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9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讚平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
偵字第8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讚平犯侵占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折算壹日。未扣案之車牌號碼NBJ-2381號普通重型機車壹輛沒收
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9至10行更正為「……
機車後,僅繳交6期,明知其未繳清買賣價金,無取得上開
機車之所有權,僅因工作不穩定且無法負擔分期價款,竟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於繳納6期款項後
即拒不繳納其餘分期款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讚平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非無謀生能力,竟不思以
正途取財,為圖己利,明知在未繳清全部價金前,僅得占有
、使用附件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機車,卻易持有為所有之意
,居於所有人地位將該機車交予他人而侵占入己,足見其未
能尊重他人財產法益,所為殊值非難;惟念被告犯後終能坦
認犯行,復考量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所侵占財物之價值
,兼衡其於警詢自承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詳如警詢
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所示無前科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本件被告侵占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1輛,核
屬其犯罪所得,而被告雖陳稱其將上開機車交給朋友,讓朋
友幫我繳貸款等語(見偵卷第25頁),然卷內尚乏其他證據
以實其說,為免被告保有犯罪所得,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
庭。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承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8742號
被 告 王讚平 (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讚平於民國108年8月2日以分期付款買賣之方式,向仲信
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仲信公司)之特約佳陸車業有限
公司(以下稱佳陸公司)購買車號000-0000號機車1部,買
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萬8,100元,按月分36期清償,每
期應繳納2,725元。雙方約定王讚平於全部價金清償前,賣
方仍保有系爭機車所有權,王讚平僅得占有、使用,不得擅
自處分。仲信公司於上開交易成立後,即向佳陸公司支付上
開機車全部價金,並受讓佳陸公司對王讚平之買賣價金請求
權。詎王讚平於取得前揭機車後,竟於繳納6期款項後即拒
不繳納其餘分期款項,亦不歸還上開機車,以此方式易持有
為所有而侵占上開機車,致仲信公司受有損害。
二、案經仲信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下列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犯罪:
(一)被告王讚平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仲信公司告訴代理人高振洋之指訴。
(三)仲信公司廠商資料表及應收帳款讓與承諾書。
(四)分期付款申請表及分期付款約定書。
(五)車號000-0000號機車之行車執照。
(六)仲信公司109年10月15日109年度(刑)字第0808A00792
號催繳函。
(七)分期繳款紀錄。
二、被告雖於購買上開機車後登記為該機車車主,然動產物權之
讓與,除交付動產外,尚需當事人間有讓與之合意,始能發
生讓與之效力。至於監理機關所為登記,僅為行政管理事項
,並非動產物權變動之生效要件,尚不得以此據認所有權歸
屬。因之,尚不得以該機車行車執照上登記之車主為被告,
即認被告已取得該機車之所有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
度簡上字第333號判決參照)。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檢 察 官 張貽琮
KSDM-113-簡-2962-20241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