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建志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毒偵字
第3359號、第41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
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建志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字第3359
號、第41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該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2086公克、驗餘淨重0.2073公克
)及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而無法析離之
吸食器1組,均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
定之違禁物,此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
第AA66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附卷可稽,故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以及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意旨聲請宣告沒收
並諭知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
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
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均沒收銷燬之,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黃建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業經送觀察、勒戒執行,認無繼續施用毒
品之傾向,為113年度毒偵字第3359號、第4188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經送鑑
驗後,均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成分,有本院搜索票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
表各1份,及如附表所示之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佐。是扣
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因均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且其中包
裝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外包裝難以與毒品成分析離,亦無析
離之實益,亦應將之視為毒品,而皆屬違禁物,並屬被告因
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依法
沒收銷燬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至於送驗用罄之第二級毒品既已滅失,毋庸另為沒收
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林米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檢出毒品成分 鑑定書 1 甲基安非他命(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淨重0.2086公克、驗餘淨重0.2073公克)及其包裝袋1只 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甲基安非他命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7月19日北榮毒鑑字第AA662號毒品成分鑑定書 2 吸食器1組 檢出第二級毒品成分N,N-二甲基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等 同上
PCDM-114-單禁沒-69-20250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