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盧彥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美德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113年度判決
提起上訴,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8,0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上訴人係請求
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500元(計算式:2,250×2/3=1,500)
,故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750元(計算式:2,250-1,500=7
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TPDV-113-勞小-71-202503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