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65號
上 訴 人 簡炳煜
簡傳祐
簡坤城
簡義翔
簡韵芳
簡春嬌
邱彥甄
簡坤照
簡坤在
簡坤霖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英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美玉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3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5號判
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上開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第
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7,232萬1,42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38,100元/㎡ × 9,
491㎡ × 1500/150000×7×2〉+〈3,616,071×3×2〉=72,321,420,
見原審卷一第47頁),應徵第三審裁判費97萬2,756元,扣
除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第三審裁判費97萬1,756元(
計算式:972,756-1,000=971,756)。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育佩
法 官 郭俊德
法 官 朱美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郁琳
TPHV-110-重上-65-20241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