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盧紫英
被 告 勝益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沈家成
被 告 陳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01,10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兩造簽訂之授信契約書第十九條(見院卷第17頁)
,已約明由本院管轄;又本件訴訟亦非屬專屬管轄之訴訟,
兩造當事人就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自不受影響。是本院依前
揭規定,對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勝益五金有限公司(下稱勝益公司)為營運
週轉需要,於民國110年4月22日邀連帶保證人沈家成、陳寶
琴與原告共同簽立授信契約書。被告勝益公司於110年4月26
日向原告借款以新台幣(下同)500萬元整為限,借款期間
5年,約定得一次或分次動用本項授信。自撥款日起至115年
4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之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55
%(借款時合計為年率2.655%)計息;立約人未依約履行 本項
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
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
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繳納本息至113年2月26 日止,
即未依約履行,依授信契約書第六、七條約定,視為全部到
期,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
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等為證
(見本院卷第12至26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又被告經合法
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
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
實。被告分別為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債務負連
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附表
編號 積欠本金 (新台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 1 1,733,32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 27,567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3 433,32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4 6,892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595% 自113年3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本金合計 2,201,103
KSDV-113-訴-1296-202411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