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昇
選任辯護人 謝殷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
3年度偵字第6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
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靖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SLDM-113-訴-948-20250121-1