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侵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AW000-A112349(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AW000-A112349之母(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AW000-A112349之父(真實年籍資料、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王晨律師
被 告 高培深(地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13年度侵訴字第77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
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林思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TPDM-114-侵附民-6-202503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