然關聯性,且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檢察官均同意有證據能 力(見本院卷三第270-293頁),復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 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且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165條踐行調查程序,均堪認有證 據能力。   貳、有罪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  ㈠上開事實,業經被告等於警詢、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其等互為證人時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 附表二及附表三所示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稽,且有扣案 如附表四編號1-1至1-11、2-1至2-3、2-7、2-8、4-3、4-4 、4-8、4-10所示之物可佐,足認被告等前揭任意性之自白 ,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㈡又關於附表一編號9賴東隆之第2筆投資(即107年9月10日投 資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之100萬元),依證 人尤敬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關於本案賴東隆之投資,我可 以確定第1、2筆投資是梁書銘招攬,第3筆我有點不確定, 但第3、4筆應該是我招攬的,我記得金額較低的不是我招攬 等語(見本院卷183-186頁),已明確證稱前揭賴東隆第2筆 投資款確為梁書銘所招攬,核與冠美開發公司之投資金額總 表excel檔案(見112偵15308卷一第363頁)所載該筆投資之 負責業務為「梁書銘」相符,是本院認定附表一編號9賴東 隆之第2筆投資為梁書銘所招攬,梁書銘於本院審理時辯稱 賴東隆該筆投資款非其所招攬,不足採信。  ㈢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等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 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犯罪事實一部分:    ⒈按自然人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業務之規定者,係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之罪。法人違反上 開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定有明 文。所謂「處罰其行為負責人」,並非因法人犯罪而轉嫁代 罰其負責人,係因其負責人有此行為而予處罰。倘法人違反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規定,而其負責人 有參與決策、執行者,即為「法人之行為負責人」,應該當 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法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非銀行不得 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而不應論以同條第1項「 違反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之規定」之罪。  ⒉又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以具有「法人之行為負責人」為犯罪 成立之特別要素,屬學理上之純正身分犯。如不具法人之行 為負責人身分,知情且參與吸金決策或執行吸金業務,而與 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實行犯罪之人,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 規定,與有身分之人,論以共同正犯(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 字第111號判決要旨)。至「法人負責人」,乃指公司法第8 條第1、2項規定之公司負責人及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之實際公 司經理人,並不以公司登記資料上登載之負責人、經理人為 限(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554號判決要旨)。而公司法 所稱「公司負責人」,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 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⒊經查,尤敬瑋為冠美開發公司之代表人且為實際負責人,此 經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述在卷,並有冠美開 發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見11 2偵15308卷二第121頁);而胡家瑜於前揭投資方案推行時 ,為冠美開發公司之總經理,負責統計投資人之投資金額及 應付利息,且負責舉辦說明會、訓練業務員、督促業務員之 績效等工作,並就附表一所示招攬人所招攬之投資,均領有 「主管」獎金,亦據其於警詢、偵訊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供承 明確,是依前揭說明,尤敬瑋、胡家瑜均係法人之行為負責 人至明。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則分別自106年7月、106 年3月、106年間某日起受雇於冠美開發公司擔任業務人員, 此經其3人於警詢或偵訊、本院行準備程序時所供明,是其 等均為冠美開發公司之受雇人。  ⒋是核①尤敬瑋、胡家瑜如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銀行法第12 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罪。②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雖非冠美開發公司 負責人,然其等就犯罪事實一所為,係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即 尤敬瑋、胡家瑜共同實行犯罪,核均係與法人之行為負責人 共同犯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前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而③冠美開發公司之負責人即尤敬瑋 、胡家瑜、受雇人即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既均因執行 業務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應依銀行法第12 7條之4第1項規定,對冠美開發公司科以銀行法第125條第1 項後段所定之罰金。  ⒌至起訴意旨雖漏未援引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之規定,然起訴 書犯罪事實欄已敘明尤敬瑋為為冠美公司之法人負責人,且 與總經理胡家瑜及梁書銘等冠美公司之業務,係以冠美公司 之名義為本件投資招攬,是此部分僅屬起訴條文之漏載,尚 無庸變更起訴法條,亦無礙被告等之防禦權,自得由本院逕 予補充法條。  ⒍尤敬瑋、胡家瑜就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 並非本案非法吸金期間冠美開發公司之負責人,然其4人與 具有該身分之尤敬瑋、胡家瑜間,分別就所招攬之投資,亦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項前段規定,仍 均應以共同正犯論。  ⒎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 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 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 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 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 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 均屬之;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之行為, 行為人先後多次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犯行,依社會客觀通念,符 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概念,屬於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 。犯罪行為人對外違法吸收資金,於反覆多次收取被害人交付 之資金時,其各該當次之犯罪實已成立,僅在評價上以一罪論 (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及10 5年度台上字第72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等招攬投資之 所為,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核其行 為性質,均具有營業性及反覆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應評 價為集合犯實質上一罪關係,僅論以一罪。     ㈡犯罪事實二部分:  ⒈核尤敬瑋、胡家瑜此部分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 項規定,而犯同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之非法發行有價證券 罪。  ⒉又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之非法發行有價證券罪,依同法第 8條第1項之規定,係以具發起人之身分而成立,胡家瑜雖不 具有該身分關係,然其與東冠公司之發起人尤敬瑋就犯罪事 實二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㈢犯罪事實三部分:   ⒈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主辦會計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 統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 先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度台非字第98號判 決參照)。  ⒉核簡建賓如犯罪事實三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⒊簡建賓所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即發票3張,均係開立予冠美開 發公司,作為該公司進項憑證之單一犯罪目的,係於時空密 接狀態下接續實行相同構成要件之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 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 開,應認定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而論以一罪。公訴人主 張應成立集合犯(見本院卷一第315頁),容有誤會。   ㈣尤敬瑋、胡家瑜所犯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非 法發行有價證券2罪;簡建賓所犯與法人行為負責人共同犯 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填製不實會計憑證2罪,均犯意各別, 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㈤刑之減輕:  ⒈就犯罪事實一部分,審酌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 均僅係從事招攬投資之業務工作,並非基於支配主導地位, 亦非具有吸金決策權之人,其等分工角色、犯罪情節、對於 犯罪之貢獻程度及可責性相較於尤敬瑋、胡家瑜,顯然較輕 ,惡性與造成之法益侵害亦較輕微,爰均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規定「犯第125條、第125條之2或 第125條之3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 2分之1。」查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於 偵查中均自白犯罪事實一之犯罪,業如前述,而胡家瑜業已 繳交經扣除已返還予部分投資人之剩餘犯罪所得,有繳款收 據存卷可考(見本院卷四第48頁;計算式則詳見附表五編號 2「給付情況」欄及附表五編號2-1關於犯罪所得之計算); 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則因賠償數額已分別大於 或等於其等之犯罪所得,等同實際上已繳回犯罪所得(詳見 附表五編號3、4、5、6「給付情況」欄及附表五編號3-1、4 -1、5-1、6-1關於犯罪所得之計算),是其等如犯罪事實一 所為,均應依銀行法第125條之4第2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並俱依法遞減之。而尤敬 瑋雖於偵查中自白此部分犯罪,然並未能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自無該條適用。  ⒊犯罪事實二部分,審酌尤敬瑋為東冠公司之發起人,且依證 人陳鈺杰、林素芬於警詢之證述,其等之所以購買東冠公司 之股票,主要均係接觸尤敬瑋而來,尤敬瑋並於偵訊時供稱 :此事是我的想法,然後跟胡家瑜討論細節等語(見112偵1 5308卷三第217-222頁),是胡家瑜應非基於支配或決策之 角色,其犯罪情節相較於尤敬瑋較輕,爰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續字第282號移送併辦之犯罪 事實關於尤敬瑋、胡家瑜招攬簡建賓投資而違反銀行法部分 (胡家瑜被訴有關簡建賓於109年1月21日投資65萬元、109 年1月22日投資35萬元部分除外,此部分由本院退併辦,詳 後述),與本案起訴之違反銀行法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 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   ㈦爰審酌①被告等均明知經營銀行業務需經過主管機關特許,非 銀行不得以收受投資或其他名義,而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 收受款項、吸收資金,竟共同為上開違反銀行法之犯行,所 為妨害國內金融秩序及經濟安定,助長投機風氣,實值非難 ;並考量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且對其等犯行表達後悔之 意,且斟酌其等與被害人之和解、調解成立及賠償情況(詳 如附表五);衡以被告等在本案之角色、參與程度、所吸收 資金金額之高低;②又尤敬瑋、胡家瑜罔顧我國相關法律之 限制規範,共同恣意發行有價證券,破壞金融及社會經濟秩 序,損及投資人之可能權益;③另簡建賓身為捷盟公司之負 責人,理應正當處理其公司之會計事宜,竟虛開發票,紊亂 主管機關對於統一發票之管理,所為均不足取。兼衡被告等 之前科素行、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等於本院審理時 自陳之學歷、工作、家庭經濟狀況:⑴尤敬瑋為國中肄業, 從事土地仲介之工作,月入5萬元以上,需扶養父母,經濟 狀況勉持;⑵胡家瑜為高職畢業,從事包租代管業務,月入4 萬元,已婚並育有1名年幼女兒,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 持;⑶簡建賓為研究所畢業,從事房屋仲介,月入7至8萬元 ,已婚並育有2名年幼子女,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持;⑷ 梁書銘為高職畢業,從事倉儲之工作,月入4萬元,需扶養 父母,經濟狀況勉持;⑸張仕育為大學畢業,從事營造業司 機,月入3萬5000元,需扶養媽媽,經濟狀況勉持;⑹潘采欣 為高職畢業,從事裝潢之工作,月入3 萬元,已婚並育有1 名年幼子女,需扶養父母,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見本 院卷三第304頁),各核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就簡建 賓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被告 冠美開發公司部分,則審酌該公司之法人行為負責人及受雇 人即尤敬瑋、胡家瑜、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與共同正犯 簡建賓等人違反銀行法之規模、分工、情節及造成之損害,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再審酌尤敬瑋、胡家瑜之角色分 工,犯行次數、密集程度、侵害程度等情,就其2人違反銀 行法及非法發行有價證券2罪,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以示懲儆。  ㈧緩刑之宣告  ⒈查簡建賓、張仕育、潘采欣3人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其3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可佐(見本院卷一第55、63、67頁),本院審酌簡建賓、張 仕育、潘采欣均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且其等尚非違法吸 金之倡議或主導者,吸金規模及獲利亦非甚鉅,犯罪情節或 主觀惡性俱較輕微,且簡建賓、張仕育、潘采欣3人犯後始 終坦承犯行,並與所招攬投資之被害人全部達成和解或調解 成立,且均已全數履行賠償義務(詳見附表五編號3、5、6 ),足認簡建賓、張仕育、潘采欣3人經此偵、審教訓,已 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爰就簡建賓併予宣告緩刑3 年 ;張仕育、潘采欣均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 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1至1-11所示之物,及附表四編號2-1 至2-3、2-5、2-7、2-8,分別係尤敬瑋、胡家瑜所有且供其 等犯本案犯罪事實一之犯行使用,此經其2人於本院準備程 序時供認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4、278頁);附表四編號4-3 、4-4、4-8至4-10所示之物,則係簡建賓所有或由其負責保 管而具有事實上管領權,並有用以本案犯罪事實一招攬投資 之用,業據其自陳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5頁】,均應依刑法 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㈡至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4、2-6、3-1、4-1、4-2、4-5至4-7所 示之物,經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陳 或非屬其等所有之物,或並未持以用在本案犯罪之用,且本 院亦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與本案之犯罪相關,爰均不予 宣告沒收。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 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 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 之人外,沒收之」,上開規定係在刑法沒收新制生效之後始 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及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本案被告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 所得沒收,自應優先適用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於該規定 未予規範之沒收部分(例如:犯罪所得估算、追徵、過苛調 節、供犯罪所用或犯罪所生之物之沒收等),則仍回歸適用 刑法沒收之相關規定。其次,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 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 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即無「利得」可資 剝奪,故共同正犯所得之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 之。  ⒉經查,被告等就犯罪事實一之犯罪所得各為:尤敬瑋4575萬8 200元、胡家瑜38萬7600元、簡建賓33萬1200元、梁書銘39 萬元、張仕育6萬3000元、潘采欣12萬8000元(認定之依據 暨計算式均詳見附表五編號1-1、2-1、3-1、4-1、5-1、6-1 ),①尤敬瑋部分,扣除其已賠償被害人之數額(詳附表五 編號1「給付情況」欄),就剩餘之犯罪所得3911萬4100元 ,雖未扣案,仍應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應發還被害 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依法沒收之,並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②胡家瑜部分,扣除已賠 償被害人之數額,剩餘犯罪所得14萬7600元(計算式如附表 五編號2、2-1),此業經其繳回,業經認定如前,是就胡家 瑜此部分犯罪所得,依銀行法第136條之1規定,除應發還被 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應依法沒收之。③簡建賓、 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部分,因其等賠償予被害人之數額 ,已等於或大於前揭犯罪所得(詳附表五編號3至6「給付情 況」欄),自無從再對其等宣告沒收前揭犯罪所得。 參、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略以:  ㈠被告尤敬瑋、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張仕育、潘采欣本 案所為,除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收 受存款業務罪外,其等明知事實上並無前述越南不動產投資 案之存在,仍為前揭招攬投資之行為,使投資人等誤認冠美 開發公司日後會履行投資方案之獲利承諾,而交付如附表一 所示金額之款項,因認尤敬瑋、胡家瑜、簡建賓、梁書銘、 張仕育、潘采欣均另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 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㈡尤敬瑋、胡家瑜前揭招攬投資行為,另有透過同案被告余伊 玫,向李明芳招攬投資,使其於108年9月24日,投資越南富 壽省120公頃工業開發投資方案,而將1000萬元之投資款匯 入尤敬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附表 編號14),因認其2人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 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㈢胡家瑜前揭招攬投資行為,另有吸收附表一編號9賴東隆第4 筆投資款、附表一編號11陳奕陸之第3、4筆投資款、附表一 編號13陳鈺杰第3筆投資款,因認其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 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    ㈣梁書銘前揭招攬投資之行為,另有吸收附表一編號9賴東隆第 3、4筆投資款、附表一編號15林素芬之第2筆投資款,因認 其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 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其次,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 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 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 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參照)。再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 法,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因此,檢察官對 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 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 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 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 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 三、前揭公訴意旨一㈠部分:   訊據被告6人堅詞否認涉有加重詐欺之犯行,尤敬瑋辯稱: 當時投資人及同案被告很多人都有跟我去越南,我們與越南 永福省省長等政府人員開會討論時,他們都在旁邊,有具體 討論開發案之地點、面積、規模、販售對象,這些開發案是 確有其事,並非假的,後來因疫情關係無法再過去越南,加 上越南政權更替,他們書記換人後,就終止了投資案,因為 他們認為臺灣跟中國是同一國,我也有支付部分取得土地之 款項給越南政府,因越南為共產國家,土地只能向政府租用 使用權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6頁);胡家瑜、簡建賓、梁 書銘、張仕育、潘采欣則均辯稱:我們當時有實際去越南考 察當地狀況,當時也有接觸到他們省長及當地官員,我們認 為該等投資案是真實存在,且自身也有投資或招攬親友投資 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17-324頁),經查:  ㈠依①證人陳姿妤於警詢、偵訊時證稱:108年2月20日我投資20 0萬元讓冠美開發公司去越南興建勞工住宅,每個月可拿到1 .5%即3萬元利息,後來領了不知幾個月的3萬元,應該是有 領到10個月的利息,冠美開發公司就來信告知因越南疫情爆 發,投資案延宕,停止發放每個月1.5%孳息,但尤敬瑋為了 向投資人負責,有成立一群組,報告投資案進展,並告知投 資人其目前從事房地產仲介,會將賺取之薪資償還群組投資 人剩餘款項,我印象中前後從尤敬瑋拿到的利息還有後續還 款,加起來近50萬元等語(見111他5137卷第65-70、267-27 0頁);②證人黃毅偉於偵訊時證稱:我本案投資有拿回利息 ,每個月6萬元,我好像拿了10次共60萬元等語(見111他51 37卷第273-275頁);③依證人賴東隆於警詢時證稱:我參加 冠美開發公司之投資說明會後,有報名參加去越南永福省考 察,到當地與永福省省長開會,並實際看到冠美開發公司預 計開發的土地,考察後我認為此投資真實性高,就決定投資 。其中我的第2筆投資,在簽約後約10個月,冠美開發公司 有依約將30%利息30萬元匯給我等語(見111他5137卷第79-8 3頁);④依證人陳奕陸於警詢時證稱:107年9月間我透過大 舅簡建賓認識冠美開發公司總經理胡家瑜,胡家瑜向我介紹 越南永福省不動產投資案內容,有2種投資方案,方案A是年 配利19%,方案B是月配息1.5%,於是我各投資100萬元、60 萬元到方案A、方案B,這2筆投資冠美開發公司都有按方案 內容支付利息,上開2方案我各取得19萬、10萬8000元之利 息,因為已取回利息,所以我就將上開合約終止。後來我另 外再繼續投資新的方案C、方案D,方案C是每2年配息100%, 方案D是每月配息1%,期滿1年後在另外給3%利息。因為也有 順利拿到利息,所以我有再加碼投資,簡建賓也有投資,一 開始冠美開發公司有依約每個月給付利息,但109年3月後就 未依正常時間支付,當時冠美開發公司負責人尤敬瑋有出面 說明,因疫情影響越南不動產市場,所以無法獲利、支付利 息,要視疫情狀況再處理等語(見111他5137卷第157-162頁 );⑤證人詹怡妮於警詢時證稱:本案投資我曾於108年間去 越南考察,由尤敬瑋、胡家瑜帶團,約10投資人一起去,到 了越南後,有1名仲介、1名翻譯帶我們前往永福省或福壽省 (詳細地點忘記了)參觀土地等語(見111他5137卷第109-1 14頁);⑥證人陳鈺杰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本案投資我有 拿到報酬,拿的次數超過1次,但拿多少忘記了,我親友也 有投資,但我們都沒有要提告,因為後來新冠疫情,這是海 外開發,我會覺得是天災的延宕,尤敬瑋說他在臺中也有做 土地開發,越南因疫情延宕的部分,會從臺中開發案獲利補 償我們,而今年(112年)2月他確實有還我80萬元等語(見 112偵15308卷一第431-435頁;111他5137卷第325-328頁) ;⑦證人林彥君於警詢、偵訊時證稱:我107年間投資50萬元 後,每月利息2萬元,每季6萬元,是季領。一開始確實每季 都有收到6萬元報酬,詳細次數忘記了,投資約1年後,突然 沒有收到報酬,余伊玫說是因受疫情影響,冠美開發公司無 法繼續到越南開發,所以沒辦法繼續支付報酬等語(見112 偵15308卷一第449-454頁;111他5137卷第347-349頁);⑧ 證人林素芬於警詢時證稱:我於106、107年間,有參加越南 參訪,前往參訪人數約20餘人,冠美開發公司的尤敬瑋、胡 家瑜、梁書銘、蔡泉裕等都有去,同行的還有臺中市政府顧 問游登波,游登波是從事外籍移工仲介業務,與越南政府官 員有認識,所以一同前往,在越南有見到永福省省長,還有 去看開發案基地,返臺後我有再聯絡游登波,詢問開發案狀 況,游登波告訴我,他與永福省省長熟識,知道那邊有土地 要開發,所以牽線冠美開發公司來開發,他認為越南那塊地 沒問題,也覺得尤敬瑋可信任,所以我後來就決定投資越南 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案,是蔡泉裕聯繫我,投資金額720 萬元。此筆720萬投資之前,我還有投資1個越南住宅投資方 案100萬元,是梁書銘招攬的,期滿有拿回本金及84萬元的 利息等語(見112偵15308卷一第457-461頁);⑨證人張洧禔 於警詢時證稱:我本案投資有配息的部分,有拿過6期約1年 半的利息,1季1期領3萬6000元,共領21萬6000元等語(見1 12偵15308卷一第501頁);⑩證人楊詠婷於警詢時證稱:我 的投資案,其中3個月投資報酬率9%的方案中,從107年5月 至109年間,除最後1期外,每3個月都有如期撥款2萬7000元 至我名下帳戶等語(見112偵15308卷一第539-543頁);⑪證 人張威閔於警詢、偵訊中證稱:我有投資越南永福省不動產 投資案,我本身也是冠美開發公司業務,107年年底有跟著 尤敬瑋、胡家瑜等還有4個投資人一起去越南考察,與永福 省官員一起討論不動產開發案,並且有到預定的建地參觀, 我當時認為有發展性,所以投資75萬元。當時投資是每個月 可以領1萬5000元左右,實際上我拿了多少利息不記得了等 語(見112偵15308卷一第557-562頁;111他5137卷第381-38 3頁);⑫證人蔡泉裕於偵訊時證稱:我認識尤敬瑋後,他跟 我提到越南開發建設之事,我覺得不錯,我跟尤敬瑋有做1 個參訪團,約10多人左右一起去越南,當地政府也有講這個 開發案的事,開發的事情是有,確實有一個越南的工地,我 也有去參觀,當時也有提供地號資料給我們看,依照當地政 府官員提供的資料,「越幸福」建案的確在我們參觀的工地 上等語(見112偵13232卷第59-62頁);⑬證人簡建賓於偵訊 時證稱:起初是梁書銘介紹胡家瑜給我認識,我就跟他們一 起去越南考察不動產,此案是與越南省政府合作,要蓋工業 住宅,我們有去越南永福省政府開會,越南的市長、相關官 員有出來講這個案子,我覺得這有政府背書,所以我本人及 家人都有投資等語(見112偵15308卷三第263-269頁)。  ㈡是依上開投資人之證述,佐以卷附尤敬瑋提出之越南考察、 開會、冠美開發公司在永福省之集合式住宅動土典禮等照片 (見112偵15308卷第315-343頁,及富壽省、永福省政府開 會、批文及建築設計規劃資料(見112偵15308卷第3-169頁 ),可證冠美開發公司之前述投資案,確有前往越南接洽並 規劃相關土地開發事宜,而部分投資人亦確有因前述投資而 依約獲得配息;再者,108年底新冠疫情爆發並擴及全球, 此為週知之事,是被告辯稱上開投資案因疫情爆發而中斷, 尚非虛妄之詞;更何況,簡建賓、張仕育、潘采欣並同為投 資人且投入相當資金,是縱尤敬瑋、胡家瑜、簡建賓、梁書 銘、張仕育、潘采欣客觀上確有上揭向不特定之多數人吸收 資金之情形,然無證據證明本案之投資開發案有公訴人所指 虛假不存在之情況(見本院卷一第315頁),亦無證據證明 被告等於行為時,在主觀上即具有詐欺故意,而係以與本金 顯不相當之金錢利益,作為詐取資金之方法,自難認其等此 部分所為與刑法第339條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 之構成要件相符。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其等前揭起訴論罪 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 ,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四、前揭公訴意旨一㈡部分:   公訴人雖主張尤敬瑋、胡家瑜與余伊玫共同向李明芳招攬之 前揭投資,亦涉犯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 業務罪嫌,然依證人李明芳於警詢中證稱:當時我投資冠美 開發公司在永福省的土地開發案,簽了2年返還本金與固定 報酬之契約,金額約1000萬元,但詳細本金及報酬約定要看 合約才知道等語(見112偵15308卷一第439-443頁),並未 能證述其投資之具體內容為何,卷內復無相關合約,公訴人 對此部分亦明示無證據聲請調查(見本院卷一第323-324頁 ),是本院自難認定冠美開發公司對李明芳所宣稱之投資內 容為何,及其獲利係否係「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 、股息或其他報酬,而該當銀行法第29條之1以「收受存款 」論,是公訴人所提證據及指出證明之方法,尚不足為尤敬 瑋、胡家瑜此部分有罪之積極證明,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 開經本院論罪違反銀行法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前揭公訴意旨一㈢部分:   訊據胡家瑜堅詞否認附表一編號9賴東隆之第4筆投資款(10 8年12月2日投資300萬元)、附表一編號11陳毅陸之第3、4 筆投資款(108年9月1日、同年10月14各投資100萬元、110 萬元)、附表一編號13陳鈺杰之第3筆投資款(108年8月18 日投資130萬元)與其相關,並辯稱:我在108年7月離開冠 美開發公司,上開投資之時間均在我離職後,與我無關云云 。經查,依證人尤敬瑋本院審理時證稱:胡家瑜在108年年 中有離職,詳細時間不記得,但差不多是他說的108年7月間 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83頁),核與胡家瑜辯稱之離職時間 大致相符,而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胡家瑜對於上述投資款部分 領有主管獎金或其他報酬,即難逕認係胡家瑜非法吸收之投 資款。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違反銀行法部分 ,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前揭公訴意旨一㈣部分:     訊據梁書銘堅詞否認有招攬附表一編號9賴東隆第3、4筆投 資款(108年4月19日、108年12月2日各投資300萬)、附表 一編號15林素芬之第2筆投資款(107年6月5日投資720萬元 ),並辯稱:賴東隆上開2筆投資在我107年7月離職後,不 是我招攬,而林素芬部分,我只有招攬其第1筆投資100萬元 ,第2筆投資720萬元是蔡泉裕所招攬等語。經查,①賴東隆 第3、4筆投資款部分,依證人尤敬瑋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跟 賴東隆接觸的大概是我跟梁書銘,賴東隆本件4筆投資中, 前2筆金額比較低的,是梁書銘招攬,後2筆是我招攬的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183-186頁),核與證人賴東隆於警詢中之 證述大致相符(見111他5137卷第79-83頁),且卷內亦無證 據證明梁書銘就賴東隆此2筆投資朋分有任何獎金或報酬, 自難將此2筆投資納為梁書銘本案非法吸收之資金。②而關於 林素芬第2筆投資款,依證人林素芬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 於107年6月5日投資720萬元,這筆投資之具體內容是蔡泉裕 跟我說的,實際與我簽約之人是蔡泉裕,不是梁書銘等語( 見本院卷三第169-176頁),核與證人蔡泉裕於偵訊時證稱 :原本跟林素芬接觸的人是梁書銘,但林素芬不喜歡與梁書 銘之互動,向尤敬瑋反應,後來改由我跟林素芬聯繫並簽約 ,林素芬投資720萬元的部分我抽4%,28萬8000元等語(見1 12偵15308卷三第203-208頁)相符,且該筆投資之合約確為 冠美開發公司授權蔡泉裕出面與林素芬簽約,此有越南永福 省越幸福集合式住宅開發案買賣承諾書在卷可查(見112偵1 5308卷一第477-478頁),均核與梁書銘之辯解相符,即難 認定上開部分係梁書銘招攬之投資款。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與 前開經本院論罪違反銀行法部分,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 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肆、退併辦部分:   檢察官認胡家瑜前揭招攬投資行為,另有吸收附表一編號23 簡建賓第3、4筆投資款(109年1月21日、109年1月22日各投 資65萬元、35萬元),認胡家瑜此部分亦涉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嫌等語,而以113年度偵 續字第282號移送併辦,然胡家瑜已於108年7月間離職,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而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胡家瑜對於上述投資 款部分領有主管獎金或其他報酬,即難逕認係胡家瑜非法吸 收之投資款,是此部分併辦之事實,與原起訴部分不生同一 案件關係,本院自無從併予審究,應退回上開移送併辦部分 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國強移送併案,檢察官蕭 如娟、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鄭永彬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 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 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 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 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 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3項 (第1項前段)違反第29條第1項規定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第3項)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銀行法第127條之4第1項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125條至第127條之2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 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 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 價證券外,非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 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2項第3款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1千 5百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第22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一】 編號 姓名 日期 投資項目 換算年報酬率 總投資金額 入金方式 參加說明會 說明會 講師 招募人 1 許家瑋 107年1月10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12萬元,共3戶計36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100% 36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台積電「巴菲特」社團開說明會 不詳 梁書銘 2 陳俊紘 ①107年1月10日 ②107年1月15日 ①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12萬元,共6戶計72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18萬元。 ②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2年期,季息12% ①25% ②48% ①72萬元 ②50萬元 共122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底台積電社團開說明會 無 尤敬瑋 梁書銘 3 郭隆富 107年12月28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2年期,7%利息 3.50% 24萬元 冠美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底參加2次說明會,在臺北市永康街某咖啡廳 胡家瑜 胡家瑜 4 宗薇 107年12月28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24萬元,共1戶計24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25% 24萬元 冠美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不詳 5 何佩紋 108年3月18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24萬元,共1戶計24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25% 24萬元 冠美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簡建賓 6 彭靖軒(原名彭康浥) 108年6月5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24萬元,共1戶計24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25% 24萬元 冠美資產管理顧問公司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簡建賓 7 陳姿妤 108年2月20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2年期,月息1.5% 18% 200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簡建賓 8 黃毅偉 108年2月20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①2年期,月息1.5% ②2年期,利息共100% ①18% ②50% ①200萬元 ②200萬元 共400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尤敬瑋 胡家瑜 簡建賓 9 賴東隆 ①107年5月18日 ②107年9月10日 ③108年4月19日 ④108年12月2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①2年期,利息共72% ②10個月,利息共30% ③1年期,利息共12% ④1年期,利息共24%(其中100萬元係107年9月10日投資款項之轉投資) ①36% ②36% ③12% ④24% ①100萬元 ②100萬元 ③300萬元 ④300萬元 共800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新竹市巨城附近某咖啡廳 梁書銘 梁書銘 10 施采恩 107年2月23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12萬元,共4戶計48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100% 48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年初,至冠美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3舉辦之投資說明會 不詳 張仕育 11 陳奕陸 ①107年8月30日 ②107年10月19日 ③108年9月1日 ④108年10月14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①1年期,年息19% ②1年期,月息1.5% 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開發投資案 ③2年期,利息共100% ④1年期,月息1%,期滿後另外給3%(共15%) ①19% ②18% ③50% ④15% ①100萬元 ②60萬元 ③100萬元 ④110萬元 共370萬元 ①現金支付予胡家瑜 ②、③、④尤敬 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簡建賓 胡家瑜 12 詹怡妮 ①107年1月間 ②108年1月24日 ③108年2月19日 ④108年7月5日 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開發投資案 ①1年期,月息2% ②2年期,月息2.5% ③2年期,月息2.5% ④2年期,月息3% ①24% ②30% ③30% ④36% ①100萬元 ②100萬元 ③100萬元 ④200萬元 共500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間,冠美公司崇德路辦公室之說明會 尤敬瑋 胡家瑜 13 陳鈺杰 ①108年4月3日 ②107年12月21日 ③108年8月18日 ①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購買2戶,每戶176萬元,113年4月3日以每戶270萬元買回。 ②東冠控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  投資款轉至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開發投資方案。 ③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開發投資案  2年期,保證獲利至少100%。 ①10.6%[(270-176)÷176÷5年 ] ③50% ①352萬元 ②130萬元 ③130萬元 共612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7、108年間,在臺北市由冠美公司舉辦之說明會 尤敬瑋 余伊玫 14 林彥君 107年1月26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2年期,月息4% 48% 50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余伊玫 15 林素芬 ①108年10月14日 ②107年6月5日 ①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2年期,利息共96% ②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12萬元,共60戶計720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①48% ②100% ①100萬元 ②720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10月間在臺北京站附近某大樓舉辦的投資講座,尤敬瑋指派蔡泉裕、梁書銘擔任講師 蔡泉裕 梁書銘 蔡泉裕 梁書銘 16 張益馨 108年3月20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12萬元,共投資3戶計36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100% 36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8年間,前往冠美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3辦公室之投資說明會 無 余伊玫 17 張洧禔 107年6月1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①40萬元,2年期,季息9% ②40萬元,2年期,本利領回90萬4000元 ①36% ②63% 80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潘采欣 張仕育 18 許睿哲 107年初某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12萬元,共1戶計12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100% 12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底新竹市「好野人投資俱樂部」介紹會 無 余伊玫 19 詹家慈 106年10月23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12萬元,共2戶計24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100% 24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6年底,在崇德路家樂福辦公室之投資說明會 尤敬瑋 尤敬瑋 張仕育 20 楊詠婷 ①107年5月25日 ②108年4月23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①70萬元,2年期,共140% ②30萬元,2年期,季息9%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③每戶18萬元,共1戶計18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①70% ②36% ③50% ①70萬元 ②30萬元 ③18萬元 共118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潘采欣 張仕育 胡家瑜 21 張威閔 107年11月24日 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月息2% 24% 75萬元 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胡家瑜 22 蔡泉裕 106年11月間某日 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 每戶12萬元,共6戶計72萬元;2年期,每戶領回本利36萬元。 100% 72萬元 現金給付予尤敬瑋 無 無 尤敬瑋 23 簡建賓 ①107年12月5日 ②108年間某日 ③109年1月21日 ④109年1月22日 ①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  保證可固定領月息1.5% ②至④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開發投資 案(2年期,利息共100%,或1年期,月息1%,期滿後另外給3%共15%) ①18%  ②至④50% 或15%   ①180萬元 ②12萬元 ③65萬元 ④35萬元 ①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③均現金支   予胡家瑜、尤敬瑋 ④匯款至尤敬瑋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無 胡家瑜 尤敬瑋 胡家瑜 【附表二:供述證據】 (一)許家瑋 1.109年09月17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9-13頁) 2.112年04月21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17-220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7-10頁) (二)陳俊紘 1.109年09月17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1-25頁) (三)郭隆富 1.109年09月18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9-33頁) (四)宗薇 1.109年09月23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7-41頁) 2.112年05月05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13-315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39-41頁) (五)何佩紋 1.109年09月01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47-50頁) (六)彭靖軒(原名彭康浥) 1.109年09月17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53-56頁) 2.112年04月26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57-259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5-17頁) (七)陳姿妤 1.111年05月12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65-70頁) 2.112年04月26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67-270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21-24頁) (八)黃毅偉 1.112年04月26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73-275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27-29頁) (九)賴東隆 1.111年05月23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79-83頁) 2.113年0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卷一第325頁) (十)施采恩 1.111年05月04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79-183頁) (十一)陳奕陸 1.111年05月04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57-162頁) 2.112年04月27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91-293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33-35頁) 3.113年0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卷一第325頁) (十二)詹怡妮 1.111年05月19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09-114頁) (十三)陳鈺杰 1.111年09月21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31-435頁) 2.112年05月24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25-328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55-58頁) (十四)林彥君 1.111年06月28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49-454頁) 2.112年05月24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47-349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81-83頁) (十五)林素芬 1.111年07月12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57-464頁) 2.113年11月27日審判筆錄(已具結) (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卷三第167-177頁) (十六)張益馨 1.111年09月27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81-485頁) 2.112年05月24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55-357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95-97頁) (十七)張洧禔 1.111年10月11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99-503頁) (十八)許睿哲 1.111年09月27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07-511頁) 2.112年05月24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63-365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09-111頁) (十九)詹家慈 1.111年09月27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23-527頁) 2.112年05月24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69-371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19-121頁) (二十)楊詠婷 1.111年10月11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39-543頁) 2.112年05月24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75-377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29-131頁) (二十一)張威閔 1.111年05月05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57-562頁) 2.112年05月26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81-383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39-142頁) (二十二)蔡泉裕 1.111年11月10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95-403頁) 2.111年11月11日調查筆錄[警詢] (112年度偵字第13232號卷第25-26頁) 3.112年05月05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2年度偵字第13232號卷第59-62頁) 4.112年10月31日訊問筆錄[偵訊]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203-208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3232號卷第71-77頁) 5.113年08月01日準備程序筆錄 (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卷二第269-285頁) (二十三)簡建賓 1.111年08月16日調查筆錄[調查局]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83-297頁) 2.112年11月24日訊問筆錄[偵訊](已具結)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263-269頁) (同112年度偵字第13232號卷第107-113頁) 3.113年05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 (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卷一第309-327頁) 4.113年06月27日準備程序筆錄 (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卷二第5-27頁) 【附表三:非供述證據】 1.國泰世華銀行匯款單(許家瑋,107年1月10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9頁) 2.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陳俊紘,107年1月10日、15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7頁) 3.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郭隆富,107年12月28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5頁) 4.臺灣銀行取款憑條(宗薇,107年12月28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46頁) 5.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何佩紋,108年3月18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51頁) 6.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匯款委託書、取款憑條(彭康浥,108年6 月5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61-63頁) 7.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陳姿妤,108年2月19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71頁) 8.投資合作契約書(陳姿妤,108年2月20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 宅開發、興建)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73-77頁) 9.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賴東隆,107年5月8日、9月11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85-87頁) 10.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賴東隆,107年5月8 日、9月10日、108年4月19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 建)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89-104頁) 11.投資合作契約書(賴東隆,108年12月2日,越南富壽省工業 區開發、興建)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05-108頁) 12.投資合作契約書(詹怡妮,108年7月5日,越南富壽省工業區 開發、興建)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15-121頁) 1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詹怡妮 ,108年7月5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23頁) 14.投資合作契約書(詹怡妮,108年1月24日,越南永福省集合 住宅開發、興建)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25-133頁) 15.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詹怡妮,108 年1月24日、107年10月2日、106年11月20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34、136、138、同第135、13     7、139-139頁) 1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詹怡妮,108年2月18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50、同第151頁) 17.投資合作契約書(詹怡妮,108年2月19日,越南永福省集合 住宅開發、興建)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41-149頁) 18.臺中市新社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書(詹怡妮)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55頁) 19.合作金庫匯款單(陳奕陸,107年10月19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63-164頁) 20.現金付款現場照片(陳奕陸)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65-167頁) 21.投資合作契約書(陳奕陸,108年10月14日,越南富壽省工業 區開發、興建)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69-174頁) 22.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入股合約書(陳奕陸,108年9月1 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75-178頁) 23.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施采恩,107年2月23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85頁) 24.投資文宣(施采恩,越幸福集合式生活機能住宅建設專案)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87頁) 25.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施采恩,108年3月22日,越幸福房屋 預定買賣)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88-192頁) 26.投資文宣及坪數/價格/獲利/速查表(施采恩,108年3月22日 ,越幸福集合式生活機能住宅建設專案)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93-197頁) 27.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施采恩)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199頁) 28.業務主任張仕育名片影本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200頁) 29.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翻拍照片(陳鈺杰,108年4月3日,越幸 福房屋預定買賣)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31-335頁) 30.委託管理暨租賃契約翻拍照片(陳鈺杰,108年4月3日,越幸 福集合式生活機能住宅委託租賃與回購)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36-339頁) 31.本票翻拍照片(陳鈺杰,108年4月3日)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38頁) 32.股票及入股合約書翻拍照片(陳鈺杰,108年8月18日,越南 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入股)   (111年度他字第5137號卷第340-341頁) 33.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慧承實業吳承訓,1 06年9月18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01-112頁) 34.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陳奕陸,107年8月3 0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13-120頁) 35.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楊詠婷,107年5月2 5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000-0000頁) 36.投資合作契約書(陳奕陸,107年10月19日,越南永福省集合 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27-132頁) 37.入股合約書(張玉文,108年9月20日,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 業區入股)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37-139頁) 38.投資人及投資內容明細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40-144頁) 39.東冠公司股票列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45-147頁) 40.分頁名稱「富壽入股」列印資料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49、同第239頁) 41.房產及專案總表(負責業務:胡家瑜)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51-152頁) 42.房產及專案總表(負責業務:胡登凱)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53-154頁) 43.房產及專案總表(負責業務:張仕育)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55頁) 44.房產及專案總表(負責業務:余悅瑢)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57頁) 45.房產總表(負責業務:黃湘翎)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59頁) 46.房產總表(負責業務:張威閔)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61頁) 47.房產及專案總表(負責業務:陳姿羽)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63頁) 48.外匯支出明細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65-177頁) 49.東冠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合約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179頁) 5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詹怡妮,106年11月20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03頁) 51.入股合約書(陳奕陸,108年9月1日,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 業區入股)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05頁) 52.投資合作契約書(詹怡妮,108年1月24日,越南永福省集合 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07-209頁) 53.投資合作契約書(詹怡妮,108年2月19日,越南永福省集合 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11-213頁) 54.投資合作契約書(許震承,107年9月26日,越南永福省集合 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15-221頁) 55.房產及專案總表(負責業務:胡家瑜)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27-231頁) 56.105、106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負責業務:胡家瑜)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33頁) 57.107、108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負責業務:梁書銘、張仕     育、余悅瑢)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35頁) 58.越南富壽省忠河工業區開發合作投資案散戶股東專案「資金 管理」配息表(民間版)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43、同第315、同第369頁) 59.冠美開發越南富壽省忠河工業區開發案2020年第一季客戶投 資方案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45、同第317、同第367頁) 60.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胡家瑜、冠美-阿嘉, 扣押物編號2-8,胡家瑜Iphone13Pro)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49-256頁) 61.業務獎金分配表(扣押物編號2-5)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69頁) 62.越幸福銷售獎金(業務+行銷)規劃表(扣押物編號2-5)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71頁) 63.房產總表(負責業務:捷盟國際)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79、319頁) 64.越幸福文宣資料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299-302頁) 65.越幸福發布會問卷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03-307頁) 66.107、108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投資人姓名:簡建賓及共同   投資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21-321頁) 67.分頁名稱「富壽入股」列印資料(負責業務:Jimmy,即簡建 賓)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23頁) 68.統一發票影本(冠美開發)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26-331頁) 69.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建案資金管理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47頁) 70.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建案銷售文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48頁) 71.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賴東隆,107年5月8 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49-353頁) 72.投資合作契約書(賴東隆,108年12月2日,越南富壽省工業 區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55-357頁) 73.東冠公司股票列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59頁) 74.105、106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負責業務:梁書銘)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61頁) 75.107、108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負責業務:梁書銘)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63頁) 76.扣案行動電話照片(梁書銘Iphone8Plus,扣押物編號3-1)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71-373頁) 77.107、108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負責業務:張仕育)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89頁) 78.105、106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負責業務:張仕育)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91頁) 79.房產總表(負責主管:張仕育)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393、同第641頁) 80.越南永福省越幸福集合式住宅開發案買賣承諾書(林素芬,1 07年6月5日,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05-407、同第477-478頁) 81.房產總表(舊業務:潘采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23頁) 82.105、106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負責業務:潘采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25頁) 83.107、108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負責業務:潘采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27頁) 84.購屋預購證明單(楊詠婷)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29頁) 85.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陳鈺杰,107年12月21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37頁) 86.永豐銀行帳戶存入交易憑單(楊士洵,108年11月8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38頁) 87.元大銀行匯款單(李明芳,108年9月24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47頁) 88.遠東國際商銀匯款單(林彥君,107年1月26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55頁) 89.台新銀行匯款單(林素芬,107年6月5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65頁) 90.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林素芬,106年11月 23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67-473頁) 91.本票影本(林素芬,106年11月23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75頁) 92.買賣承諾書、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建案銷售文宣(林 素芬,106年11月23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76-478頁) 93.購屋預購證明單(林素芬)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79頁) 94.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建案銷售文宣(林素芬)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80頁) 95.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張益馨,108年3月20日,越幸福房屋 預定買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87-496頁) 96.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暨真實姓名對照表(指認人:張益馨 ,被指認人:余伊玫)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497頁) 97.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翻拍照片(張洧禔,1 07年6月1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05-506頁) 98.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許睿哲,108年4月2日,越幸福房屋預 定買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15-518頁) 99.中國信託存款交易明細(許睿哲,107年1月4日、5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19-521頁) 100.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詹家慈,108年3月22日,越幸福房屋 預定買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29-536頁) 101.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詹家慈,106年10月23日、11月2 7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37頁) 102.現金簽收單(楊詠婷,107年5月25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45頁) 103.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楊詠婷,107年5月25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46頁) 104.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楊詠婷,108年4月23日,越幸福房屋 預定買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53-556頁) 105.中國信託匯款單(張威閔,107年11月21日)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63頁) 106.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執行日期:111年8月16日,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 000號,執行對象:尤敬瑋)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75-583頁) 107.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 行日期:111年8月16日,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路0段00號 及內部相通樓層、地下室與附屬圍繞相連建物,執行對象: 胡家瑜)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87-595頁) 108.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 行日期:111年8月16日,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00巷00 號3樓之16,執行對象:梁書銘)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599-607頁) 109.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搜索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執 行日期:111年8月16日,執行地點:臺中市○○區○○街000號 ,執行對象:簡建賓)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11-619頁) 110.冠美案投資人明細一覽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21-622頁) 111.收受投資金額總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23頁) 112.「越幸福預售屋」金額統計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25頁) 113.105、106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27-628頁) 114.107、108年度投資人金額總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29-630頁) 115.富壽入股投資金額總表(負責業務:余悅瑢、Jimmy,即簡 建賓)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31頁) 116.房產總表(負責主管:胡家瑜)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33頁) 117.業務佣金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47頁) 118.尤敬瑋銷售「東冠公司股票」金額統計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49頁) 119.投資金額總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51-655頁) 120.投資金額總表-東冠股票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57頁) 121.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7年8月9日證期(發)字 第1070328758號函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59頁) 122.東冠公司股票影本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一第661-662頁) 123.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3月2日台新總作文字 第1100003421號函暨檢附冠美公司、尤敬瑋個人帳戶基本資 料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3-5頁) 124.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冠美資產顧問管理有限公司 ,帳號:000000000000000)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7-9頁) 125.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戶名:尤敬瑋,帳號:0000000000 0000)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11-115頁) 126.外匯支出明細表(尤敬瑋)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117-119頁) 127.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冠美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121頁) 128.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冠美資產管理顧問 有限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123頁) 129.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冠美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125頁) 130.公司設立登記資料(冠美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127-132頁) 131.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陳鈺杰,108年4月3日,越幸福房屋 預定買賣)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137-150頁) 132.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張洧禔,107年6月 1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167-183頁) 133.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林素芬,106年11 月23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201-218頁) 134.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簡建賓,107年8月 30日,越南永福省集合住宅開發、興建)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219-234頁) 135.東冠公司股票、入股合約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253-255頁) 136.冠美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計畫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二第256-267頁) 137.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2年度貴保字第30號扣押物品 清單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51-153頁) 138.扣案尤敬瑋開立本票照片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55-157頁) 139.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處112年度保管字第2249號扣押物 品清單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59-166頁) 140.扣案物品照片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167-182頁) 141.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捷盟公司)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311-313頁) 142.越南考察照片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315-343頁) 143.利息異動公告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345頁) 144.臺中法院郵局002760號存證信函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347-357頁) 145.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建賓成立之群組1)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359-393頁) 146.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簡建賓成立之群組2:冠 美越南臺北客群)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三第395-423頁) 147.富壽省、永福省政府開會、批文及建築設計、規劃資料(尤 敬瑋112年10月31日庭呈資料)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四第3-169頁) 148.尤敬瑋還款相關匯款單據(尤敬瑋112年10月31日庭呈資料 )   (112年度偵字第15308號卷四第177-253頁) 149.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蔡泉裕,108年7月12日,越幸福房屋 預定買賣)   (112年度偵字第13232號卷第29-45頁) 150.受(處)理案件證明單(蔡泉裕)   (112年度偵字第13232號卷第47頁) 151.捷盟公司帳戶存摺影本   (113年度金訴字第633號卷一第365頁) 152.簡建賓台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113年度偵字第27877號卷第61-80頁) 【附表四:扣案物】 ㈠尤敬瑋持有之:    1-1.尤敬瑋名片2張  1-2.富壽省DM2本  1-3.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156本  1-4.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合約書11本  1-5.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入股合約書11本  1-6.投資合作契約書5本  1-7.購屋預購證明單1袋  1-8.尤敬瑋Iphone8Plus型號行動電話1支  1-9.asing10000000il.com雲端硬碟資料光碟1片  1-10.隨身碟1支  1-11.尤敬瑋個人電腦主機1台 ㈡胡家瑜持有之:  2-1.胡家瑜筆記本1本  2-2.記事簿1份  2-3.冠美投資團隊表1份  2-4.胡家瑜台新存摺3本  2-5.越幸福銷售獎金規劃1本  2-6.冠美資產公司解散函1份  2-7.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空白)1份  2-8.胡家瑜Iphone13Pro型號行動電話1支 ㈢梁書銘持有之:  3-1.梁書銘Iphone8Plus型號行動電話1支 ㈣簡建賓持有之:  4-1.簡建賓台新銀行存摺2本  4-2.投資契約37本  4-3.「越幸福」發布會問卷4張  4-4.「越幸福」宣傳文宣6本  4-5.發票1本  4-6.尤敬瑋開立本票9張  4-7.匯款申請書1張  4-8.越南文書資料1份  4-9.「越幸福」租賃契約3本  4-10.簡建賓Iphone13型號行動電話1支  【附表五:和/調解情況】  編號 被告 被訴相關之被害人   和/調解情況     給付/返還情況 1 尤敬瑋 附表一之全部 業與附表一編號3、4、7、8、10、12至15、16、18、19所示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成立(見111他5137卷第155頁;本院卷三第229、247、333、393頁;本院卷四第41頁)。 ①已返還附表一編號1許家瑋1筆12萬投資本金(許家瑋警詢之證述;111他5137卷第12頁)。 ②已返還附表一編號2陳俊紘1筆50萬元投資本金(陳俊紘警詢之證述;111他5137卷第24頁)。 ③已返還附表一編號6彭靖軒1萬元(彭靖軒偵訊之證述;111他5137卷第259頁)。 ④已給付附表一編號7、8陳姿妤、黃毅偉共126萬5000元(見本院卷二第394頁)。 ⑤已返還附表一編號10施采恩2個投資單位本金24萬元(施采恩警詢之證述;111他5137卷第181頁)。  ⑥附表一編號11陳奕陸第1、2筆投資終止合約後,曾返還本金160萬元(陳奕陸警詢之證述;111他5137卷第158-159頁)。   ⑦已給付附表一編號12詹怡妮44萬元(ATM交易明細;見112偵15308卷四第175-179頁)。 ⑧於112年2月返還附表一編號13陳鈺杰80萬元(陳鈺杰偵訊之證述;見111他5137卷第327頁)。 ⑨已返還附表一編號15林素芬第1筆投資本金100萬元(林素芬警詢之證述;112偵15308卷一第461-462頁)。 ⑩已返還附表一編號18許睿哲4萬元(許睿哲偵訊之證述;111他5137卷第364頁)。  ⑪已返還附表一編號21張威閔50萬元本金(張威閔警詢之證述;112偵15308卷一第559頁)。  ⑫已返還附表一編號23簡建賓11萬9500元(ATM交易明細及存款憑條;見112偵15308卷四第181頁)。 ★實際返還或賠償上述被害人之金額共計663萬4500元。 1-1 尤敬瑋之犯罪所得為4575萬8200元: ①本案投資人如附表一之投資款合計4763萬元,扣除胡家瑜取得之獎金共38萬7600元(詳見附表五編號2-1)、簡建賓之獎金33萬1200元(詳見附表五編號3-1)、梁書銘之獎金39萬元(詳見附表五編號4-1)、張仕育之獎金6萬3000元(詳見附表五編號5-1)、潘采欣之獎金12萬8000元(詳見附表五編號6-1),金額為4633萬200元。 ②又附表一編號4之投資款24萬元,該筆投資係由不詳之業務所招攬;附表一編號13之投資款612萬元、附表一編號14之投資款50萬元、附表一編號16之投資款36萬元、附表一編號18之投資款12萬,均係余伊玫所招攬,余伊玫固於本案偵、審始終不曾到案,然依尤敬瑋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冠美開發公司之業務招攬投資會給予3%至4%不等之佣金等語(見本院卷三第179頁),是上開部分,依最有利被告之方式計算,扣除業務員可取得之最大數,即以4%計算之獎金共29萬3600元(附表一編號4、13、14、16、18之投資款合計734萬元,734萬*4%=數額應為29萬3600元),金額應為4603萬6600元(4633萬200-29萬3600=4603萬6600)。 ③再者,附表一編號15林素芬之第2筆投資款720萬元,依同案被告蔡泉裕於偵訊時供稱:林素芬投資720萬元我有抽4%,28萬8000元等語(見112偵15308卷三第205頁),是再扣除此部分數額後,尤敬瑋本案之犯罪所得為4574萬8600元(4603萬6600-28萬8000=4574萬8600)。 ④尤敬瑋業已返還或賠償本案投資人共計663萬4500元,是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3911萬4100元(4574萬8600元-663萬4500元=3911萬4100元)。  2 胡家瑜 附表一之全部 業與附表一編號3、4、7、8、10、15至20所示被害人和解或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二第393、395、421頁;本院卷三第227、333、349頁;本院卷四第29、31、41頁)。 ①附表一編號3郭隆富部分,未向胡家瑜求償(見本院卷四第41頁)。 ②附表一編號4宗薇部分,未向胡家瑜求償(見本院卷三第333頁和解書)。  ③附表一編號7陳姿妤部分,被害人表明不向胡家瑜請求賠償(見本院卷二第393頁)。 ④附表一編號8黃毅偉部分,被害人表明不向胡家瑜請求賠償(見本院卷二第393頁)。 ⑤附表一編號10施采恩部分,承諾賠償6萬元,已給付1萬元(見本院卷四第31頁)。 ⑥附表一編號15林素芬部分,承諾賠償20萬元,已給付2萬元(見本院卷三第227頁;本院卷四第33頁)。 ⑦附表一編號16張益馨部分,被害人表明不向胡家瑜請求賠償(見本院卷二第395-396頁)。 ⑧附表一編號17張洧禔部分,承諾賠償10萬元,已給付10萬元(見本院卷二第421頁;本院卷四第27頁)。   ⑨附表一編號18許睿哲部分,被害人表明不向胡家瑜請求賠償(見本院卷二第395-396頁)。  ⑩附表一編號19詹家慈部分,承諾賠償6萬元,已給付1萬元(見本院卷四第29頁)。 ⑪附表一編號20楊詠婷部分,承諾賠償10萬元,已給付10萬元(見本院卷二第421頁;本院卷四第19、21、23-25頁)。   ★實際賠償上述被害人之金額共計24萬元。    2-1 胡家瑜之犯罪所得: ㈠胡家瑜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自行招攬之投資可獲取投資金額3%計算之獎金;由其他業務或其協助其他業務招攬之部分,則獲得投資金額1%計算之獎金(見本院卷二第33-40頁)。其本件實際取得之獎金共計38萬7600元,計算式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36萬*1%=3600元。  ②附表一編號2:122萬*1%=1萬2200元。  ③附表一編號3:24萬*1%=2400元。   ④附表一編號4:24萬*1%=2400元。   ⑤附表一編號5:24萬*1%=2400元。  ⑥附表一編號6:24萬*1%=2400元。    ⑦附表一編號7:200萬*1%=2萬元。  ⑧附表一編號8:400萬*1%=4萬元。    ⑨附表一編號9(第4筆投資除外):500萬*1%=5萬元。   ⑩附表一編號10:48萬*1%=4800元。  ⑪附表一編號11(第3、4筆投資除外):160萬*1%=1萬6000元。   ⑫附表一編號12:500萬*1%=5萬元。  ⑬附表一編號13(第3筆投資除外):482萬*1%=4萬8200元。  ⑭附表一編號14:50萬*1%=5000元。    ⑮附表一編號15:820萬*1%=8萬2000元。  ⑯附表一編號16:36萬*1%=3600元。    ⑰附表一編號17:80萬*1%=8000元。   ⑱附表一編號18:12萬*1%=1200元。   ⑲附表一編號19:24萬*1%=2400元。   ⑳附表一編號20:118萬*1%=1萬1800元。   ㉑附表一編號21、22:被害人以員工身分自行投資,此部分未獲獎   金。  ㉒附表一編號23(第3、4筆投資除外):192萬*1%=1萬9200元。 ㈡胡家瑜業已賠償本案投資人共計24萬元,是本案應沒收之犯罪所得為14萬7600元(38萬7600元-24萬元=14萬7600元),胡家瑜已全數繳回。     3 簡建賓 附表一編號5至8、11 業與左列之被害人全數達成和解(見本院卷一第441-450頁之和解書5份)。 ①業已全數履行和解賠償金(於達成和解時當場給付,參和解書)。 ②各給付附表一編號5至8、11之被害人9600元、9600元、5萬元、13萬元、13萬2000元。  ★共計33萬1200元。 3-1 簡建賓之犯罪所得: ㈠簡建賓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所招攬之投資,其中「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可獲取投資金額4%算之獎金;「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係獲取年息3%計算之獎金(月領);「越南富壽省120公頃工業區開發投資案」可獲得投資金額4%計算之獎金(見本院卷一第425頁)。其本件實際取得之獎金共計33萬1200元,計算式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5:24萬*4%=9600元。  ②附表一編號6:24萬*4%=9600元。    ③附表一編號7(僅領10個月):【200萬*3%】÷12*10=5萬元。  ④附表一編號8:共計13萬元   *第1筆投資僅領10個月:【200萬*3%】÷12*10=5萬元。     *第2筆投資:200萬*4%=8萬元  ⑤附表一編號11:共計13萬2000元   *前2筆160萬*3%=4萬8000元。   *後2筆210萬*4%=8萬4000元。 ㈡簡建賓業已賠償本案投資人共計33萬1200元,數額等於其犯罪所得金額,是本案不再對其沒收犯罪所得。  4 梁書銘 附表一編號1、2、9、15 業與左列之被害人全數成立和解或調解(見本院卷二第53、55頁;本院卷三第199-201、225-226頁之和解書及調解程序筆錄)。 ①附表一編號1許家瑋部分,已當場給付完畢,給付金額為1萬8000元(見和解書;見本院卷二第55頁)。 ②附表一編號2陳俊紘部分,全數履行完畢,共賠償14萬7349元(見本院卷二第57頁匯款紀錄;本院卷三第203頁之和解書補充內容;本院卷四第63頁)。 ③附表一編號9賴東隆部分,  全數履行完畢,共賠償20萬4651元(見本院卷三第199頁和解書;本院卷四第6、67頁之匯款記錄)。  ④附表一編號15林素芬部分,承諾賠償2萬元,已全數給付完畢(見本院卷三第369-370頁之匯款記錄;本院卷四第69頁)。 ★實際賠償上述被害人之金額共計39萬元。    4-1 梁書銘之犯罪所得: ㈠梁書銘於111年8月16日警詢時供稱:其所招攬之投資,其中「越幸福房屋預定買賣投資方案」每12萬元之投資款,可獲取2萬至2萬4000元之獎金;「越南永福省集合式住宅開發投資方案」則可獲取投資金額6%至7%計算之獎金。是依最有利被告之計算方式,分別以每12萬元投資款可獲取2萬元之獎金、投資金額6%計算,其本件實際取得之獎金共計39萬元,計算式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36萬÷12)*2=6萬元  ②附表一編號2:共15萬元   *第1筆:(72萬÷12)*2=12萬元。   *第2筆:50萬*6%=3萬元。    ③附表一編號9(第3、4筆除外):200萬*6%=12萬元。  ④附表一編號15(第2筆除外):100萬*6%=6萬元。 ㈡梁書銘業已賠償本案投資人共計39萬元,數額等於其犯罪所得金額,是本案不再對其沒收犯罪所得。    5 張仕育 附表一編號10、17、19、20 業與左列之被害人全數和解或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二第63、65頁之和解書;本院卷二第421-425頁之調解程序筆錄)。 ①業已全數履行和解及調解之賠償金(於和解或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參和解書、調解筆錄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見本院卷三第437頁)。 ②各給付附表一編號10、17、19、20之被害人2萬元、1萬元、10萬元、10萬元。 ★實際賠償上述被害人共計23萬元。 5-1 張仕育之犯罪所得: ㈠張仕育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所招攬之投資可獲取投資金額6%計算之獎金;然如為其下線潘采欣之客戶,則可獲取投資金額1%計算之獎金(見本院卷二第59-60頁)。其本件實際取得之獎金共計6萬3000元,計算式如下:  ①附表一編號10:48萬*6%=2萬8800元。  ②附表一編號17:80萬*1%=8000元。    ③附表一編號19:24萬*6%=1萬4400元。  ④附表一編號20:118萬*1%=1萬1800元。 ㈡張仕育業已賠償本案投資人共計23萬元,數額大於其犯罪所得金額,是本案不再對其沒收犯罪所得。  6 潘采欣 附表一編號17、20 業與左列之被害人全數調解成立(見本院卷二第421-425頁之調解程序筆錄)。 ①業已全數履行調解之賠償金(於調解成立時當場給付,參調解筆錄及簽收款項之收據;見本院卷三第433、435頁)。 ②各給付附表一編號17、20之被害人10萬元、20萬元。 ★實際賠償上述被害人共計30萬元。 6-1 潘采欣之犯罪所得: ㈠潘采欣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就其招攬附表一編號17、20所示投資,各取得4萬8000元、8萬元之獎金(見本院卷一第323頁),其本件實際取得之獎金共計12萬8000元。 ㈡潘采欣業已賠償本案投資人共計30萬元,數額大於其犯罪所得金額,是本案不再對其沒收犯罪所得。

2025-02-12

TCDM-113-金訴-633-20250212-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3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慶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63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共同犯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 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事實 一、乙○○就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 免執法人員追查,經常誘使民眾提供身分證件等個人資料作 為公司行號之掛名負責人,渠等再反覆以此公司行號名義填 製不實之統一發票,對外販售給有意逃漏稅捐之其他公司行 號,供作該等公司行號逃漏稅捐或其他各種財產犯罪之不法 用途使用等情形有所預見,且其本人並無資力亦無意願擔任 公司負責人,竟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楊」之成年 人(無證據認定為未成年人)、吳天佑等,共同基於填載不 實會計憑證、逃漏納稅義務人營業稅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等犯意聯絡,於民國109年3月間,透過不詳管道購買不 知情之吉亦美有限公司(變更登記營業地址為臺中市○○區○○ 路0段000號21樓之2),變更登記為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第 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並為從事業務之人,明知於附表一 所示109年5月至6月統一發票期別期間,吉亦美公司未實際 向附表一所示之仁天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仁天公司)採購 貨物或勞務,仍接續取得附表一所示仁天公司無交易事實之 統一發票共13紙、總計銷售額新臺幣(下同)6,707萬6,790元 、總計營業稅額335萬3,840元,充當吉亦美公司之進項憑證 ,而登載在該統一發票期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業務上登載不實,持之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吉亦美 公司之銷項稅額,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又明知於附表 二所示109年5月至6月統一發票期別之期間,吉亦美公司未 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佶城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佶城公司)、乙玉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玉公司) 、鐸奎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鐸奎公司)、三通物流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三通公司)、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昌德璟公司)等5家營業人,並與各該營業人負責人 基於犯意之聯絡,仍先後填製吉亦美公司無交易事實之統一 發票共44紙、總計銷售額6,931萬6,029元、總計營業稅額34 6萬5,806元,分別充當各該等營業人之進項憑證,責由各該 等營業人,分別持以向個別所屬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扣抵個 別之銷項稅額,並將之悉數登載在吉亦美公司該統一發票期 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一併向所屬稅捐稽徵機關 申報為吉亦美公司之銷項憑證,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附表 二編號1至3、5所示佶城公司、乙玉公司、鐸奎公司、昌德 璟公司等4家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總計331萬7,163元(附表二 編號4所示三通公司之部分,因該公司於該統一發票期別之 期間,屬無實際進、銷貨營業行為之營業人,所虛報吉亦美 公司統一發票為進項憑證,即無從扣抵銷項稅額,而未造成 逃漏營業稅額之結果),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營業 稅核課金額及吉亦美公司於商業會計事務處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告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 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 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 本件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被告劉慶洲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陳述,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表達起訴書所載許多資料 其並未經手(見本院卷第74頁),然以公訴人、被告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且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 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堪認作 為證據應屬適當,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不具 供述性之非供述證據,並無傳聞法則之適用,該等證據既無 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復經本院踐行調查 證據程序,且與本案具有關聯性,亦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本院訊據被告劉慶洲矢口否認違反商業會計法、逃漏納稅義 務人營業稅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先係辯稱: 109年時其在監服刑,並未涉及此案,然經本院提出被告前 案紀錄係在108年9月18日縮刑期滿出監,110年1月28日執行 觀察勒戒,109年間並非在監服刑時,被告隨即改稱係未記 得確切日期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後再改稱:我是被關 後才收到吉亦美公司稅單,才知道我的名字被拿去當公司負 責人,曾去臺中市政府查,市政府也有幫我調一份資料出來 ,我確實沒有成立這間公司,為何這些發票會以我的名義開 立,我也不知道,我沒有開過公司,不知道為何會卡到這個 案件。臺中市政府寄給我的資料,裡面簽名也都不是我簽的 ,希望法官幫我查清這件案子的來龍去脈,真的不是我去做 的,是有人冒用我的名義去做的,我也不認識什麼綽號「大 楊」的人等語(見本院卷第74頁);後再補稱:我之前有請 人申請支票,但我申請支票並沒有過,後來去查才知道我的 名字被拿去當吉亦美的負責人,我變成負責人是因為他們去 申請支票時,把我的身分證、健保卡拿去申請吉亦美公司, 甚至把發票拿去賣人家,我真的沒有經營這個公司,他們之 前騙我提供資料,再請幫我調查這些人,因為我只是一個受 害者,並沒有參與這個公司的任何事情。我要做生意透過他 們介紹,一位住中和綽號「老鼠」的人說可以幫我申請支票 ,他的朋友會帶我去臺中申請支票,當時說我是以股東的名 義申請,並沒有說是負責人,當時帶我去一家中小企銀填寫 資料,並說過幾天就可核發支票,大概過了5、6天,改說我 標準不夠、支票沒有過,後來就把我的名字拿去當成負責人 。直到我收到稅金通知後,才知道我名下有這家吉亦美公司 ,我只有單純申請支票,沒想到會變成負責人,我沒有開過 公司,根本不懂報稅的事,收到好幾百萬稅金去查詢,才發 現我成為吉亦美公司的負責人等語(見本卷第106頁)。經 查:  ㈠就本件附表一所載吉亦美公司所取得用為辦理銷項憑證,由 仁天公司所填製銷售額合計為6,707萬6,790元,營業稅額合 計為335萬3,840元,共13張統一發票;以及附表二所載由佶 城公司、乙玉公司、鐸奎公司、三通公司、昌德璟公司所填 製銷售額合計為6,931萬6,029元,營業稅額合計為346萬5,8 06元,共44張統一發票,均無交易事實等情,業據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查核確認,此有吉亦美有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 實統一發票案情報告在卷為據(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吉亦美有 限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案11 2年9月28日中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20160045號刑事案件告 發書附件,見國稅局卷第3至10頁),並有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3106號起訴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 年度簡字第95號刑事簡易判決,證明天仁公司與吉亦美公司 間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情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1年度 偵字第15397號起訴書,證明三通公司有開立與取得不實統 一發票情事(見國稅局卷第194至200頁,交查卷第121至126 、143至146頁),是吉亦美公司與上開公司間有開立、收取 不實統一發票據以進行進項、銷項營業稅申報之事實,可為 確認。  ㈡揆諸證人余德和112年8月17日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 銷售課詢答內容:問:請說明吉亦美公司接洽承租「臺中市 ○○區○○里○○路○段000號21樓之2」之實際情形?答:109年4 月6日開始出租辦公室給吉亦美公司,是一位叫大楊的人帶 負責人乙○○來簽訂租約,我不知道大楊的本名,後來也聯繫 不上,本公司提供該公司1套辦公桌椅及辦公用品。問:吉 亦美公司有職員在承租地點工作嗎?答:平常都不會有吉亦 美公司的人過來辦公,我們會幫忙代收信件,然後再寄給公 司,我也不知道這間公司實際經營什麼業務。問:依辦公室 租賃契約,租賃期限為109年4月6日至110年4月5日止,吉亦 美公司實際租賃期間為何?是否有提前解約,或租賃期滿仍 繼續承租之情形?答:(提示說明書1紙)吉亦美公司109年中 就積欠租金未付,也無法聯絡上公司的人,所以本公司於10 9年8月7日出具申請書向國稅局說明租賃情形,之後也沒有 與吉亦美公司聯擊過等語(見國稅局卷第139頁);另證人 洪桂蘭112年8月11日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銷售課詢 答內容:問:知勤稅務記帳士事務所是否有代理吉亦美公司 申報營業税?代理期間為何?代理業務範圍為何?答:我跟 吉亦美公司前負責人李耀生是很久的鄰居,我幫李先生辦理 吉亦美公司設立、代理營業稅及營所稅申報業務,要報稅的 時候,事務所會派員到公司地址收發票回來,幫公司申報。 109年3月李先生跟我說因為身體因素要變更負責人,請我幫 他辦理變更負責人,後來109年4月吉亦美公司要變更地址, 李先生也拜託我,希望能幫忙把變更事項一併處理。因為吉 亦美公司遷址到臺中分局,又變更負責人,我就跟李先生說 之後不再幫該公司記帳。新負責人乙○○並沒有找我記帳,我 在109年5月向貴分局申請撤銷代理媒體申報(提示申請書影 本1份),並於109年5月20日將吉亦美公司相關文件、印章、 帳證等,全數寄回給乙○○,之後就再也沒有聯繫過劉先生。 我幫吉亦美公司申報營業稅只到109年3-4月,109年5-6月的 營業稅就不是我報的。問:請問吉亦美公司申報書上留的電 話00-00000000,是否為事務所的電話?109年5-6月為何申 報書上是留這支電話?答:這支電話是事務所電話沒錯,但 是109年5-6月確實不是事務所申報的,我有把109年3-4月之 前的申報書寄給他,可能他照抄電話,我不清楚為什麼要留 這支電話。問:貴事務所是否有經手吉亦美公司開立發票? 是否清楚吉亦美公司進銷項發票交易情形?答:我沒有經手 過該公司發立發票,只有報稅的時候依照他們給的進銷項資 料申報,實際交易情形不清楚等語(見國稅局卷第155至157 頁)。首先,由證人余德和之陳述,佐以余德和以出租人身 分與被告乙○○於109年4月5日所簽訂之辦公室租賃契約書, 該份租賃契約書並附上被告乙○○106年1月20日新北市政府補 發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見國稅局卷第131至133頁),顯然 被告乙○○其時確曾以吉亦美公司新任負責人之身分,代表吉 亦美公司與出租人余德和簽訂租賃契約書之事實。再依證人 洪桂蘭之陳述,以往吉亦美公司在李耀生擔任公司負責人期 間,吉亦美公司之營業稅申報作業均係由其負責辦理,辦理 期間至109年3-4月,在公司負責人由李耀生變更為乙○○後, 109年5-6月以後營業稅即不再委託其辦理,足證吉亦美公司 確有於是時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情事,且因發生負責人 變更,以往由洪桂蘭負責辦理吉亦美公司營業稅申辦手續, 從此已不再委託其續繼辦理。由證人余德和、洪桂蘭之陳述 及辦公室租賃契約書,均足以證明本件所涉109年5、6月間 吉亦美公司開立、收取不實統一發票,與其他涉案公司進行 進項、銷項營業稅申報作業時,吉亦美公司登記之負責人業 已從109年4月15日前之李耀生,變更為被告乙○○之事實。  ㈢本案向臺中市政府申辦吉亦美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時所提出 之申辦文件,除附上被告106年1月20日所換發之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見發查卷第292頁),其上並留有「乙○○」之印文 、簽名及「0000000000」、「109.04.06」手寫數字(見發 查卷第291),本院並對上開事項訊問被告:問:在偵查中 你說你的身分證在109年就遺失,但你是在111年4月28日才 辦理補發,何以如此?被告答:我是在111年4月28日前幾天 申請補發,偵查中是問我身分證有沒有遺失過,我只是回答 我有申請補發過,並沒有回答是什麼時候遺失的,我不知道 為何吉亦美公司會登記在我的名下。問:你現在是否主張相 關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所涉相關文書都不是你簽署的? 被告答:對。問:(提示交查586卷第291頁)右下角的簽名 是否是你本人親自簽的?被告答:我沒有印象簽過這個文件 。問:這個字跡是否是你簽的?被告答:有點像又有點不像 ,這個應該不是我簽的。問:(提示交查586號卷第229頁) 當時檢察官有請你簽了10次,這個跟上開的簽名是否很相似 ?被告答:是有點像。問:(提示交查586號卷第227頁)開 完庭之後檢察官有請你在筆錄上簽名,這是否跟上開簽名也 很相似?被告答:我真的忘記了。問:(提示交查586號卷 第292頁)這裡所附的是你在106年1月20日補發的身分證, 何以如此?被告答:吉亦美這個公司怎麼會在我的名下我不 瞭解,之前我剛關回來沒有資金,有一個朋友跟我說可以幫 我申請資料,一開始我想要申請,他們有帶我去銀行,說是 辦申請資料,回來之後跟我說,一個禮拜後申請過就可以拿 到支票,但後來沒申請過,那段時間我的身分證確實有讓他 們去辦理銀行事務。問:(提示交查586號卷第291、292頁 )這份資料是連續在一起的,291頁是營業人變更登記申請 書,你在負責人的上面簽名、蓋章,隔頁並附上當時的身分 證正反面影本,何以如此?被告答:這個我無法回答,我不 知道這個是什麼(見本院卷第75至76頁)。縱觀上開被告之 詢答內容,被告先係否認有於上開文件簽名、蓋章、提供身 分證正反影本之事實,其後改稱似為其所簽、但不肯定,最 後再改稱係有人要請其申請銀行支票,因此提供身分證讓對 方去辦理,然迴避回答何以會在上開文件之負責人欄位上簽 名、蓋章,且在隔頁附上當時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之原因, 顯見被告就上開情事之發生,完全未作合理說明。  ㈣另於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卷第132頁之辦公室租賃契約書及發查 卷第291頁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其上均留下「0 000000000」之電話號碼,被告答稱:現在是使用000000000 0,之前使用過0000000000、0000000000,但0000000000、0 000000000這兩支電話都沒使用過,也不知道為何會留下這 個電話。他們帶我去中小企銀之前,有帶我去中區國稅局找 一個人,那個電話是他們自己留給中區國稅局的,而且那個 電話是他們自己在使用。當時有要我簽一份文件,但不知道 那份文件是什麼,他們說需要簽那份文件,我就不疑有他簽 個名而已等語(見本院卷第107至108頁)。顯然被告先係全 盤否認,然在本院逐一提示各項證據後,即一再調整其回答 內容,所辯實難令人採信。況上開於辦公室租賃契約書及營 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所出現之「0000000000」電 話號碼,經本院查詢結果,係109年2月20日由吳天佑所申辦 使用,於109年11月15日停止使用,此有遠傳資料查詢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37頁),申辦使用該電話號碼之期間, 適與本件109年4月6日申辦吉亦美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之時 間重疊。再者,吳天佑於110年1月間,由林添進交付其身分 證,供吳天佑以受託代辦人名義,持林添進之身分證件,至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北市政府等機關,辦理三好屋國際興 業有限公司(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下稱三好屋公 司)負責人變更為林添進之變更登記,再由林添進持領用統 一發票購票證申請書,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領取 統一發票購票證,後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共53張,金額共 計12億5,103萬4,945元,營業稅額合計6,255萬1,750元,充 作明鑫公司進貨憑證使用,明鑫公司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申 報扣抵明細之發票張數,據以於各期申報扣抵稅捐,以此方 法幫助明鑫公司逃漏營業稅額等情事,亦有臺灣新北地方檢 察署111年度偵緝字第5796號、112年度偵字第38482號起訴 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61至165頁)。足證吳天佑係從事 辦理變更負責人登記後,再以該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提 供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之行為,而本件被告於辦公室租賃契 約書及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文件上,刻意將吳天 佑申辦使用之電話「0000000000」,載明於相關文件上,顯 然係完全配合吳天佑之作業。  ㈤本件所涉之吉亦美公司於109年4月5日簽訂之辦公室租賃契約 書上,被告乙○○除於承租人處簽名、蓋章、寫上戶籍地址外 ,另在電話欄位寫上「0000000000」(見國稅局卷第132頁 ),而該電話是時係由吳天佑申辦使用;另被告乙○○再於營 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營業人蓋章欄位,蓋上吉亦美 公司印文,並在負責人蓋章欄位,除簽名「乙○○」、蓋「乙 ○○」印文外,並書寫「0000000000」、「109.04.06」文字 ,被告於109.4.6辦理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手續時,再留下 吳天佑所申辦使用之「0000000000」電話號碼,益證被告其 時即與吳天佑具有一定謀議,始會於109年4月5日簽訂之辦 公室租賃契約書、109年4月6日營業人設立(變更)登記申 請書,均留下由吳天佑於109年2月20日所申辦使用之電話號 碼。被告既已就辦理吉亦美公司辦公室租賃、負責人變更登 記等情事,均配合吳天佑辦理,自應就吉亦美公司所涉違反 商業會計法、逃漏納稅義務人營業稅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等行為負責。    ㈥此外,並有吉亦美公司之109年5月至6月進銷交易流程圖、吉 亦美公司涉嫌取得及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明細表(依專案 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編製)、吉亦美公司開立不實統 一發票逐筆明細表、吉亦美公司取得不實統一發票逐筆明細 表、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 路明細、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吉亦美公司1 09年度申報書查詢、109年5月至6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 申報書、吉亦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吉亦 美公司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吉亦美公司有限公司變更 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109年度綜合所得稅BAN給 付清單、寶德旺公司申請書影本、吉亦美公司109年1月至6 月各統一發票期別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代理營業 人撤銷營業稅媒體申報申請書影本、受委任代理營業人撤銷 集中購買統一發票申請書影本、撤銷人明細表影本、中區國 稅局全國營業人網路申報報繳紀錄資料明細表、仁天公司( 更名前為仁天廣場投資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 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佶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9年度申報書 查詢、乙玉有限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乙玉 有限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乙玉有限公司109年度申 報書查詢、乙玉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 細、乙玉有限公司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銷項去路明細、鐸 奎企業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鐸奎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料查 詢作業列印、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109年度申報書查詢 、三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通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三通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昌德璟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昌德璟公司)之營業稅稅籍資 料查詢作業列印、昌德璟公司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見國 稅局卷第11、13、15至16、17、19至27、31、33、35、39、 41至71、93至97、99至127、129、141、151至153、161、16 3、165、167至182、183至189、191、219至225、227至228 、251、255至259、261、263、265、267、269至271、273、 275、279至283、285、315至317、319頁)、被告當庭書寫 姓名10次1紙、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臺中分局113年1月12日中 區國稅臺中銷售字第1130150495號函檢附109年4月6日吉亦 美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相關附件影本(見交查卷第 229、289至299頁)、被告勞健保投保資料、被告之稅務T-R 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被告之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 業、被告109年至112年個人所得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申 登人資料查詢、門號0000000000號申登人資料查詢等資料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至89、113、115、117至131、135至1 37、139至141頁)。  ㈦綜上所述,本件被告犯行事證明確,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 科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行為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規定於110年12月17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 ,其中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助 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6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第43條第1項規定:「教唆或幫 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 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稅捐 稽徵法第43條規定,刪除拘役及罰金刑,並增列併科罰金之 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就被告本案犯行,自應適用其行為時即修正前之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規定。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 之原始憑證,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 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 實之統一發票,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罪(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862號判決意旨參 照)。被告既於附表一、二所示發票開立期間擔任吉亦美有 限公司之負責人,當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無訛, 自該當於上開法條之適用。   ㈢次按關於營業稅之申報,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 條第1項明定,營業人除同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 ,應以每2月為一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而每年申報時間,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 細則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應分別於每年1月、3月、5月、7 月、9月、11月之15日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上期之銷售額 、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是每期營業稅申報,於各期申報完 畢,即已結束,以「一期」作為認定逃漏營業稅次數之計算 ,區別不難,獨立性亦強,於經驗、論理上,似難以認定逃 漏營業稅,可以符合接續犯之行為概念,而分別依接續犯論 以一罪,或予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96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3275號、第436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 本案應以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就各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漏稅捐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行為,以申報 營業稅、統一發票開立之「期別」,作為認定罪數之計算基 準,本件所涉既均係109年5月至6月該期之不實發票,是應 以一罪論。   ㈣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 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 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 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 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於營業稅繳納期間即每2個月為1期 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犯行,各期內之數 次舉動,均為實現相同犯罪之單一目的所為,各行為間獨立 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應屬各 為接續犯之單一法律行為,均應論以一罪。   ㈤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 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110年12月17日修正施 行前之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 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㈥想像競合:   被告所為犯行,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修正前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之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刑法第216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 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 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㈦共同正犯: 1.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 共同正犯之犯意聯絡,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其於行為當時 ,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 同正犯之成立;復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 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73年 度台上字第1886號、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共同正犯,係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 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為要件;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固為共同正犯;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 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前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人實行 犯罪之行為者,亦均應認為共同正犯,使之對於全部行為所 發生之結果,負其責任(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824號判 決意旨參照)。  2.查被告乙○○與年籍姓名不詳綽號「大楊」、吳天佑等人,就 本件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共同負責,依刑法第28條,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㈧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擔任吉亦美有限公司之 負責人,竟自無交易事實之天仁公司取得不實之統一發票13 張(合計銷售額6,707萬6,790元,營業稅額335萬3840元) ,另提供無交易事實之佶城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21張(合計 銷售額3,858萬9,069元,營業稅額192萬9,456元)、乙玉公 司不實之統一發票8張(合計銷售額1,919萬9,900元,營業 稅額96萬元)、鐸奎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8張(合計銷售額6 28萬5,120元,營業稅額31萬4,257元)、三通公司不實之統 一發票5張(合計銷售額297萬2,850元,營業稅額14萬8,643 元)、昌德璟公司不實之統一發票2張(合計銷售額226萬9, 000元,營業稅額11萬3,450元),逃漏營業稅額共計6,819, 646元,所為已嚴重影響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之公平性與 正確性,不法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 書,致國家損失稅收甚鉅,所為自應非難;衡酌被告犯後始 終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及自述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目前 擔任白牌車司機、與母親共同生活、經濟狀況勉持等語(見 本院卷第186頁),復斟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本案開立 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 、第11條、第216條、第215條、第28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施慶鴻                  法 官 羅羽媛                  法 官 彭國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郭淑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附表一:吉亦美公司取得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 【依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按期彙整】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編號 統一發票期別 填製統一發票營業人 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109年5月至6月 仁天企業有限公司 13 6,707萬6,790元 335萬3,840元 總計 13 6,707萬6,790元 335萬3,840元 附表二:填製吉亦美公司無交易事實統一發票 【依專案申請調檔查核清單按期彙整】時間/民國 金額/新臺幣 編號 統一發票期別 取得統一發票營業人 張數 銷售額 營業稅額 1 109年5月至6月 佶城有限公司 21 3,858萬 9,069元 192萬9,456元 2 乙玉有限公司 8 1,919萬 9,990元 96萬元 3 鐸奎企業有限公司 8 628萬 5,120元 31萬4,257元 4 三通物流有限公司 5 297萬 2,850元 14萬8,643元 5 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 226萬 9,000元 11萬3,450元 總計 44 6,931萬 6,029元 346萬5,806元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修正前)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萬5千元以下罰金。

2025-02-12

TCDM-113-訴-1361-20250212-1

台上
最高法院

業務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台上字第827號 上 訴 人 吳品睿 上列上訴人因業務侵占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 1月12日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訴字第4040號,起訴案號: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18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吳品睿經第一審判決依想像競合犯,從 一重論處犯如其附表一編號1所示業務侵占罪刑,並諭知相 關沒收追徵後,明示僅就第一審判決量刑部分不服而提起第 二審上訴,經原審審理結果,維持第一審宣告刑部分之判決 ,駁回其此部分在第二審關於刑之上訴,已載敘審酌裁量之 依據及理由。   三、刑之量定,係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 苟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 狀,在法定刑度內,酌量科刑,無偏執一端,致明顯失出失 入情形,即不得任意指摘為違法,以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 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前揭之罪,已記明如何以行為人之責任 為基礎,綜合審酌刑法第57條科刑等一切情狀,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後,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 裁量權,維持第一審量處有期徒刑7月,核其量定之刑罰, 已屬從輕量處,復兼顧相關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就上訴 人繳回犯罪所得之犯罪後態度,併列為量刑綜合審酌因素, 並說明經通盤審酌各情,何以仍維持第一審宣告刑之理由, 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又上訴人之素行,攸關其品行如 何之具體裁量內容,原判決執為量刑審酌之部分依憑,自非 法所不許,且觀其前後文,僅論述上訴人之素行,尤無專以 上訴人之素行資料作為加重刑罰或客觀上有量刑畸重等違反 罪刑相當與公平正義之情形,難認有所指違反雙重評價禁止 原則之瑕疵,或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自不得任意 指摘或擷取其中片段執為第三審之上訴理由。上訴意旨單純 就原審前述量刑裁量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非適法之第 三審上訴理由,其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部分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又上 開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之上訴,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則與之 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業務侵占、詐欺取財部分之上訴,核屬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 法院之案件,且未合於同條項但書例外之得上訴第三審之要 件,自亦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併從程序上駁回。至上訴 人另犯第一審判決事實欄二、三(不得上訴第三審)詐欺取 財、業務侵占部分案件,並未上訴本院(見本院卷第13、15 頁),已先行確定,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段景榕 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何俏美 法 官 高文崇 法 官 汪梅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珈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2025-02-12

TPSM-114-台上-827-20250212-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38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文瑞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27018號、第27317號),因被告自白犯罪(113年度訴 字第72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下:   主 文 陳文瑞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附表一編號1至9),共玖罪, 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附表一編號10),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即附表二),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即 附表三編號1至4、8至10),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即附表三編號5至7),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 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 之日起壹年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參拾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附表一編號 5「幫助逃漏營業稅額(元)」欄內所載「115,003」應更正 為「100,003」、合計金額所載「1,618,368」應更正為「1, 603,368」,及證據應增列「被告陳文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 之自白」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身為三雨水電公司、三雨自動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明知應據實開立統一發票,正當經營事業,秉誠處理公司 稅務事宜,竟罔顧稅捐公平及國家財政之健全,開立、取得 不實發票,又因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而幫助其他納稅義務 人逃漏稅捐,所為危害稅捐稽徵公正、擾亂稅務作業,同時 紊亂國家經濟秩序,應予非難;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虛 開發票之數量與金額多寡、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捐之數額與 對象、犯罪期間、國家財稅受損之狀況,及考量被告犯後終 能坦認犯行,並依國稅局通知補繳稅款,有其提出之財政部 南區國稅局核定稅額繳款書3份附卷可參,已適度減輕犯罪 所生危害,益徵其確知悔過之態度,另審酌其自陳為二專畢 業、已婚、有3名子女,現擔任三雨自動公司負責人,月收 入約新臺幣5萬元之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 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斟酌 被告所犯各罪罪名,每次犯罪之方法、過程、態樣、各次犯 行時間與空間亦屬密接,實質侵害法益之質與量,未如形式 上罪數所包含範圍之鉅,另酌以刑罰對受刑人所造成之痛苦 程度,係隨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以等比方式增加, 故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之方式,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本院認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 之宣告後,信當知所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對其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予以宣告緩刑3年,以勵自新。另為確保被告記取教訓並 建立尊重法治之正確觀念,且能付出一己之力回饋於社會, 爰認有課予一定負擔之必要,審酌被告之犯罪情節、生活狀 況等情,併諭知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 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第二審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林怡君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慧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意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附錄法條: 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2025-02-11

TNDM-114-簡-387-20250211-1

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上訴字第13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杰霖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 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38號第一審判決(追加起訴案號:臺灣臺 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695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審判範圍: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   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 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為同法第366條所明定。是若當事人 明示僅針對量刑部分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 罪名部分,自非第二審之審查範圍(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 字第12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上訴人即被告乙○○(下稱 被告)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本院卷第168、1 94頁),對於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罪名均未上訴, 故依前揭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刑」部分,且 應以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論斷之罪名,作為審認量刑 是否妥適之判斷基礎。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㈠經檢索有關涉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之相關判決,對於被告坦承犯行之情狀,相關類似 案例判決多論處每1罪有期徒刑2至3月之刑度,對比本案被 告於審理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尤佳,原審卻從重以每一行 為處以有期徒刑5月之刑度,量刑顯然過重,而有違比例原 則、罪刑相當原則。㈡被告生活狀況窘困,現檐任保全人員 ,薪資約新臺幣(下同)4萬元,每月應繳納積欠之健保費 ,並有年幼子女需扶養,每月租金花費3萬元,由被告負擔 其中一半租金攜未成年子女與親弟弟同住,領取薪水扣除生 活必要花費與扶養費,已所剩無幾,生活困頓。㈢本案行為 發生於民國106年,距今久遠,當時被告係從商經營公司, 對比現今生活狀態、經濟狀況有極大差異。且被告尚有另一 案件113年度訴字第970號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 院)審理中,此兩案件係相同之犯罪事實,被告均為坦承犯 行之態度,應認犯後態度良好,惟兩案件同時間均被分別論 處過重之量刑,被告實在難以負擔。綜上,原判決未充分考 量被告犯後態度、生活狀況,漏未斟酌刑法第57條而未為適 當之量刑,有違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請求鈞院從輕酌 以適當之刑度。㈣本案所涉行為係被告於106年開設公司時所 發生,距今已7、8年之久,被告所營公司因遭他人惡意倒債 而倒閉,被告被迫擔負上千萬債務;再依據卷內被告投保資 料,顯示被告已擔任保全工作穩定數年,多年未經營公司業 務,足堪認定被告只求能保有目前現任職之保全工作以維持 生計,應認被告已具體陳明無再犯可能之理由。原審判決以 被告偵查中否認犯罪,認被告是否毫無再犯之虞並非無疑, 而未給予被告緩刑宣告。惟偵查期間是否認罪,實與有無再 犯之虞無涉,被告係因偵查中未尋求法律協助,因此未能清 楚案件詳情,嗣後經閱卷,被告已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不應 僅以偵查中未馬上認罪,即作為不給予被告緩刑自新之理由 。又被告前經檢方於108年發動偵辦被告另案於101年所犯, 並於112年中給予緩起訴處分,可知被告並非於112年獲緩起 訴後猶惡意為本案行為,而是早已記取教訓且持續務實擔任 保全工作數年,並未繼績開設公司,就此觀之,原審以先前 緩起訴偵查結果作為不給被告緩刑自新理由,應有不妥。本 案犯罪事實係經檢方追加起訴,案件被切割為兩案係法院程 序考量,實則此兩案件係相同之犯罪事實,被告亦均為坦承 犯行之態度,不應僅以同時有兩案件分論處罰,就逕行認定 被告非偶然為本案犯行、難認被告無再犯之虞,而不給予緩 刑機會。被告願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 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義務勞務 ,請求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   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   ,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   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輕重係   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   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   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6696號、111年度台上字第3583號判決 意旨參照)。  ㈡原審科刑係以:審酌被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予如原判決附表所示營業人,進而幫助該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詳附表「營業稅額」欄),所為妨害國家財政安全、稅務健全,殊值非難;並考量被告前有不法犯行經法院論罪科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及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坦承犯罪之犯後態度;兼衡被告於原審自述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原審卷第64頁),暨其犯罪之期間、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2罪各量處有期徒刑5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衡酌被告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相似,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等情,予以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復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原判決科刑所審酌之上述情狀,業已考量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所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律規定範圍,亦無顯然失輕、過重或違反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尚難遽指為違法或不當。  ㈢被告雖執前詞提起上訴。然:⒈原審已依刑法第57條規定而為 有利、不利被告量刑之審酌,已如前述,被告指摘原審漏未 斟酌刑法第57條而未為適當量刑,實無可採。另案與本案之 犯罪情節、被告素行、犯後坦承時程各節,均有歧異,自無 從比擬,被告執另案判決指摘原審量刑過重,亦無可採。又 被告之工作、經濟、家庭狀況,已據其於原審陳述在卷,並 經原審量刑併予斟酌(原審判決第6頁之六第7至9行)。而 被告另案所犯臺中地院113年度訴字第970號案件與本案犯罪 事實並非同一,此觀諸該案判決記載甚明(本院卷第111至1 35頁),被告執此主張兩案件分別經量處過重刑度而難以負 擔乙節,亦無從為有利被告之審酌。⒉按刑法第74條之緩刑 制度,旨在獎勵自新,除有合於該條第1項第1、2款之客觀 條件外,尚須有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者,始得為緩刑 之宣告。本院審酌被告前因同類案件,已經臺中地院以113 年度訴字第97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且被告又因同類案件 ,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9720號提起公訴, 再經臺中地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339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 刑在案,有前揭判決、起訴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137至150 、175至179頁),被告屢屢為同類犯行,不僅嚴重影響國家 商業交易秩序,且造成國庫稅收損失,顯非偶發性犯罪,本 院認並無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事,原審就此所為不予宣 告緩刑之理由雖有歧異,然結論並無不同,應予維持。綜上 ,被告執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芳瑜追加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 敍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張捷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2025-02-11

TCHM-113-上訴-1373-2025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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